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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新论》 作者:周敏凯

第20章 行为主体相互作用的背景条件与主要方式(7)

  1.全球性社会问题。这类问题在规模上具有全球性,性质上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众多国家的社会稳定与发展,需各国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加以解决。这类问题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人口爆炸与粮食短缺、毒品与艾滋病蔓延、恐怖主义与武装走私等。例如国际犯罪问题。1994年11月,中国公安部长肖强,首次参加在罗马召开的国际联合反对有组织犯罪大会,响应世界联合反对国际犯罪大会的号召,与各国政府携手打击跨国界犯罪。他指出,改革开放使政府经济与国际社会加强联系,也使国际社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开始在中国蔓延。尽管中国政府尚未发现像国外的那种“黑手党”组织,但已有与境外组织联手犯罪的苗子。近年来西南边境省份的走私贩毒活动十分猖獗,直接与“金三角”国际贩毒组织相关。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严打措施以遏制此毒潮,但仍无法止源,这将成为一场国际联合行动的持久战争,任何一国都无力独自禁止此现象。“9·11”事件以后,美国在国际反恐战争中,与绝大多数国家进行合作,包括互换相关情报、合作封存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银行账号等。中美在合作反恐中,除了互派相关情报人员进驻对方使馆外,美国同意将中国新疆的“东突”组织,列入国际恐怖主义的名单。中国封锁与阿富汗交界的边界,防止“基地”组织分子逃入中国境内。

  2.消除日益扩大的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全世界经济发展问题涉及到国际分工、国际价格体系、国际金融货币体系、各国的经济基础及发展政策与体制。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两者差距日益扩大。前者的财富占有比例日益增加,后者则相反。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逐年增加,包袱也越来越沉重。要最终消除南北问题,就必须实现南北对话与合作,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尤其是不合理的国际价格体系、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与国际分工。消除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必须依靠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合作。

  3.某些国内问题的彻底解决也需要国际合作。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深化,使国家的内政与国际合作的联系加强。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它们所面临的不少国内问题,要得以彻底解决,尚依赖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例如,人口增长过快与计划生育问题,发展中国家亟需国际社会在资金与技术等方面的援助;经济发展困难,社会问题加剧,失业人数增加,需要国际社会提供资金与市场,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缓解社会问题;而国内民族、宗教与政治冲突等尖锐问题,尽管属内政,但往往有国际背景,或者本国政府无力独自解决,常常需要国际组织或某些地区强国的援助,加以解决。

  波黑内战、卢旺达种族残杀、阿富汗内战等,都需要联合国维和部队参与,或某些国家的合作。

  2.国家间合作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解决国家间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等问题,国家间合作是十分必需的。国家间的合作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关国家确认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某种互相认妥的措施,一般以协议形式加以确认。

  我国云南省的澜沧江流入老挝便是湄公河。由于湄公河的合理分配与使用,涉及越、泰、老、柬四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为此四国与1994年11月28日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四国分享与保护湄公河协定。

  印度与尼泊尔、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长期为水资源而发生纠纷,1996年12月12日印孟签署共享恒河水资源的为期30年的协定,从而解决了两个邻国间存在20年之久的水资源争端;与此同时,尼泊尔与印度之间也签署了类似条约。

  为了减少CO2排放量对空气与环境污染,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控制CO2排放量。发达国家除了减少自身工业CO2排放量之外,还提供资金与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CO2排放量。日本环境省、通产省、外务省,于1994年12月与中国政府协商成立两国减少CO2排放量的联合研究会,并向中国提供高效发电技术与资金,合作解决CO2污染问题。美国与哥斯达黎加政府也达成类似协议。

  为了阻止非法移民大量偷渡美国,中美两国政府达成共同制止非法移民偷渡美国的有关协议。1994年1月三百余名中国某地渔民搭乘巴拿马籍商船“金色冒险号”非法偷渡美国,在纽约布鲁克林海滩被抓获并被美国政府全部遣返,中国不久便制定了严惩偷渡与非法出境的法规。

