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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 作者:何君

第15章 重农政策(1)

  “国家未安,百姓未抚,且当静以抚之”。唐太宗李世民心怀大志,为了使国家长治久安,在制定“抚民”的国策后,唐太宗又采取了多方面的发展生产、恢复经济的安民措施,其中以重农措施尤为得力,同时“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他作为一代帝王深邃的智慧与谋略。

  “仓廪实然后知礼节”,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会着力解决他的子民吃饭穿衣问题。唐太宗当上了皇帝,能够在十数年间解决民众吃饭穿衣问题,“斗米数钱”,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奇迹!

  要使百姓安静下来,必先解决百姓的衣食,要衣食无忧,必须让人民有田可种。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四月,在《赐孝义高年粟帛诏》中说:“自登九五,不许横役一人,唯冀遐迩休息,得相存养。”贞观八年,又指出:“朕有天下以来,存心抚养,无有所科差,人人皆得营生,守其资财,即朕所赐。”从这些话里,可以窥见唐太宗是注意贯彻静为农本思想的。他不仅规定了以“静”为特征的施政方针,而且采取具体措施加以落实。

  唐太宗的重农政策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点:

  推行均田,奖励垦荒

  隋末的大乱,割据势力互相攻伐,十人中有八九人因战争而死去。豪杰四起,草莽巨寇趁火打劫,弄得一片萧条,人们为躲避战乱而流离失所,田地荒芜,出现了“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荒凉景象。人口的急剧减少和大量空荒地为实行均田制提供了前提条件。武德七年四月,唐高祖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十分之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分给其他人。”这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但是,武德七、八、九3年间,皇室内讧激烈,均田令虽然已经颁布,但并未认真贯彻。直到朝廷内乱结束,唐太宗即位之后,才开始切实地推行均田制。但是,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所谓“均天下之田”是不可能彻底实行的。因为官僚贵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使得政府缺乏足够的土地分给农民。诚如元代马端临所说:“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所以,在空荒地较少的地区,农民群众往往得不到法定的百亩,而富人却有千亩以上的土地,这种贫富不均的现象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是永远也无法解决的。

  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七月二十日,太宗下诏:将明德宫和飞山宫的玄圃院,分给遭水灾的农民。贞观元年,关中旱灾,粮食歉收,组织农民到外地“分房就食”。

  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唐太宗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并令考司录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劝勉”。所谓“客口”,就是迁居客地附籍的客户。其中有灾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农,他们迁居的地方主要是宽乡。

  贞观十一年,新颁布的《唐律》规定,宽乡占田逾限不作违反律令论处,移民垦荒可以得到减免租税的优待。据后来编纂的《唐律疏议》卷十三解释:“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如果“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的,可以免除赋役负担:“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官员不按赋役令执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处分。这些措施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统治者鼓励农民移居宽乡垦荒的意愿。

  贞观十八年(公元644年)二月,唐太宗巡视灵口后,“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给复移之宽乡。”以上证明,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在于宽乡占田,奖励垦荒。

  租庸调法与“轻徭薄赋”

  唐初赋役称为租庸调法,收取赋役的标准初定于武德二年二月,其中有很多内容不太合理,于是在武德七年四月重新修订,简单说就是分到土地的农户每年交纳粟二石,叫做租。服役(不论是何种徭役)二十日,如果不想服役,可以用交丝绸来代替服役,一天交丝绸三尺,二十天共计六丈,叫做庸。纳丝绸二丈,外加丝绵三两;或者纳麻布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叫做调。

  唐太宗登基以后,大力贯彻静以抚民的政策,国家很少再发动战争和做一些劳民伤财又不利于发展经济的事情。很少再征徭役,于是放宽了直接生产者服徭役的年龄,也可以用别的物件抵徭役。但服庸役却非常严格,说白了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国家不但鼓励而且通过法律强行发展农业。唐太宗即位以后,对租庸调法没有作过重大的更改或调整,只不过加大了贯彻力度,尽力使法令下达到最底层。

  实际上,唐初能够减免的租赋是很有限的,因为当时“国库犹虚”,国家的运作需要大量的粮食,所以说当时的物质条件并不充裕。因此,“贞观之治”的主要内容不是减免租赋,而是防止滥征民力,反对影响农时的劳役。

