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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新论》 作者:周敏凯

第11章 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主体(二)——国际组织(2)

  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战后联合国在维持世界和平,调节地区冲突,促进各国合作与发展等方面已作出了不少有益的工作,但也曾犯过一些重要错误,包括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支持美国发动侵朝战争等。冷战后由少数超级大国操纵联合国的历史行将结束。

  4.联合国的改革

  冷战结束给世界带来了希望,也带来了一系列全球性问题,诸如环保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等等。冷战后国际局势的变化,各国面对这些非一国或几国力量所能对付的世界性问题,纷纷把目光转向联合国这个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重要性突出了,作用扩大了,联合国面临着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遭遇到严峻的挑战与困难。联合国在冷战后面临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1988年德奎利亚尔秘书长曾率先试行改革,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加利秘书长也曾精简过联合国的机构,1997年安南秘书长推行“革新联合国”的改革方案。

  首先,联合国组织在处理重大问题时所采取的大国磋商机制,虽然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在处理海湾危机与推进柬埔寨和平进程中,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先行磋商,并形成相对一致的决议,从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大国作用的突出,实际上又与联合国宪章“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相悖。其实,联合国的重大决议,不仅由五大常任理事国磋商,也应尊重相关地区国家的共同愿望,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形成;此外,冷战后美国成为唯一超级大国,在安理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重大问题的磋商中,往往是美、英、法联成一线,然后与中国协商,因此集体磋商机制,往往演化为美国或西方三大国磋商决定的局势。中国为了维护正义和国际法准则,往往也会与西方大国发生摩擦甚至对立,因此联合国的大国磋商机制也存在不稳定与需改进的地方。

  其次,在处理地区冲突问题上,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决议尚没有明确有效的规定,难以满足冷战后国际局势新变化的需要。冷战时期,地区冲突往往带有美苏两霸插手干预并加以控制的特点;冷战后时期,地区冲突问题的民族、宗教、领土与经济等性质明显加强,大国难以控制,这不仅要求联合国对全球各种冲突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也使联合国的维和职能大大扩展。作为维和行动法律依据的联合国宪章第四十条规定,安理会可对破坏和平的行为,采取“临时办法”,以防止冲突局势的恶化,但只有在主权国家邀请之下派兵,不干涉内政,只监督停火,维持社会秩序。显然,近年来联合国维和实践,已突破了“临时办法”的范围,出现了强制化与长期化的趋势。例如,索马里与海地的内战与****,并没有一个主权国家邀请派驻维和部队,但在美国等大国的主导下,安理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美国总统可直接派兵赴索马里、海地,并不接受联合****的指挥,美军在索马里对艾迪德派武装采取军事行动,不是联合国秘书长下令,而是美国总统克林顿下令。因此联合国近年来的维和行动,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大国的意见,尤其是美国的对外政策的取向。

  再次,联合国的财政面临严重危机。联合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捐助费与职员的税金。许多发展中国家因国内经济情况不佳而拖欠会费,纯属经济问题,情有可原,但美国由于联合国某些活动与其外交政策相悖,便借口联合国需改革而拒付会费,甚至拖欠会费达13亿美元,这一行为不仅加剧联合国的财政危机,而且导致联合国秘书长人选危机,尽管秘书长人选危机克服了,但美国巨额会费的支付,却仍需国会讨论后定,安南秘书长对此进行了批评,但似乎也无可奈何。

  冷战后联合国的改革,集中在决策机构的运作机制与组成问题上,其次还有关于联合国的机构体制及管理效率问题。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是安理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五大国否决权在理论上与主权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相违背,但实际上又很必要,是联合国决策与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否决权尽管是一种特权,但并不意味可以滥用,或可随意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安理会,它只意味着五大国肩负更重大的责任与义务。但在实践中,常常可能因一个常任理事国的行使否决权,而使全球共同主张被搁置,联合国的安全保障功能被削弱。

  目前在否决权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维持五大国的否决权的现状;扩大否决权,或者是增设几个常任理事国,或者是安理会成员都有否决权;取消或制约否决权,安理会对一切问题的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对五大国行使否决权设置制约机制。尽管大国否决权的问题有其局限性,但客观上,目前又是必要的,它尚不宜草率取消,即使在改革与限制时,也必须谨慎行事,对其作用不可抱不切实际幻想,但也不应贬低或无视。扩大安理会成员问题也是安理会改革的重要内容。

