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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日本战后60年》 作者:尹剑翔

第26章 附章日本政坛的规则(2)

  日本的选举管理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5人组成,由国会从年满30周岁以上、国会议员以外的选民中选择推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任期3年。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4人组成,由地方议会从选民中选定,任期4年,其工作受内阁自治大臣的指导和监督。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不仅要负责都道府县等地方议会议员和知事的选举组织工作,还要负责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令日本国民有史以来第一次取得了选举权,它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且若不能得到法定的票数,将没收保证金。由此可见,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这使得当时实际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只占日本总人数的1.1%。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日元。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5名议员。

  1946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按照其后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共设252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统一选举产生;另外152名参议员,最初与众议员一样,即从全国的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

  1950年5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1982年,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152名参议员由全国130个选区中选举产生,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个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名议员名额;将100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内阁首相,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

  1993年日本大选后,通过了《政治资金规正修正案》、《政党助成法案》,对议员选举中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4年,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行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产生1名众议员;同时将全国再分为11个大选区,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其余的300名众议员。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另一张投给大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小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生议员,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一;在大选区的选举中,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大选区议员总数20%的议员,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议员选举制度。

  两院之争

  前文提过,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自由民主党233人,民主党127人,自由党22人,共产党18人,社会民主党8人,公明党31人,保守党7人,其他24人);参议院议员252名(自由民主党104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人,共产党23人,社会民主党14人,两院俱乐部4人,参议院之会10人,无党派5人)。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1、众议院大选,又称为“总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众议院未被解散的条件下,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它是全体选民参加的直接选举,实行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投票方式为1人2票制,即选民给小选区的一个候选人和比例选区的一个政党各投1票。众议院的大选在任期届满前30天举行,如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日以内进行。选举具体日期由内阁在投票日的前20天确定,并由天皇以诏书形式公告。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

  2、参议院大选,又称为“通常选举”。按宪法规定,参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参议院全体的1\/2,选举日期均在6月或7月。确定具体选举日期的规定,与众议院选举相同。

  3、统一地方选举。它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统一地方选举均在每年的3~5月之间进行。它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除了这三种选举以外,政府也会因为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或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再选举”。这种选举其实就是各种选秀节目中的复活战。当国会议员出缺达到一定数额,如众议院选举区的众议员出缺2人,参议院全国选举区及地方选举区的参议员出缺达到选举名额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时,则需要进行“补缺选举”。

  选举是以一定区域为单位进行的,选区划分因选区定额的不同即每一选区选出议席数量的多少通常可分为三种,即小选区制(选出1人)、中选区制(选出2到6席)和大选区制(选出6人以上)。日本在1889~1919年间采用小选区制。1945年后采用大选区制,将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根据地域人口比例,候选人在各区的分配从2名到14名不等。1947年改为中选区,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各区候选人从3名~5名不等。后来,随着政治改革的进程,选区的划分不断变化。

  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众议员选举,实行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立制,即小选区与比例选区按近6:4的比例,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选出300名众议院议员;11个比例选区,即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陆信越、东海、近畿、中国(日本地方,非我们华夏民族的中国)、九州、四国,按比例代表制选出180名众议院议员,故众议院议员定额为480名。

  参议员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员不同。它实行的是在大选举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划分方式:即242名参议员中,有96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其余146名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行政区划中,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

  日本历任首相的“传家法宝”

  为应对当前政治难题,摆脱不利局面,日本首相一般都会用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大选这一招。日本战后历史上首相共23次解散众议院,现行宪法发布施行后,众议院被解散了21次。解散众议院已成为历届日本首相在应对复杂局面、摆脱不利困境、争取主动权时,广泛采用、屡试不爽的“传家宝刀”。有意思的是,众议院的每次解散,公众都根据其背景原因和事态发展给其冠以了各种各样生动的名称。

  按照日本宪法规定,首相可以随时解散众议院。一般情况下,在众议院通过内阁不信任案时,首相如不解散众议院,就必须在10天之内提出内阁总辞职,如不想总辞职,只有解散众议院一条道。此外,在现议员大多数反对自己的政策的时候,如果首相认为众议院被解散后重新当选的议员更能代表最新民意,在少数情况下,有的首相也会主动出击,提出解散众议院,例如2005年的“邮政解散”,就是当时首相小泉纯一郎因为邮政法案在参议院被否决,打着“倾听民意”的旗号,愤而解散了众议院。众议院被解散后应在40天内进行选举,并在选举日后30天内召开特别国会组建新的内阁。不过,首相只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对参议院则无能为力。

  除了小泉内阁的众议院“邮政解散”,首相森喜朗也因为口无遮拦造成了众议院的“神国解散”。2000年,森喜朗刚上台不久,就在一次国会议员恳谈会上说,日本是以天皇为中心的“神的国家”,此言一出,立刻招致在野党和民众的一致谴责,认为此言论违反了国家的“政教分离原则”,此后森内阁支持率大幅下降,在野党还向众议院提出内阁不信任案,迫于压力,森喜朗宣布解散了众议院。

  本文中提到过,解散众议院的做法在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也被频频采用,吉田茂曾5次当选首相,4次解散过众议院。鸠山一郎也曾为平衡各方政治力量,在当政不久后宣布解散了众议院。28届日本内阁中,只有上世纪70年代三木武夫当政期间,众议员们才难得太平地度过了4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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