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李素文,女,1933年生,河北省乐亭县马头营镇郭庄子村人,生于沈阳市。195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当地当过儿童团长,团支部书记,高级社副社长。1956年到沈阳市南塔第二副食门市部当营业员,先后当选为沈阳市劳动模范,辽宁省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省财贸系统五好职工标兵。
1965年成为全国妇女三八红旗手。次年1月被商业部授予学习毛主席著作标兵称号。1965年-1966年,北京和全国各地先后举办了李素文学习毛主席著作展览,许多报刊发表了介绍李素文事迹及其本人学习毛主席著作体会的文章。1968年5月任沈阳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69年4月当选为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1973年任中共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共青团辽宁省委书记。1973年4月作为中日友好协会访日代表团副团长,访问日本。1973年8月当选为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1974年1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出席纽约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1975年1月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同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