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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 作者:李银河

第28章 婚姻与家庭 (3)

  第三,有错离婚原则为无错(no fault)离婚原则所取代。1970年,美国加州通过了全美第一个无错离婚法案。在此之前,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有错(通奸、虐待)才可以离婚。到1985年,除了个别的州外,美国所有的州全部通过了无错离婚法案。这一改变的特点是:取消了以婚姻一方的错误作为离婚的必备理由的做法;降低了赡养费和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补偿;寻求削弱对立过程,减少有错离婚制度中双方的怨恨和精神损害;分割财产的新规范和报酬性赡养费消除了传统法律中的过时的假设,将妻子视为婚姻关系中完整、平等的一方。虽然无错离婚在法理上比有错离婚更加合理,但是它也带来了始料未及的后果:对于离婚妻子及其子女所带来的经济困扰。由于90%的孩子归母亲抚养,在离婚后,他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而离婚男性的生活水平相比之下却要高得多。

  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当美国的48个州采取了无错离婚法之后,当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采取了“平等”地对待男性和女性之后,离婚女性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立即下降了73%,而她们前夫的生活水平却上升了42%。总的看来,离婚家庭的收入是其他家庭的83%。因此,既要维护无错离婚的正确原则,又要保护女性这一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成为离婚问题上的一个两难的目标。无错离婚原则之所以是成功的和进步的,原因在于它所导致的改变的性质:它将国家保护婚姻改变为提供离婚后的帮助;将婚姻从终生契约改变为选择性的有限时间的投入;将对女性和母亲的保护原则改变为性别中立原则;将婚姻关系中以伴侣为中心的原则改变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原则。从原则上讲,正确的做法是无错离婚加上在经济上帮助弱势的一方。但是在无错离婚法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女性这个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却困难得多。

  中国目前实行的离婚法律把离婚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类是一方要求离婚。两者处理起来很不一样。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有离婚的合意;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就是如此简单明了。这种离婚形式最符合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实际上决定权完全在当事人双方手中:是他们选择在一起还是不在一起,一切由他们双方的意志来决定。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案在离婚问题上所实行的是无错离婚加有错补偿的办法,即原则上离婚并不需要一方有错,但是有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受到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的惩罚。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离婚法案似乎是更加合理的一种选择,它取了二者之长,补了二者之短。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难题,比如取证困难的问题:为了证明对方有错,主诉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取证是需要经济力量支持的,而大多数想证明对方有错的人是经济上比较困窘的弱势一方,难以获得证明对方有错的证据。于是,对有错方的惩罚条款形同虚设。如果将离婚时弱势一方必须证明对方有错才能在经济上获得赔偿的做法,改变为无论对方是否有错,经济上的弱势一方都能得到某种形式的帮助或赔偿,似乎更能弥补无错离婚原则为经济弱势一方所带来的困难。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惩罚有错一方的做法会导致离婚过程的复杂化。有一些原来可以协议离婚的案子可能会因为要弄清有错方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财产分割问题而提交法庭裁决,这就会大大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当然,不可以因为怕麻烦就简化法律程序,最重要的是公正。然而,在离婚案中,除了一方有错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双方都无过错和双方都有过错这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惩罚一方的措施就不适用了。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稳定和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动荡不安是一个跨文化的普遍规律。这同居住环境(农村的紧密形式和城市的散漫形式)、家族亲属关系(联系紧密与松散)、人们交往方式(以首属群体为主和以次属群体为主)以及观念的变化(从以离婚为羞耻到不以为耻)等因素有关。越来越多的人有离婚经历;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别人离婚;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解和同情离婚;越来越多的人以离婚来解除过去难以解除的失败的婚姻;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旁观者把离婚当作好事看待。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离婚现象?我认为不应当对它做道德评判。因为如果说离婚是坏事,对于一些把摆脱已死亡的婚姻当作脱离苦海的人们来说,这个判断就不正确;如果说离婚是好事,对于一些仍在留恋自己的失败婚姻的人来说,这个判断又是错的。因此,对离婚现象的道德判断只有在个人的层面才有意义。从宏观角度对离婚作道德判断是无意义的。如果硬要从宏观角度来说话,那么研究者所能说的只能是对事实的描述:这是一个趋势,这是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离婚过程中有许多痛苦和伤害,我们能够做的只是设法减轻这些伤害,却很难扭转离婚率增高的总趋势。

  在我国修改婚姻法之际,有一种意见主张“加大离婚难度”。其动机大约有以下几种:

  第一,担心有的夫妻并没有真正考虑成熟,批准离婚后会后悔。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有些离婚决定也许不是在双方都很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给他们硬性规定一段时间,请他们冷静地考虑,应当说不是太过分的要求。国外的离婚法规中有类似规定。但是我的意见是,这段考虑时间不必太长,3-6个月即可。因为在过了这么长时间后,双方的离婚决定仍无改变,再长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纯属折磨人了。故意折磨人无论如何不应当成为一项法律的动机。