  为了打击国际逃犯,实施国际合作,不少国家便互签双边引渡逃犯条约。欧盟15国互签欧洲理事会引渡法,所有犯有经济罪行的犯罪,包括挪用公款、偷漏税、贿赂等犯罪,一旦逃离国境,欧盟其他国家政府都有责任将其拘捕并引渡到其母国。但是,巴西、巴拉圭等南美国家,加拿大与南非等国法律往往没有引渡经济犯罪的规定,因此成了此类犯罪逍遥法外的天堂。

  2.在解决某些共同关心问题时,如果某种政府协议并不起更有效作用,国际合作组织的建立便是理想选择。

  日中减少CO2排放量问题的处理,除了签署有关协议之外,还专门成立了联合研究小组。前苏联与东欧国家为了共同抵御西方军事集团的威胁,而签署华沙军事同盟条约,并建立“华约”。为了共同对付国际犯罪与恐怖活动,不少国家签署有关公约,并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当今世界数千个政府间国际组织,都有某种特定的宗旨或目标。

  3.如果所遇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那么多边协议与多国政府的协调合作便是必需的,成员更广泛的国际组织也会随之而生。

  世界贸易和关税问题,涉及所有国家。要实现世界自由贸易与国际间合理公平竞争,制定与签署公正合理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便十分必要,同时为了及时处理有关贸易争端,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便成了各国政府的共同要求。

  为了实现欧洲发达国家间的经济与货币一体化,西欧12国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又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共体发展为欧洲联盟。同样,美、加、墨则建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

  国际合作一般以互利与自愿为基础,主要采取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相应的国际组织形式。冷战时期,不少国际合作组织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冷战后时期,意识形态淡化,利益(安全利益或经济利益)色彩加浓。任何一种国际合作,由于缺乏国内那样统一有力的机构来保障协议的实施,只能依赖各成员国的自我约束,因此国际合作的程度与组织的约束力均是有限的。

  4.国际合作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认为,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这是其基本的国家权力,但全球问题突破了主权国家人为所划疆界之限制,模糊了内外事务之界限与国家主权之范围。例如,韩国有权使用其国内一切资源,包括燃烧高硫煤,别国无权干涉,但燃烧散发的CO2越出了国界,加剧了邻国酸雨状况与气候变暖。经济区域集团化与跨国经营,使各国经济依赖加深,各国经济自主权逐渐被削弱,欧洲联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使成员国间的民族国家的观念淡化,关税、货币、劳务、知识产权的一体化使各国有关方面的经济权利转让给了经济联合体。总之,国家间合作,正促使传统主权观念发生深刻变化。

  三、国家间讨价还价与争端

  主权国家间交互作用的形式,除了常规性官方交往、协调合作之外,还有一种讨价还价(bargaining),或称争端的形式。国家间的利益、目标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从整体上分析,是较少的。大多数情况下,国家间的目标、利益或愿望是不尽一致的。当国家间的需要与利益暂时难以协调一致,但又不至于诉诸武力或对簿公堂时,国家间的交往便表现为争端与讨价还价的形式。与合作或兵戎相见比较,讨价还价与争端的形式,是国家间交往中最常见的形式。

  1.国家间讨价还价的性质特点

  为了实现本国的最大利益,或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目标,国家间的矛盾处置,首先应当以最明白无误的信号,表达自己的意愿,尽量避免对方误解而加剧矛盾。例如,如果A、B两国为某一问题发生矛盾与争端,并相互不信任时,A国自以为主动采取某些行为,就能达到防御与避免矛盾激化的目的,比如疏散人口、构筑防御工事等;但这一行为所表达的信号并不清晰,B国可能会误认为A国在准备先发制人的进攻而更加紧张,两国矛盾也会因此进一步激化。中美关系在战后处于紧张状态,为了缓和两国关系与台湾地区紧张局势,中国政府曾主动提出改善关系。1955年4月23日周恩来总理出席万隆会议,在亚洲八国代表团长会议上发表与美政府举行谈判的声明。美以让台湾当局也参加会谈为由,加以拒绝;以后美国迫于国际舆论压力,同意对华谈判。8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中美大使级会谈。我方代表为驻波大使王炳南,美方代表为驻捷大使尤·阿·约翰逊。由于在台湾与对华禁运等问题上美坚持反对立场,谈判进展艰难,1957年12月12日美代表通知王大使,美下次谈判改派无大使身份的代表马丁出席,借以表明美将中断对华大使级会谈。