  联合国成立之始,安理会只有11个成员国,5个常任理事国,6个非常任理事国。1965年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增加到10个,但常任理事国不动。

  随着联合国由成立时的50国,到1963年的113国,再到2002年的191国,增加安理会成员国的呼声日益高涨,安理会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1992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安理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的问题》的决议案。各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安理会改革问题意见书,各国对扩大安理会基本达成共识,但安理会究竟增加多少成员,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的构成究竟多少为宜,大家分歧较大,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安理会成员不宜一下子增加太多。新的理事国既要考虑其综合国力及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所作贡献,又要考虑地区平衡,及不同发展层次国家间平衡。目前发达国家中日本、德国都有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强烈愿望,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巴西、尼日利亚等国家也表示了类似的愿望。

  联合国的机构调整与管理效率提高问题,涉及更广泛的层面。新任秘书长安南已经表示,在其任内,要将调整机构提高效率作为联合国改革的主要目标。裁减冗员,精简机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将成为安南改革联合国首先关注的问题。

  冷战后的世界依然充满动荡,事实上联合国的作用明显加强,人们对其希望也更高。世界需要联合国,建立平等、公正、合理的世界新秩序,需要一个更加完善健康的联合国。在历史跨入21世纪之际,充满生机的联合国,在绝大多数爱好和平的国家支持下,必将进一步完善自己,并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EN)

  简称“欧盟”,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由三个独立的组织合并而成: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7年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成立)。

  欧共体的建立是战后西欧抵制美苏两霸控制,重建欧洲中心的努力结果,也是法国政治家莫内“统一西欧”思想的产物。曾为法国外长的莫内提出过“从经济欧洲发展到政治欧洲、防务欧洲”的设想。20世纪50年代初,法国提出“舒曼计划”,建立法、德、意、比、荷、卢六国煤钢联营组织,奠定了欧共体的基础,以后逐步发展为三个共同体,1986年成员达12国。1993年初,欧共体已具备统一市场的条件,人员、商品、劳务与资本可以自由流动。

  据1991年12月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所签署的条约(简称《马约》),欧共体将建成经济、货币与政治联盟,包括统一的对外与安全政策。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共体正式发展为欧洲联盟,欧共体三个组织转变为欧盟委员会。到1995年1月1日,欧盟已有成员15个:法、德、意、比、荷、卢、英、葡、西、爱尔兰、希腊、奥地利、丹麦、芬兰、瑞典。

  欧洲货币同盟由卢森堡首相维尔纳在1960年首先提出,1967年《布鲁塞尔条约》提出建立单一货币体系的建议。1979年欧共体建立了区域内统一的货币结算单位:埃居(EC)。1989年建立欧洲央行,1991年《马约》明确了统一货币(欧元)的时间表以及参加统一货币体系的条件。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确立了欧元三大法律文件:《稳定与增长公约》(SGP)、《欧元法律地位》、《新货币汇率机制》。其中《稳定与增长公约》(SGP)是防止成员国利用财政手段增加赤字,片面改善本国经济,从而影响同盟内部经济稳定的最重要的文件。它主要规定了申请加入欧元体系的五项基本条件(趋同标准):财政赤字低于本国GDP的3%,并逐年减少;公共债务低于GDP的60%;长期利率不高于三个最低通胀率国家平均水平的2%;物价上涨不超过三个最低通胀率国家平均水平的1.5%;两年内货币汇率浮动幅度不超过2.25%。对参加欧元后出现偏离五项趋同标准的成员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手段。欧元自1999年元旦与成员国货币同时流通,欧元主要用于银行结算;2002年元旦各国货币撤出,但可换成欧元,欧元全面流通,7月1日欧元成为货币同盟区的唯一流通的货币。欧盟除了英国、丹麦、瑞典之外其余12国均参加了欧元区。欧元问世初期就显示较强劲的实力,1999年元旦,1欧元可换1.18美元。但是科索沃战争后,欧元对美元的比价一路走低,甚至跌至1欧元仅换0.82美元。伊拉克战争前夕,欧元强劲反弹,2003年底,1欧元可换1.2美元。

