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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人源流及其文化》 作者:应骥

第一章巴人源流-巴人 第一章引言

巴渝大地古属巴国。秦灭巴后置巴郡。其主要民族,当首推巴人。巴人之后则有僚人。

巴人源于何族、来自何方,国内学人已断断续续研究了百余年,许多知名学者如卫聚贤、顾颉刚、徐中舒、蒙文通、邓少琴、任乃强以及董其祥、童恩正、杨铭、管维良等先生,都为此作出了不小贡献。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成立巴渝文化研究会以来,出版了好几期《巴渝文化》及《巴文化研究通讯》等刊物,为交流研究心得、活跃学术气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各家见解不一,如说巴人源于氐、羌,源于三苗,源于伏羲,或说巴人与黄帝同族;还有人认为巴人源于两大部族集团,一为廪君蛮,一为当地土着部族濮、苴、共、奴、儴、夷等,廪君蛮源于东夷;最近又有人认为巴人源于新石器时代的“大溪人”,在巴人之前还曾有过“巫人”……诸说纷纭各呈异彩,是为我国学术界至今仍无法解开的千古谜团。

1986年,三峡地区的巫山大庙龙骨坡,出土了一批古人类化石,计有两个乳齿,一个刚萌出的恒门齿,带有两颗牙齿的下颌骨。它与北京猿人相比较,远不如后者粗壮,而与现代人接近,只是齿根要略比现代人粗壮,近中、远中脊比现代人发达。这些化石表明,它应该归入人属。首次公布时,确定其年代为距今约180万年,后经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进行地质测定,又改为距今201~204万年,它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人类化石之一。

上述发现完全证实三峡地区是人类起源和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

黄万波先生在他的1988年考察记中,介绍了龙骨坡发现时的经过情形:当时有一位乡村医生告诉他们说,“龙骨”最多的地方不是龙骨洞,而是在堰头溪西侧的山坡上。大家闻讯后顿时精神大振,尽管旅途劳顿,却仍然艰苦跋涉,一鼓作气爬上了堰头溪西侧的山坡。老科学家黄万波先生顾不得年迈体弱,硬是一步跃进泥泞的禾苗地里找起“龙骨”来,他一口气就拾到了十多块“龙骨片”。经考察组商定,将这个地点编号为巫山大庙第一地点,并起名为“龙骨坡”。

龙骨坡古人类化石的发现,为巴人源于所谓的“巫山人”(即指龙骨坡人骨化石),巴文化源于巫山大溪文化的推断提供了证据。此说大致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巴人是三峡地区的土着,另一种说法则认为在巴人之前,巫山当地还有过“巫人”(可能是指被称做“巫蜒”或“巴蜒”的民族),说他们才是“巫山人”的直系后裔。

笔者认为,将两百多万年前的巫山人,跟五六千年前才形成的巴人衔接,说巫山人是巴人或巫人的祖先,这一见解恐难以服人。原因是它想当然地把从猿到人的几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与转变为现代人之后才逐渐出现的种族差别,以及更晚些时代才有的民族差别硬扯在一起,这显然欠妥。再有,人类也好,动物也罢,都有很强的活动能力。他们为了生存,经常迁徙到更适宜于自身生存的环境中去的事例,不胜枚举。在几百万年的漫长岁月里,不顾生存条件、生活环境的变迁,纹丝不动地死死守住老祖宗传下来的老地方,这是极为罕见的。因此,说巴人就是巫山人后裔或说巫人才是巫山人的后裔,认为他们是地道的土着等的提法,值得商榷。还有,谁也不敢担保不发生其他民族的大批迁入,土着民族的被征服、同化、驱逐甚至被大批杀戮等情况,因此,缺乏有力证据的推断,很难有说服力。