  唐初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亡的全过程。统治者永无止境的私欲,无穷无尽的徭役让人民疲于奔命,苦不堪言,才纷纷揭竿而起,隋朝很快就步秦王朝的后尘,灰飞烟灭,历史是多么相似。对于这些历史的教训,唐太宗也不希望重蹈覆辙,做事尽量去奢省费,躬行节俭。

  贞观元年,唐太宗对大臣说:“自古帝王凡有兴造,必须顺乎民情。”

  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太宗又对大臣们说:“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劳敝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古人云:“不作无益害有益。”人如果纵欲,其心必乱,心乱则志丧,然则危亡之期马上就会到来。唐太宗减少了农民群众的“劳弊之事”,这就意味着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劳动时间相对地增多,势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唐太宗还下令:“自王公以下,第宅、车服、婚嫁、丧葬,准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断。”太宗在贞观时期一直保持这种作风,致使社会风气比较淳朴,国力随之增强。

  在限制徭役方面,唐太宗做得还是比较到位,为了能彻底执行,太宗甚至还动用了《唐律》,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就受到刑法惩处。《唐律疏议》卷十六规定:“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赃论减一等。”这样的处罚用意显然是在防止滥用人力。

  劝课农桑,不夺农时

  劝课农桑是鼓励人民积极从事生产,使经济得到发展。唐太宗不但经常遣使到各地巡视,还恢复了被废弃的籍田仪式。颁布《籍田诏》,预作准备,皇帝亲耕。据《旧唐书·礼仪志》载:

  “太宗贞观三年正月,亲祭先农,躬御耒耜,籍于千亩之甸……此礼久废,而今始行之,观者莫不骇跃。”

  天子亲耕籍田本是古代帝王一直相传的仪式,但由于后来的帝王不重视农业,从东晋起,便没有再举行过这种仪式。唐太宗这种举措,显然是想提倡农耕。所以他对那些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的人非常痛恨,他曾经下令惩治这些人。贞观四年,他对诸州考使说:“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为此,他自己在园苑里种了几亩庄稼,有时锄草不到半亩,就感到非常疲乏。他通过亲耕尝试到了劳作的辛苦,曾经发出过这样的感叹:“以此思之,劳可知矣。农夫实甚辛苦。”这是发自他内心的感受。他派人到各州县去体察民情,对派去的人说:“遣官人就田陇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还,多废农时,若此劝农,不如不去。”

  贞观二年(公元628年),京城大旱,招来了铺天盖地的蝗虫。太宗来到禁苑,看到那里的庄稼已经被蝗虫吃得所剩无几,他随手抓起一只蝗虫祝告说:“百姓辛辛苦苦种的粮食全让你们吃了,你们这是在坑害百姓。你们可知道你们这是在要天下百姓的命啊。百姓没有过错,如果要有过错,责任也都在我,你们如果要是有灵性,只该吃我的心,而不要伤害百姓。”祝告完毕,张嘴就要吞下蝗虫,身边的大臣急忙劝说:“皇上,别吃,吃下去要生病的。”太宗说道:“如果能以我的病痛换回百姓的粮食,我也就安心了。”说着,他就把蝗虫吞了下去。太宗的举动显示出他的忧民之心。

  唐太宗十分强调不违农时。因为灾荒不是年年都有。所以唐太宗对有违农时的事情,一概以农时为主,其余事情酌情调到另外时间去做,他认为农时一失不再来。例如,贞观五年,就发生过与农时相冲突的事件。按阴阳家的说法:“皇太子将行冠礼,宜用二月为吉,请追兵以备仪注。”太宗以为二月正是春耕大忙季节,太子举行冠礼会影响春耕,于是把太子的冠礼改在了十月,十月秋收已经完毕,足见他对不违农时的重视。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不耽误农时,唐太宗还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这项措施的贯彻。《唐律》中指出“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疏议》解释:“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赃论。”这里,所谓“非时兴造”,就是农忙时候动工,违反农时,所以被视为“非法”,这项法令旨在杜绝官吏在农忙时动用民力。体现了唐太宗“不夺农时”与民休息的思想。

  兴修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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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汉高祖刘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