  国家间争端,双方政府立场在初始阶段,往往难有灵活性表现,立场一般较僵硬。但是经过协商与讨价还价,总有一方率先表现某种灵活性,以便达到某种妥协、缓和或解决争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与欧盟关于农产品价格与取消政府补贴问题,经历了8年的持续讨价还价,终于以欧洲联盟的妥协而结束争端。美苏核裁军谈判,在60年代中期开始,但并无实际效果。80年代初,双方重新进行核谈判,但重点由限制转为削减。

  1988年12月,美苏终于签署了削减中程核弹条约,同意双方全部销毁中程导弹,由于苏联要销毁的核弹头3倍于美国,美国占了便宜,双方最终结束了中导核谈判。在古巴导弹危机谈判中,赫鲁晓夫与肯尼迪进行了激烈的讨价还价,最后赫鲁晓夫被迫妥协,撤出古巴导弹,结束了两国核危机。

  2.国家间讨价还价的主要方式

  在处理国家间争端时,讨价还价实际上是一门高超的政治手段与谈判艺术。通常采取的方式有:争执(argument)、承诺(promises)、威胁(threats)与使用武力(useofforce)四种。

  1.争执。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政府领导人在公开场合必然会为自己的政策与行为辩护。他们通常会诉诸本国的道德标准与法律,以社会安定与发展、国民的福利等为理论依据,与对方争辩。但是不同的民族国家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难有一致的是非标准,各国争辩时所依据的理由,也往往有其局限性。国家间发生争执时,唯有一个词具有普遍说服力——“和平”。因此,“和平”往往成为国际争端中被各方共同利用的证词,其中也不乏以“和平”为由,亵渎和平的言行。

  在发生争执时,各自为了强调自己行为及其理论依据的合理,往往采取重复的方法,或加深世人印象,或混淆视听,以售其奸。例如,中美经贸关系中,美国政府以“人权”为幌子,每年度对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加以重新审定,美国坚持以西方人权标准来评判中国人权状况,双方就人权问题发生严重争执。中国政府反复强调人权的多样性与各国人权观的不统一性。美国政府则强调个人的财产权、生存权、思想言论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等个人的经济与政治权利,并以此标准评判、指责别国侵犯人权状况,干涉别国内政。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反复强调各项人权中有三项基本人权,即生存权、民族自决权与发展权。它们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根本命运。中国在论述人权时更注重集体人权,认为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前提,强调个人人权的同时,必须重视集体人权。

  在寻找某一外交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争执是一种必须使用的手段,舍此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的外交目标,但是各执己见、顽固不化地要求对方完全接受自己的立场,就无法最终解决争端,这时双方必要的妥协退让,并作出相应的承诺便成为适宜的选择。

  2.承诺。国际争端过程中,要最终消除争执,实现某一外交目标,争执双方都必须在适当时机,作出妥协,并向双方作出某些庄严的承诺。如果说政治是一种妥协的艺术,承诺便是实现政治妥协与和解的必由之路。当然国际政治关系中的承诺的前提条件不一,其承诺的有效性也难以保证,监督的执行往往也有一定困难。国内政治中,相对稳定与有限的环境条件,为争执各方作出承诺创造了有益的氛围;国内统一的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监督执法力量,也为承诺的兑现、契约的签订与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大众舆论的压力也是承诺的有效性的一种保证。国内政治力量或个人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所作的妥协与承诺,事后若发生毁约食言的行为,就会遭到国内法律与社会舆论的惩罚,因此人们更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修改某些政策,以便为自己在争执中作出承诺或修改承诺内容,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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