关于大溪文化,据刊载在《四川文物》1991年第1期上的杨权喜的《略论古代的巴》一文介绍说:“近年来,通过配合三峡大坝工程,在西陵峡两岸做了大量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在获得的资料中,有一批重要的商周文化遗存。这批商周文化遗存所表现出的文化特征,属于峡江地区一种新的文化类型,起止年代大体为夏至周初。我们初步定为早期巴文化。这类遗存中,陶器以圆底罐、长柄豆、小平底罐、尖底缸、尖底杯、褐陶盉、豆形器等最具特点,纹饰中的橘皮纹为别处不见。这类遗存的陶器,与鄂东以黄陂盘龙城为代表的具有中原文化特点的同期陶器,或与鄂西以沙市周梁玉桥为代表的具有江汉土着文化特点的同期陶器都迥然不同,显然应另属别的文化系统。早期巴文化目前发现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三峡地区,东顺长江可延至宜都红花套、江陵荆南寺,说明它在鄂境的分布范围窄小,并没有远离长江。早期巴文化的时代及其分布区域,与《山海经》有关的记载及郭璞的相应注释基本吻合,可认为它属夏商时代的巴人遗存。夏商时期的巴,为当时一支极为重要的民族。它大体活动于今川鄂陕接壤地区,中心应在三峡地区。”上述文字提到了“早期巴文化”,说它是“属于峡江地区一种新的文化类型”与“具有中原文化特点的同期陶器”或与“鄂西……的具有江汉土着文化特点的同期陶器都迥然不同”。这一发现,为早期巴文化是“峡江地区一种新的文化类型”的断语提供的物证,也为巴人源于“大溪人”,是巴域土生土长的古代民族的见解,奠定了理论依据。

那么,大溪文化到底有哪些内涵与特征?巴人是否源自“大溪人”?他们是不是巴渝大地上自古就存在的土着而不是外来民族呢?在未谈这个问题之前,且让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大溪文化。

大溪文化遗址,据考古资料证实,其主要分布范围大致在重庆东部,湖北西部、中部和湖南北部沿洞庭湖四周地带。从其文化遗址的出土遗存情况分析,当时社会应是以稻米耕作的农业经济为主,渔猎、饲养等辅助性经济也占有一定的比重。

陶器以红陶为主,其次是灰陶、黑陶,此外还有少量的白陶、薄胎橙红陶,有些陶器以稻壳碎末作掺和料,均系手工制作,烧制时的温度较低。陶器器身多为绳纹,主要纹饰为戳印纹、弦纹、刻划纹、堆纹,拍印浅蓝纹只占少数,此外还有镂刻作品。除印纹陶外,也偶见彩陶。器形有釜、鼎、豆、圈足盘、弧腹盆、敛口钵、敛口簋等。利用稻壳末或稻草末作掺和料,不仅见于陶器,也普遍见于红花套、关庙山、毛家山、三元宫等地房屋建筑遗迹的红烧土块中。所用稻壳、稻叶经鉴定证明是粳稻。

生产工具多磨制石器,但打磨精细、棱角分明的却不多。石斧一般多为弧顶或平顶,平面呈梯形,器身中段较顶部和刃部厚。各种石斧都有大、中、小型,也有少量巨斧,大者长达43厘米。据专家分析,石锛和双肩石锛可能与我国东南地区的石器文化有联系。

房屋基址有半地穴式或地表上的圆形、方形、长方形等式样,其基本特点是四壁用竹竿、竹片等编成篾笆墙,再在它的内外抹上泥,做成墙壁,有的还建有檐廊。

又据《中国各民族原始宗教资料集成·考古卷》第523~526页记载,大溪文化遗址墓葬为距今约5300~6400年前的古代墓葬群,位于夔峡东口,长江南岸的三级台地上。其M172及M128两座早期古墓,墓主为女性,年龄均在50岁上下,前者有耳饰玉玦两件、耳坠三件,后者有耳饰玉玦、石耳饰各一件。晚期墓M122墓主男性,左手佩蚌镯一件,两手各执野猪牙各一;M118墓为40~50岁男性,颈下有蚌镰一件,左手佩骨镯一件;M106墓为40岁上下女性,头上方有彩陶瓶、黑陶小罐、石料各一件,绿松石耳饰两件,左手佩石镯一件,脚下放置石斧、红陶杯、红陶釜、鱼各两件,彩陶罐、石料各一件;M153为50岁上下女性,双臂下各有鱼一件;M161为30~40岁男性,头右侧有玉玦、牙饰各两件,背上石斧三件、石刀一件、骨器三件、野猪牙一件、骨椎十五件;M140为13岁左右女性,右耳佩石耳坠一件,左手佩蚌镯一件;M138为40~50岁男性,头下有鱼一件,头右侧有野猪牙一件,右耳佩绿松石耳饰一件,蚌镯一件,胸部有野猪牙四件,骨矛一件,腹部有红陶曲腹杯、野猪牙各一件,左肩下有鱼一件,左手处有鱼两件,右脚下有鱼三件。

