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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达传》 作者:叶永烈

第四章 最高法庭被告席

    我没有认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真面目,在文化革命中一度和他们混杂共处,确实死有余辜。“批判刘少奇这个问题我负有大罪。”“整个案子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一定采取这个措施”,当然,如果“不能平民愤,那么杀掉也可以”。
    ※※※
    1980年11月20日,76岁的陈伯
    达在聚光灯的照耀下,出现在大庭广众前。沉寂多年的他,成为众多的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电视摄像机镜头聚焦之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人们得知他被押上最高法庭的被告席,第一个直觉式的反应是:“哦,陈伯达还活着!”
    被告席上站着10名被告,陈伯达排在第5,即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在10名被告中,最年轻的是王洪文,45岁;最年长的便是陈伯达。那9名被告都是自己走上被告席,而陈伯达则是由两名法警左右挟扶,步入法庭。
    他的中式棉袄外,罩了一件旧的卡叽绿军装,戴着一副老式深色边框的眼镜,看上去目光呆滞。虽然步履蹒跚,他头脑还算清楚。
    在开庭前,陈伯达的心情更为错综复杂。他说:
    “这个法庭我看着有点害怕,照那么多像干什么?弄到外边叫人都知道。”
    尽管陈伯达心乱如麻,他还是被押上了特别法庭,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
    1980年11月23日,陈伯达写下了《读起诉书》,表明他作为被告对起诉书的态度:
    读起诉书,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恶,心情激愤。……起诉书对于林贼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以及“四人帮”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这两个反革命事变的滔天罪行,揭露深刻,感人至深。特别对于林彪谋害毛主席事实的揭露,令人惊心动魄,普天同愤。
    起诉书中还列举有的许多的(引者注:原文如此)、大量的事,是我到监狱以前发生的,也为我完全不知道的,完全没有听说过。
    我过去虽然入党时间不短,但缺乏无产阶级意识,没有认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真面目,在文化革命中一度和他们混杂共处,确实死有余辜。
    我的一些重大问题,起诉书本着伟大党中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加以曲恕,同时,各方面的同志也没有对我深究。党的大恩大德,如天如地,使我感动不能自己。
    余息尚存,一心想报答伟大的党,报答伟大的全国人民,报答伟大的人民解放军。
    平心而论,在10名主犯之中,陈伯达的认罪态度算是比较好的。
    作为被告,陈伯达在1980年11月20日与另9名被告一起,出庭听取起诉之后,又于11月28日及29日两次出庭接受庭审。
    对于陈伯达的第一次庭审,主要是三项内容:伙同江青、康生批斗刘少奇;诬陷迫害陆定一;利用“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
    对陈伯达进行第二次庭审,则是另两项内容:制造冀东冤案;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
    1980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就陈伯达问题进行辩论。
    上午9时起,陈伯达用他那令人难以听懂的“福建普通话”,为自己进行了一小时的辩护。在陈伯达结束讲话之后,他的辩护律师甘雨沛站了起来,为他作了如下辩护: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委托,作为被告陈伯达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之后,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陈伯达……
    我们对本案已经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特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陈伯达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被告陈伯达在诬陷、迫害刘少奇这一共同犯罪活动中,他负有一定罪责,但他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于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等人……被告陈伯达早在1970年庐山会议时就已被揭露,同年10月即被隔离审查…而事实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陈伯达被揭露以后,还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长达6年之久……他不能对这些罪行负责。
    二、关于被告陈伯达在冀东事件中应负的罪责问题……他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成千上万人被诬陷、迫害,数千人死伤的后果,也并非仅仅由于被告陈伯达的话所能造成的。实际上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因此,陈伯达对此严重后果,应负一定罪责,而不能负全部责任。
    三、关于被告陈伯达的态度问题。被告陈伯达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后果,承认他的“罪恶是重大的”,并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担罪责,接受应得的惩罚,态度是比较好的。
    以上三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确定被告陈伯达的刑罚时,作为从轻的理由,予以考虑。
    在辩护律师结束发言后,陈伯达再度要求陈述,说了三点意见:
    “批判刘少奇这个问题我负有大罪,我只说一句。”
    “对陆定一同志,在专案组上我写了那个三条,也是有罪的。”
    “第三,冀东的问题,我说了那些话是有罪的……”
    陈伯达第三次在法庭上发言时,他请求法庭对他宽大处理。他说“整个案子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一定采取这个措施”,当然,如果“不能平民愤,那么杀掉也可以”。
    1981年1月25日,宣判的日子终于来临。
    那天,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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