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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新论》 作者:周敏凯

第19章 行为主体相互作用的背景条件与主要方式(6)

  各国驻外使团在收集情报时注意的重心,会因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发生转移。“冷战”时期,人们注重采取秘密方式,尤其是东西方两大集团之间,秘密情报战十分激烈,其主要领域为政治、军事、意识形态等明显对立的方面。冷战后时期,各国情报机构进行精简,尽管秘密方式未被废除,但情报重点已逐渐转向经济、商业、贸易与科技等领域。各国驻外使团也纷纷调整并加强了有关部门的收集情报的力量。冷战后以来,给美国经济造成最大损害的是日本与法国等国的工业间谍。这两个国家间谍活动经费80%用于收集美国经济科技及其他情报。日本每年花费5亿美元收买美国政界人士与律师,在这些“秘密朋友的帮助下”获利高达500亿美元。法国间谍的重点目标是在国际市场上与法国公司竞争的一些美国公司的情报。1993年4月法国情报机构一份计划被美国华盛顿的几家报纸披露,在长达21页的法对美间谍计划中,列举了49个美国公司、26个科研所及金融单位与国家机关的名单,作为法国间谍计划打入的对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法美之间就欧洲联盟农产品问题进行会谈前,法国已经清楚地掌握了美国的谈判立场。德国间谍对美国的生物工艺和化学方面的新成就更感兴趣,尽管德国对美英间谍活动也深感不满。

  2.政府间日常交往中的事务处理

  在某种意义上,外交使团是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的代理人身份在所在国活动的。正常履行国民利益代理人的职能,是维持国家间日常交往必不可少的部分。某些经常可能发生的小事件,包括本国国民在所在国的旅行、商务及日常工作生活,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或阻止其蔓延,就可能演变成威胁两国正常关系的严重事件。

  在日常事务的处理中,大量的工作是涉及本国国民在所在国的商务、旅行、文化交流事务性的活动。外交使团成员要为他们的这些事务性活动申办手续,扫清障碍。通常会有一些本国国民提出某些非分要求,导致外交使团忙碌不堪。有时这些非分要求既可能使外交使团的工作更加繁重,也有可能因此而酿成两国政府关系中的麻烦。例如,美国一个有多年外交实践的官员休·吉卜生(HughGibson)曾对此有过不少抱怨。他曾批评自己的美国同胞,在国内往往举止规矩,但在国外的言行却令人吃惊。有些美国公民在国外,去美国驻外使领馆,犹如回老家一般随便。他们甚至会肩扛一只盛满物品的大篮子,衣帽欠整地跨进美驻外使馆的门槛。这时,他俨然以“美国纳税公民”的身份,以主人对仆人的口吻告诫使馆人员:“请务必记住,你是由纳税人供养的,因此必须满足纳税人的要求。”他们在本子上写满了要使领馆提供服务的项目。其中甚至有求见所在国国王与总统,在使馆为其举办宴会,邀请社会名流与贵族参加,最后由使馆代为付款等荒唐要求,并且将这一切看作是作为纳税人应享有的公民权利。诸如此类的事情常使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陷入困境与烦恼之中。而国民的抱怨又常常成为扰乱两国正常交往的潜在危险,保护派遣国国民的利益又是驻外使团责无旁贷的使命,一旦某个同胞在所在国受侮辱,或遭不公对待,驻外使团就必须为其讨得公道。然而所在国能否依法公正处理这些事情,驻外使团进行交涉时,会否引起某些不必要的麻烦与两国关系紧张,这些都是难以逆料的。因为外交使团对有关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往往只能从所在国的官方材料、大众媒体或某些影响政策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取二手材料,加以匆匆分析,有时也很难全面深刻地揭示有关事件产生的决定性因素,无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事件,从而使外交使团陷入困境。而东道国政府官员对派遣国国民的言行的抱怨,以及对外交使团提出某些要求,并且希望及时给予回答与妥善处理,也常常给外交使团的日常工作制造不少麻烦。此外,外交代表在政府间正式谈判与签约前,先要与派驻国代表进行磋商,视条件成熟再建议政府间正式谈判。对重大国际事务,要及时与派驻国政府代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磋商,为两国领导人的互访,作大量的准备工作等。