上面所说的大溪遗址的陶器,多绳纹陶,制作方式为手工,烧制温度较低,有以稻壳碎末做掺和料制成的陶器,在房屋基址形式上多为半地穴式或地表上的圆形、方形、长方形等式样,这些在日本绳文人遗址上都有极为相似的同类器物或遗迹可作比较。如日本学术界将倭人先民定名为“绳文人”,就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古陶器绝大多数都是绳纹陶的缘故。作为绳文人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住“竖穴住居”,即半地穴式住房。在它以前的住房,主要是山洞石穴,在它以后则是在平地上建成的住房。这些也都与大溪文化遗址上的房屋基址形式大体吻合。半地穴式住屋也见于渭河流域的半坡遗址,它们与大汶口文化遗址上所见到的房屋基址也十分相似。这些遗物与上面提及的野猪牙等,都是古代濮系先民留下的遗存,它们都证实着大溪文化并非当地的土着文化,它很可能是曾受到中原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某些影响的濮文化。

稻壳碎末作掺和料的古老制陶技术,不只是出现在大溪文化的陶器上,它同样也出现在日本本州冈山县总社市南沟手的绳文后期遗址(距今约3000~4000年)和另一处的美甘姬原的绳文中期遗址(距今约4000~5000年)。据日本辞书《情报·知识·Imidas》1995年刊记载,考古学者在出土绳纹陶的土中,找到了杂有稻叶细胞的化石,分析认为,它可能是在制陶时,稻叶混在黏土中所造成的。经鉴别,该稻米是热带粳稻。看来这些与大溪遗址上的以粳稻壳碎末做掺和料的制陶技术不无关系。

大溪文化的陶器以红陶为主,也有少量薄胎橙红陶,主要纹饰有戳印纹、弦纹、刻划纹、堆纹和少量拍印浅蓝纹。它跟日本弥生陶以及青莲岗、马家浜两处出土的红陶很相似,也有用刮刀、梳子、蚌壳等压印成的弦纹、划纹、指甲纹等。弥生陶比绳纹陶薄,而且质量远远超过绳纹陶。据此观之,大溪文化陶器包括了绳纹陶,部分(像弥生陶那样的)薄胎橙红印纹陶和少量彩陶。

下面试对大溪墓葬情况作些分析比较。

耳饰玉玦是新石器时期西周晚期和春秋墓葬中的常见之物。多出现在死者耳旁。《广韵》称:“玦、佩如玉而有缺。”《玉篇》:“玦,玉佩也,如环而缺不连。”玦多见于我国东南沿海各省,浙江河姆渡、马家浜,江苏常州圩墩墓葬,吴县草鞋山遗址,安徽含山凌家滩新石器墓地,江西新干大洋洲,广东曲江石峡墓葬均有发现。大小不一,有的直径3.2厘米,有的7厘米。此物多见于江南和长江流域以及台湾,说明有佩玦习俗的当为越、濮系民族先民。不仅如此,日本曾于1917—1921年,在大阪藤井寺的国府遗址上,发现绳文前期的数十具屈肢葬人骨架,出土玉玦,呈环状,有狭长缺口通中心圆孔。

蚌镯、蚌镰等物同样见于东南沿海一带遗址和日本绳文人墓葬中。用鱼随葬习俗也曾在古代日本流传过(请参阅后面的“丧葬习俗”中日本人对儿童葬法部分)。多处出土野猪獠牙,证实它与古代濮文化有一定的继承关系(本书第一章第二部分“用猪下颌骨、獐牙等随葬”部分对此进行了专门探讨)。野猪獠牙随葬古风,最早见于陕西宝鸡北首岭遗址(距今5790~7150年),其族属应是濮系民族先民。