  在货币一体化的同时,一些欧盟成员签订了《申根条约》,取消出入境护照签证,建立了边境免检的同盟,除了英国、丹麦、瑞典、芬兰、爱尔兰之外,其他10国参加《申根条约》。

  2000年12月的法国尼斯会议确定欧盟再次东扩的计划,2001年在布鲁塞尔拉肯宫达成的决议,确认了东扩的10国名单: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捷克、马耳他、匈牙利、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

  2002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上确定东扩的时间为2004年5月1日,到时欧盟将扩大为25国。欧盟东扩面临巨大的挑战,主要是内部经济发展差距扩大,权力分配的难度与分歧增加,中东欧移民可能会大批向西欧涌去,欧盟活力可能受抑制等。为了应付扩大后的欧盟的权力配置难题,欧盟宪法应运而生,但是《欧盟宪法草案》在2003年12月13日的欧盟峰会上表决未能获得通过,直至2004年6月18日布鲁塞尔首脑会上才获通过。

  欧洲独立防务力量的发展主要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波黑冲突、科索沃战争是推动欧盟独立防务发展的直接因素。《马约》讨论了这个问题,《尼斯条约》计划在2003年前建立6—7万人的快速反应部队,并建立相应的军事指挥机构。2003年9月英、法、德三国首脑柏林聚会,对欧盟独立防务问题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欧盟第一次采取独立的安全防务活动,以欧盟部队替换“北约”部队在马其顿北部村庄维和。2003年欧盟的防务预算仅占GDP的1.5%,美国却占3%,两者的军事实力差距较大。

  欧盟主要机构有: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其中委员会由20人组成,他们由15国政府共同协议任命,并经欧洲议会批准。主要职责在国内市场、外贸与农业政策等重要领域,提出并实施欧盟的政策。

  部长理事会主要代表成员国对委员会的建议与决策作出决定。欧洲议会主要对财政预算拥有重要的发言权,修订或否决委员会通过的某些立法。欧洲法院对欧盟成员国间的条约和法律作最后的解释,对成员国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委员会主席是欧洲联盟的行政首脑,由成员国轮流担任6个月,其职责是主持成员国间的会议,并作为成员国政府间问题的发言人,2004年11月1日葡萄牙前总理巴罗佐将接替现主席普罗迪。

  1995年1月欧盟共有人口3.68亿,国内生产总值6.7万亿美元,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22%。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8万美元。进出口贸易占全世界贸易额的40%。在经合组织中其成员数占50%。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8.768万亿美元,2004年东扩后的25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9.6万亿欧元,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1\/4左右。欧盟在今后的国际生活中必将发挥更大作用。

  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AtlanticTreatyOrganization,NATO)

  简称“北约”,它本是美国、加拿大和部分西欧国家在战后为联合对抗苏联军事力量而形成的地区性军事同盟组织。

  战后英、法、荷、比、卢五国在1948年3月17日签署经济、文化、社会及军事合作的联盟条约(简称《布鲁塞尔条约》),组成西欧联盟,后经美国提议,西欧联盟五国与美、加、丹、挪、冰、意、葡共十二国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组成一体化防务的“北约”组织,1952年希腊与土耳其加入“北约”,1954年联邦德国加入“北约”,1982年西班牙加入“北约”,该组织成员国数达16个。法国自1966年7月1日退出“北约”一体化防务机构。

  希腊自1974年8月也退出一体化防务机构,但于1980年10月19日返回。

  该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北约”根据所签订的条约,规定其性质是纯防御性组织,成员国保证“对欧洲或北美的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武装进攻,将被视为对全体成员国的进攻”。防御范围包括,成员国本土、欧洲部分、北大西洋区域回归线以北岛屿及阿尔及利亚。1989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后,“北约”谋求扩大使命,如维持和平和通过对话促进区域稳定等。其防御范围与成员国逐渐向东扩展,这一趋势虽受东欧一些国家支持,但却遭俄罗斯强烈反对,双方在此问题上形成对立。

  1991年11月7日罗马峰会提出“北约”新战略。主要内容有:苏联与东欧由主要防御对象转为逐步接纳对象;从对付苏东的“灵活反应战略”转化为主要处理地区冲突的“全方位危机反应战略”;大兵团防御为主转为快速反应部队出击为主;成立“北约”与苏东九国合作的“北约”25国合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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