  第二,从微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的前提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不是纯粹的坏事,不离也不是纯粹的好事。有些婚姻关系已经死亡,或者成为对双方的折磨,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就不是坏事,甚至可以是一件好事,对当事人是一种解脱。因此,这一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应当增加解脱当事人摆脱困境的难度。

  第三,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离婚对于社会是纯粹的坏事,不离婚是纯粹的好事,所以要增加坏事发生的难度。这一判断也有其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为什么离婚对于社会一定是坏事,不是好事?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单位最小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婚对于家庭是否纯粹是一件坏事。有经验调查表明,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一些父母关系很坏的家庭环境还不如离婚后的环境,于是,从孩子的利益来看,离婚对于社会就不一定是坏事。

  从离婚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好坏来分析,离婚也不一定是坏事。用那些处于夫妻关系恶劣的婚姻中的个人同离婚的个人相比,后者对社会服务的效率不会更坏,也许还会强于前者。因为离婚者会有孤独感,而恶劣的婚姻关系却常常令当事人感到备受折磨,痛苦难耐。此外,前者有了建立和谐幸福的新关系的机会,后者却没有。两者谁会为社会工作得更好?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情。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因素:无业者和教育水平低的人在犯罪者中更具统计学的显着性。在北欧国家,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我国,这就是婚姻状态与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证据。

  如果这一论点可以成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离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人们从常识出发,往往会对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深信不疑,而实际上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如果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因果关系并不存在,我们也就不能得出离婚对于社会纯粹是坏事的结论。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这两人的关系,倒可能消解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有统计资料表明,很大比例的谋杀罪、伤害罪都发生在有亲属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而不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当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了。

  五、家庭婚姻关系的未来

  在21世纪,世界家庭的发展趋势将是进一步的多元化,它具体表现为家庭结构进一步核心家庭化;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独身者增加;同居者增加;离婚率增高;无孩家庭和单亲家庭增加;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增加等等。

  据推测,在21世纪,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将会有所降低,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比重会有所提高,如托幼事业的发展,家庭劳务服务业的发展,快餐外卖业的发展,洗衣业的发展等等;二是小型家电将进一步普及,减轻家务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三是男子分担家务的比例会有所上升,从而降低女性家务劳动负担。

  对于中国改革之后的女性地位与家庭的关系问题,西方女性主义有各不相同的看法,例如伊万斯(HarrietEvans)指出:中国自1978年以来,把家庭重新变成经济、社会和道德的重心,重新强调一夫一妻制关系,为女性的家内角色增加荣誉感。因此,正当女性应当获得更多自由之时,正当她们应当参加更多家庭之外的活动之时,她们被告知:家庭才是她们基本的社会责任所在。(转引自我想,这种印象主要来自农村的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这个问题应分城乡两个方面来看:在城市,并不存在女性大量回归家庭的问题,虽然有人提出这一建议,但是受到女界的强烈反对,目前并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尽管女性就业遇到种种困难,在1979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城镇女性就业增长率一直高于男性,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国职工队伍的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27个百分点。在城市,1982至1990年间,在金融、文教、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饮供储、机关团体等行业中,女职工人数增长速度分别超过男性21至78个百分点。

  在农村,家庭取代生产队重新成为生产单位是事实,但这一点对女性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首先,即使在集体生产时,农民的生活基本单位始终是家庭,这一点在改革前后没什么变化;其次,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并不完全意味着女性回到家庭去做家务,女性还在参加多种多样的生产劳动,如养殖业的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女性,有许多养殖专业户是女性为主的,许多女性为家庭挣来的收入甚至超过从事农业劳动的男子;再次,不少地方男人外出打工,女性成为农业劳动的主要劳动力;最后,还有不少女性流向沿海地区和城市,投入新兴的喜招女工的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例如,据统计,在周边各省农村流向珠江三角洲的打工者中,女工占到约六成。这些情况都是被海外研究者所忽略的。可以预言,在21世纪,中国女性会更活跃地参加家庭外的生产活动,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因此而有所提高。

  总之,无论从世界范围看还是从中国的情况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在21世纪将会有所提高。女性的生活领域将进一步扩大——从以家庭为主到私人与公众领域并重。女性主义在家庭理论中最主要的贡献是关于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划分,这一理论被用来解释女性的从属地位。

  世纪最着名的女性主义学者穆勒在谈论当代婚姻时指出,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唯一真正的农奴制度。“婚姻上的苦役法是同现代世界的一切原则极其矛盾的,也是同这些原则缓慢而痛苦地形成的一切经验相矛盾的。现在黑人奴隶制已经废除,只剩下这唯一的事例……婚姻是我们的法律中唯一的实际的桎梏。除了每个家庭的女主人外,已不存在其他合法的奴隶。”恩格斯也曾指出:男人挣钱养家这一事实为他赋予了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他(男人)是资产阶级,妻子则代表无产阶级。”(转引自llenburger,etal.,)在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家庭不是情感的单位,而是经济的单位。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男性是婚姻的本质。

  在上述基本分析的基础上,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女性主义形成了自己的多种家庭理论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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