  3.执行与监管某些政府间合作项目

  为了派遣国的利益,作为维持政府间正常关系的国际公认的外交使团,在处理两国关心的一些共同问题上,常常会讨价还价,甚至会发生某些麻烦,但是外交使团仍是维持政府间正常关系的必不可少的渠道。尤其当两国政府为了某一目的而执行某项合作项目时,例如派遣国政府为驻在国提供某项经济技术援助,那么除了政府部门的特派官员负责之外,外交使团成员便成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监管或承办者,他们将对项目一般成员的个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以防止在外交领域可能导致两国政府关系不协调的事件发生,确保合作项目的正常进行。

  4.传递某些特殊的信息或口信的渠道

  两国政府的领导人之间的直接联系意义重要,外交使团是维系这种联系的首选渠道。如果为了使对方国家的众多国民尽快了解某一信息或决定,大众媒体是最理想的工具,人们通过广播、报纸等工具,将一国政府的意见传递给别国的国民。这种信息传递方式,既迅速、省时,又能以大众心理与舆论导向作为政府间讨价还价时的筹码。美苏两国政府在古巴导弹危机中,就是采取报纸电台与电视演说等形式,传递相左的意见,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的。当政府之间进行交涉,大众在其中已不构成重要因素时,两国政府的决策者之间的意见交换或外交交涉,就主要通过双方的外交使团的渠道运作。外交使团充当政府间信息传递渠道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国政府先将某一书面信息送到驻本国的外交使团,或由本国外交信使送到本国驻别国的外交使团,明确指使别国外交使团或本国外交使团将该书面信息送交该国政府官员。这种方式传递信息相对较慢,尤其是难以明确知道别国政府官员何时接到,或者是否接到某种信息。此外文字翻译也往往难以确保原意的准确表达。

  2.有时,某些重要信息的传递,不能形成文字,而仅仅只以口头形式加以传递,以免泄密。这时往往由政府指派的外交使团的高级官员,直接约见别国政府有关的官员,当面传达口信。这种方式既可注意到别国政府官员接受口信时的直接反应,也可确定信息传递的对象是对方政府中的何种官员。不过,传递信息的外交使团成员本身的官阶与地位,以及在东道国领导人中的声望,对信息传递与接受也会直接产生影响。中美关系改善之际,中国领导人周恩来总理曾指示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请巴总统叶海亚·汗向美国总统尼克松转达在北京会见尼克松的口信。

  3.由国家领导人亲自接见别国驻本国的外交使团负责人,请其向他们国家的有关负责人转递重要信息。一般而言,如果该外交使团负责人在国内最高领导层中有重要影响,这种方式的效果便很理想;但是如果并无重要影响,或者是遭排挤者,则不会产生理想效果。例如,1979年底,美国总统卡特召见苏共政治局常委、老资格的政治家、苏驻美大使葛罗米柯,请他转递一封抗议苏联入侵阿富汗的私人信件给勃列日涅夫,并表示美决定对苏实行经济禁运。各国驻外使团的构成与职能分工,一般都大同小异。各国外交使团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类:外交人员;非外交人员。而外交人员又可包括三类:a.外交代表;b.外交职员;c.外交专员。

  外交代表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大使(有时又称“特命全权大使”);公使(有时又称“特命全权公使”);代办(有时又称“临时代办”)。

  大使与全权公使的等级的差别在1940年前还存在。两者都由派遣国的国家元首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派遣。大使一般只派往大国或传统友好的国家,他享有与派驻国家元首直接谈判的权利。全权公使通常只派往一般国家,公使没有与派驻国家元首直接谈判的权利。战后的国际法委员会已经考虑到取消两者的区别,公使头衔正在逐步消失。

  代办是由本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而非国家元首派遣的,有时代办的委任书上也注明致接受国的国家元首。当今世界,一国派遣到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很少由代办充任,大多是由大使充任。只有对那些刚刚经历了内战或革命,刚建立的政府,别国才派遣代办,以后视条件成熟情况,再随时将代办升格为大使或公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英国便于1950年1月与中国建交,但当时在北京仅派驻了一名代办,20世纪70年代后改派为大使。要注意的是,在英联邦成员国之间,不少外交代表并无大使之头衔,而只有高级专员的称谓。实际上高级专员的地位与大使等同,但仅限于英联邦成员国内部。

  外交使馆职员一般指履行外交职责的使馆的主要工作人员,其工作范围并无专门限定,他们包括以下五类: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