大溪遗址上的出土文物,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当地土着文化,并在《巴渝文化》第3辑第205页下结论说:“可以不无根据地推断,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远古陶器,是巴地先民的土着创造。”关于这一论断,上面已从各个方面用事实予以澄清,对大溪文化的渊源重新作出了解释。笔者相信,随着长江考古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量的新发现将进一步证实这一点。

在这里,我们不妨先来谈谈与巴文化不无关系的一些奇异现象,那就是世代居住在西南各地的藏缅语族民族和孟—高棉语族民族的民风民俗,竟与相距万里的东北、内蒙古东部一带的满—通古斯语族民族,甚至还与日本大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十分相似。现择要作些介绍。下面先说说信仰与生活习俗。

崇火藏缅语族民族(主要为氐羌系民族),如彝、哈尼、纳西、拉祜、傈僳、羌、景颇、普米、基诺、怒、阿昌、独龙、白、土家、藏、门巴、珞巴等众多民族皆属之,(以下简称“氐羌系民族”)和孟—高棉语族民族(指世代居住在云南西部、西南部的布朗、德昂、佤三个民族,他们源自古代濮人(以下简称“濮系民族”)的显着特点是对火的崇敬。火塘,尤其是它上面的锅庄、铁三脚架等被视之为神,甚至顶礼膜拜,崇敬备至,并立下各种行为规范。如:不准往火里吐痰、泼脏水或燃烧有异臭之物;火边不准说粗话、脏话,不许赤膊,不准烤脚、烤鞋袜或在火边堆放脏物;围坐火塘男女尊卑有别(多为男左女右),不得擅越座次,尤其是男主人坐席任何人都不准占据,烧柴草要先从枝梢烧起。

满—通古斯语族民族(古称“肃慎”、“挹娄”、“勿吉—靺鞨”、“女真”,如满、鄂温克、鄂伦春、赫哲等民族即是,以下简称“肃慎系民族”)室内一般无火塘,多烧篝火或用火炉。他们也同样崇拜火,也有相似的禁忌与做法,烧火也必须先从枝梢烧起。

日本大和民族(即倭人,日本的主体民族,以下简称“日本人”)对火塘的崇敬不亚于上述各民族。他们同样认为火塘神圣,其禁忌也大体相似。围坐火塘也有男女尊卑之分,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占据男主人席位。

既然视火若神,则炉灶、火把等也势必成为崇拜对象。火把,篝火既可除秽净身,驱魔消灾,也可用于祭鬼神敬祖先。彝族火把节早已为人共知,此外,白、哈尼、拉祜、纳西、傈僳、普米、阿昌、基诺等民族也都有其本民族的火把节。日本人同样有燃火把习俗,无论春夏秋冬,各地都要举行烧火把、燃篝火庆典,如夏秋之交的盂兰盆会和春分、秋分的彼岸会,都离不了用火庆祝,场面极其盛大。

肃慎系民族还有相互往对方脸上抹锅底灰以驱邪消灾祈求吉祥的风习,这是崇火习俗的又一种表现。如鄂伦春族正月十六的“抹黑节”(达斡尔族叫“黑灰节”,锡伯族也有此习俗),这一天小伙子争着往姑娘脸上抹黑或同伴之间互相抹黑,认为脸被抹得越黑越好。但子女不准给父亲抹,儿媳更不许给公公抹,大伯、弟媳之间也禁忌互抹。

据资料称,日本人古时也有过类似风俗。

崇敬松柏肃慎系、氐羌系各民族大都把松柏看成是具有驱邪祓魔神效的“神木”,常燃烧松枝敬山神、祭龙神或用以祛邪。如普米族过年时要在地面铺松叶,门外或门框上、院坝、屋顶等处插松枝。白族过年(春节)都要在内宅庭院插两株“寿松”,地面上要铺松叶表示清洁,象征健康长寿,祝愿四季常青、年年兴旺。