  不过并非每一外交使馆都派有以上五类外交职员。一般而言,只有在重要国家的使馆才派遣公使衔参赞,例如美国驻日大使馆。此外,为了培养与训练外交官员,也常常在一些外交使馆派遣“随员”。而使馆各类秘书的数量及规模也不一,主要由使馆规模及工作量大小而定。

  外交使馆专员,主要指使馆中从事专业性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各类武官、商务、文化、经济、新闻等专员。

  重要国家的使馆内一般均设有武官处,内有海军武官、空军武官等不同军种的武官,军衔一般由中校到少将不等。他们不隶属外交部,尽管也受大使馆首长的领导,主要负责两国军队间的联络。

  商务专员(或商务参赞)是外交使馆内商务处的专员,主要负责国家间商业贸易往来,并协助本国的贸易机构在派驻国从事商业采购活动,建立商业联系等。

  新闻专员是外交使馆内新闻报道处的专员,主要的工作是向派驻国提供本国的新闻,扩大本国在派遣国民中的影响,协助解释任何来自本国的重要消息的真实背景。此外,一旦本国有重要领导人物来访,就及时提供信息,创造某种气氛,作舆论宣传准备。

  非外交人员主要指使馆内的日常工作与生活的辅助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负责人、登记员、速记员、打字员、助理员、译电员、通讯员、司机等。考虑到使馆开支,这些人员大多是雇用派驻国的公民。

  各国驻外使团人员在派驻国期间的任何公开场合,都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出现的。他们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尤其是大使,当他抵达派驻国,向该国元首递交国书时,是以派遣国元首的名义,请派驻国元首对其本人及其陈述予以充分信任的。当派驻国遇到重大事件,例如国庆或国家隆重庆祝等吉庆喜事,或遭遇重大灾难与悲哀事件时,包括元首去世、山洪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他将代表派遣国元首向派驻国政府祝贺或慰问。当派驻国政府的行为有损两国关系,或有悖国际准则时,外交代表便会以派驻国政府的名义,向派驻国政府提出抗议照会。外交代表同时又是派遣国政府的法人代表,并以派遣国政府名义履行该国宪法允许其执行的法律职能。外交代表可被授权,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派驻国政府签署条约生效。此外,给派驻国的本国公民以法律保护,关照派驻国的少数民族(主要指与派遣国公民有血缘种族联系的少数民族,例如美国的华人,独联体的俄罗斯人,南非的印度裔人,马来西亚与印尼的华人等)。同时,代表派遣国政府执行各种法律公证的职能,包括登记生卒、结婚日期、验证法律文件、签发护照与签证等。

  二、国家间合作

  1.国家间合作的界定与主要目标

  所谓国家间合作,一般指国家间为满足共同利益需要和实现共同目标过程中的协调和联合。国家间合作一般以正式文件为基础,通过协议、条约或合作组织来实现。国际合作种类繁多,既有全球范围的合作,也有区域性合作;既有双边合作,也有多边合作;既有平等自愿合作,也有不平等的强制性合作;既有结盟的战略性合作,也有不结盟的一般性合作。例如,西方16个发达国家在冷战时的军事同盟性的战略合作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发展中的中小国家的不结盟一般性合作组织,不结盟运动;东盟国家间合作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华沙条约组织的合作,则是非完全平等的战略结盟的合作。

  国际合作现象尽管早已有之,但作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则在20世纪获得充分发展。“二战”前的国际合作,大多与欧美列强间的争夺霸权与势力范围相关,合作的基础以维持列强的力量均势为条件,合作的领域主要在政治与军事方面。战后几十年的冷战阶段,国家间合作以美苏两国为首的东西方集团的内部政治、军事、经济合作为主。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也有所发展,但具有明显的不结盟特点。与此同时,随着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发展,人类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成就,但也第一次面临如此众多的全球性危机与挑战:生态环境污染、人口爆炸与粮食匮乏、国际恐怖主义、世界毒品与艾滋病蔓延等。此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相互合作日益扩大。冷战后期国际局势趋于缓和,国际合作,尤其是区域性经济合作比重提高,全球合作呈现出超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广泛性、稳定性与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并且与和平及发展的世界主题相关联。全球性问题的出现,需要全球意识,任何民族和国家的利益都不是孤立的。民族与国家利益之外还存在着全球利益,全球问题要通过全球的努力来解决。共同发展的要求,呼唤各国共同合作,以迎接全球性问题的挑战。

  战后国际合作的目标,一般可分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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