日本人过年(元旦)大多数人家要在大门外左右两侧装饰“门松”(有的日本学者因看到日皇宫殿门外和富山、大阪等地不设门松,就认为此俗应源自汉文化,这无疑是由于不了解上述情况的缘故)。新年时,用松枝配以年糕(一种日式糍粑)摆在壁龛上方或装有稻种的草袋上作饰物。有的地方在始耕式、插秧仪式时,要在田坎等处插松枝以祈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这些也都是松崇拜意识的产物。

寨门作为全寨寨神(又称“村社神”)或寨神象征的寨门,神圣不可侵犯。不准随便敲打或在寨门旁边吐痰、大小便;骑马进寨,到寨门前必须下马。哈尼族称寨门为“龙巴门”,高五尺,上挂木刀等镇妖祛邪之物,有的还饰有木雕鸟数只,有的还在其两侧竖立木雕像。

每逢更换寨门的祭祀活动(多在播种节前)时,村里人不准外出,外人不准进寨。氐羌系的哈尼、景颇以及越系的侗族等均有此习俗。

日本的神社、庙宇入口处设有牌坊式建筑——“鸟居”。它跟寨门十分相似。见过寨门的日本学者认为,早期的鸟居很可能也饰有木雕鸟。有的日本学者说,鸟居是用来放(祭祀用)鸡的。笔者则认为,鸟居应是“有(神)鸟在此”的意思。

寨门、鸟居等建筑无疑是东夷人鸟崇拜遗风的体现。

神杆神杆是肃慎系民族祭天神器,满、赫哲等民族都有。满族神杆叫“索罗杆”,杆头贯有一根猪骨,杆的上部安有锡斗或木斗,内放宰猪祭天时留给神鸟(乌鸦)的猪胆、猪膀胱等。赫哲族神杆有立三根或四根之别,中间一根最高大,左杆顶饰木雕鸠神,右杆顶则饰有翼神兽。朝鲜族人称神杆为“鸟杆”,其上也饰木雕鸟。

佤族同样有神杆。据介绍,该族建(干栏式)房屋,到需盖屋顶时,先要留出一小块空隙,于举行新房落成之日,砍来长竹一根,从屋顶空隙处插入房屋中央,使之紧贴中柱,并贯穿地板一直插入地下土中,然后将它与中柱捆紧,竹竿上部高出屋顶耸入天空。据说天神就是依附着此竿降落到中柱上的,因此竹竿和中柱就是他们的神杆。前来祝贺新居落成的村民们,进屋后要摸着神杆边唱边舞绕柱往左旋转三圈(绕三圈是原始宗教信仰做法),第一个人做完后第二个人接着做。庆祝活动通常须连续进行三天三夜。

日本人也有自己的神杆,称“神柱、忌柱”,古时称“天柱”,是神灵依附器,表示“神灵在此”,故甚为敬重。

禁忌标志、禁绳门上贴红布条、门口插树枝、插纸制小红旗、挂各色麻布幡旗、立板凳、挂甑或燃一堆火等做法,都是表示家中有病人、产妇或家有丧事,禁忌外人入内。此俗不仅氐羌系、濮系、越系各民族盛行,远在东北的肃慎系各民族也有类似做法。

禁忌标志当中,有一种是用稻草搓成的“禁绳”,可以用做驱鬼、祭神、禁止入内的法器。除见于布依、阿昌等民族外,蒙古、锡伯等民族也用它。禁绳也同样是朝鲜、韩国和日本等国的常见之物。

朝鲜人、韩国人和我国的朝鲜族本是同一民族,故其习俗大同小异。他们的禁绳多横挂在室外的门框上方,用以表示家有产妇或庆贺婴儿诞生。生男要在禁绳上缀辣椒、松枝;生女则缀木炭,或挂海藻、小石头、纸片。

日本人称禁绳为“注连绳”,系按三、五、七股,自左往右旋转的原始宗教做法搓成。长短粗细和式样不一。多见于新年(元旦)时装饰门面或挂在神社拜殿入口处上方,表示内为圣洁之域,禁止闲人进入。在每年农历七月十五日祭祖用的“精灵棚”上,也饰有注连绳。少数地方至今还能见到村口路边立竹竿、挂草鞋或在进村路口上空横挂注连绳等做法,这些也是为了驱逐恶鬼疫神,确保村寨平安。

食物先敬天神、火神藏族在饮酒或茶时,要按原始宗教做法先用手指沾少许酒或茶轻弹,须连做三次,有的做法是两次朝上敬天,一次朝下敬地。表示先敬神佛。与其相似的做法还见于佤、赫哲、蒙古等民族。

五谷、肉之类,也同样要这样做,如藏族过年,长辈端出五谷斗时,先要抓几粒谷物朝空中抛去,以示祭天。纳西族人吃饭、喝酒、喝茶时,须先祭锅庄。纳西族祭神的“梭塔”,不仅村村都有,多数家庭也各有自己家的梭塔,主妇们清晨起床后,必先去祭山神,往梭塔里烧松叶、撒糌粑。德昂族祭天,每家自备一壶酒、一只鸡。到地里宰杀时,要让鸡头朝上,好使鸡血喷向空中。鸡死了也要将它抛上天,并朝上洒一盅酒,表示鸡和鸡血、酒全都献给了天神。

肃慎系民族吃饭、喝酒时,也要先祭天或祭山神。在动筷之前要先举起饭碗在空中绕几圈(赫哲族则是用筷子拨少许饭粒在地上);喝酒时先用筷子或手指沾些酒,按原始宗教做法向上轻轻连抛三下;吃肉时先割下三小块一一向空中扔去表示祭天。鄂伦春族去别家拜年时,进门先拜火神,将带来的肉往火里扔一小块,再洒上几滴酒以祭火。

上述做法有些也见于日本人习俗。如日本人在祭祀火神时,神社前先堆起大堆松柴,当奏乐、致词结束后开始生火,待火烧旺,人们即依次将供果、酒等一点一点往火里扔,表示向火神奉献。

敬狗、忌吃狗肉苗、瑶、畲等族都有敬奉盘瓠(古作“盘瓠”)为祖和忌吃狗肉之习。氐羌系民族也敬狗、爱狗、不吃狗肉。如彝、拉祜、纳西、傈僳、哈尼、普米、怒、土家、阿昌等民族吃年饭或吃新谷时,总是让狗先尝新、吃饱,然后人们才开始吃饭。有的地方死了狗,要往死狗嘴里填饭、塞肉,甚至对它进行土葬。

肃慎系民族也同样敬狗、爱狗、不吃狗肉。满族还禁忌穿戴狗皮衣帽,憎恨穿戴狗皮衣帽的人。

上述这些民族敬狗、不吃狗肉的习俗可能不全是出于以盘瓠为祖的信仰。部分民族认为,狗救了他们祖先;有的则说狗帮助人类除害;但也有个别认狗为祖的氏族。然而多数民族都以为狗曾将原来只生长在天上的五谷,用尾巴夹带着来到人间,从此人类才有粮食吃,为了感激狗,人们开始敬狗、爱狗,并逐渐形成不吃狗肉的习俗。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源于原始人看到狗尾草之后产生联想,并被编成神话流传,到了最后则形成风习。

古代日本人也爱狗、敬狗。古时日本人祖先爱狗,把狗看成是家庭成员,死了还要为它刨坑埋葬。

捞汤锅又称“捞开水”,古称“探汤”,神判方式之一,《梁书》、《隋书》等均有记载,即判断原告、被告之间的是非曲直,有无罪行的裁决法。具体做法是先让双方向神发誓,然后在审判人面前将手伸进沸水中,片刻后出示其手,以未烫伤或伤势轻者为无罪,反之则被认为有罪。佤族做法是从沸水中捞取鸡蛋,傈僳族则是原告握住被告之手同时伸进沸水。见于佤、傈僳、独龙、景颇等族。

据《日本书纪》记载,日本古时亦有此俗。

下面再说婚恋与丧葬习俗:

异性交往与婚恋习俗我国南方各少数民族的婚俗颇多相似之处,如普遍实行氏族外婚和一夫一妻制,多数民族实行恋爱婚姻自由。青年们通过“串姑娘”(高山族称“牵手”,苗族称“游方”)等方式结识,有“公房”,允许男女自由社交。有的民族恋爱可以自由,但结婚须征得家长同意。布朗、壮等族还必须经女方舅父允许才行。德昂族男女社交自由,但婚前严禁发生两性关系,忌讳私生子。羌、怒、普米、仫佬等民族兴父母包办婚姻。

从前有不少民族盛行姑表从优和转房(即兄死弟娶嫂,弟死兄娶弟媳)制,但姨表视同亲兄妹,不准结婚;傈僳族不许姨表成亲却允许叔伯兄妹结婚;景颇等族则认为无论姨表或叔伯,都有家庭血缘关系,因此都不准结婚。有的民族还盛行不落夫家或从妻居(即入赘)习俗。纳西族摩梭人至今仍为母系社会,丈夫只能夜来晨去实行“走婚”,又称“阿夏婚”,夫妇不能独立成家,故无所谓结婚;有的民族往往要等生了(或怀上)第一胎之后,才结婚或去夫家长住。

彝族等认为女子婚龄必须是单数,否则不吉,最佳婚龄为17、19、21岁。有些民族规定新娘须在傍晚天上显出星辰后,才能进夫家门成婚。

上述从妻居、婚后不落夫家以及结婚需征得舅父同意等习俗,都是母系社会遗风的留存。由于家长是母亲(或外祖母),兄弟姐妹(或舅父、姨母)都是这个家的成员,父亲则属于祖母(或姑母)家,他不是母亲家的成员,故只能晚上来与母亲团,天一亮,还得匆匆返回他自己家。正因如此,家里能拿主意起决定性作用的男子,只能是舅舅。这就是“自古以舅为大”意识的来源,它实际上是女权向男权转移的第一步。以此类推,有的民族不准姨表结婚却允许叔伯兄妹结婚以及从妻居、婚后不落夫家等做法的理由,也就不说自明了。

上述习俗见于氐羌系中的彝、哈尼、傈僳、纳西、拉祜、白、普米、怒、基诺、羌、土家、阿昌等族,濮系中的布朗、德昂、佤等族和越系中的傣、黎、壮、仫佬、毛南、高山等族也有相似习俗。

肃慎系民族婚俗也大致与上述风习相似,除婚姻由父母包办,无自主权外,也实行转房制,婚事也有单、偶数禁忌。如女子结婚年龄也喜单忌双。赫哲、蒙古等民族男方迎亲人数要单数,接回新娘时则须凑成双数(与纳西族做法相同),鄂伦春族结婚择双日忌单日,满族要在新娘睡过的炕席底下放铜币(后改用纸币),数目、金额都要双数,有的甚至喝新人敬的酒也得喝成双数,即使不会喝酒,也得请人代喝。这些都是对新婚夫妇成双成对的美好祝愿。还有,让新郎新娘共用一双筷,同吃一碗饭或粥,赫哲族则让新郎吃猪头,新娘吃猪尾,这些都含有夫妻同心,生活甜美,夫唱妇随,有始有终的寓意。此外,满族成亲多在夜间进行。

上面说的婚姻不自由的做法,主要是进入父系社会,男权思想占主导地位之后形成的婚俗,故不能就此认为这些民族从未有过恋爱婚姻自由和从妻居、婚后不落夫家等古风遗俗。

日本人过去也一样恋爱、结婚自由和实行氏族外婚、一夫一妻制。成人式后,多数青年男女都要住进“寝宿”(集体宿舍),过集体生活。男女社交自由,不少地方都是生了第一胎孩子后才结婚。古时也兴从妻居,后来改为男娶女嫁,但仍多不落夫家。去男方家长住,只有父亲去世或“隐居”(即交出家业不再过问,自己单独开灶过日子)之后,有继承权的儿子(多为长子,有的地方则盛行幼子继承制),才能带着家眷进门继承家业。

从前有的地方迎亲也要在夜间进行,若在白天,则须点上灯笼;新娘进门时要让她从火堆上跨过(这些做法也常见于肃慎系、氐羌系民族)。新婚夫妇同吃一条鱼或一根萝卜煮熟后切成两截,各插上一根筷子,让新人各拿一截吃的做法,也与前面提到的共吃一碗饭的习俗十分相似。

丧葬习俗氐羌系、濮系、越系民族丧葬仪礼及禁忌甚多,主要有:

临终忌无“含口”。所谓含口,即往临终者口中塞东西的习俗。塞的东西有的是用红纸包着的米粒(按原始宗教做法,男9粒、女7粒),茶叶和少许银屑(纳西);或包着银、猪肉、茶叶(羌);碎银(布依、侗);银币(德昂)等。彝族等亦有此习。

除银以外,忌任何金属物品附身。有的则忌讳任何金属,就连金属纽扣甚至镶的金牙、银牙也得取下;侗族入殓时还要取出含口。见于彝、阿昌、布依、侗等民族。

“买”洗尸水,即由孝子去河边汲洗尸水。做法是先按男9枚、女7枚的原始宗教做法往河里投钱币,然后依顺水流方向舀水(与平时习惯做法相反),返回途中忌与人说话。土家族在洗完尸体后,要在死者子女身上浇少许洗尸水,说这是继承先辈“福分”,洗尸水要倒在背光处。毛南族则倒在室内死者的床板下。见于纳西、土家、侗、水、毛南、仫佬等族。

寿衣忌双穿单,即要穿成3、5、7或9件(羌族则规定为6件)。见于彝、土家、壮、水、仫佬等族。

据说是为了避免“起尸”,忌猫从死者身上跨过。土家族甚至不让猫进灵堂,忌讳听到猫叫。见于景颇、土家等民族。

丧期家属不得随便出门,不与人谈笑;不洗脸、不梳头、不理发、不喝酒、不吃肉、不唱歌、不跳舞、不杀生(上述习俗比较普遍,各民族做法也十分相似)。有的地方还不许女儿靠近亡父,禁止妇女挨近墓坑,更忌妇女眼泪落在死者身上或墓坑内。见于普米、仡佬等民族。

全村停止劳动一至数日。这样做的原因,有的认为是为了表示哀悼,有的则说这是因为丧期属凶日,不宜外出劳动。估计后一说法应是产生此俗的主要原因。见于拉祜、哈尼、白、傈僳、羌、怒、景颇、基诺、独龙、土家、门巴、珞巴、德昂、布朗等民族。

停丧期间或下葬前,亲友、村民要为死者跳丧舞、唱悼歌。如傈僳族在停柩门外期间,亲属们要唱祭歌、跳丧舞;景颇族跳丧舞“布滚戈”,往往要跳通宵,甚至一连跳上几个夜晚;羌族抬棺时要唱丧歌;土家族在人去世当天晚上就要唱孝歌,打夜锣鼓歌丧;仡佬族要为死者举行“踩堂”仪式,跳踩堂舞、吹芦笙、打金钱杆、舞丝刀,边唱边舞,抬丧时要在灵前唱孝歌;水族则请歌手为之唱歌、跳芦笙舞,请戏班子唱花灯戏(川、渝等地过去在停丧期间要请戏班唱戏的习俗,很可能也与这种做法有关)。见于傈僳、普米、景颇、羌、土家、仡佬、水等民族。

死在屋外的人,尸体不得抬入室内;死在外面(即外乡)的人,尸体、骨灰均不得移进村寨。见于土家、壮、布依、水、侗等民族。

出殡时,抬遗体出屋,忌走大门。独龙族做法是从住房后壁或地板上撬开一道缝送出去;藏族当仆人死在主人家里时,尸体要从窗口或后门以及帐幕后侧缝隙处抬出,忌走正门;门巴族背尸外出时,走门或走窗户由喇嘛决定;佤族规定,在家凶死者的遗体,不能从正门抬出,要拆竹篱笆墙,让尸体通过墙洞,再拖出去。

葬法多行火葬,但也有不少行土葬或古为火葬后改土葬的。见于彝、拉祜、普米、白、纳西、怒、羌、土家等民族。行土葬的葬式多为直肢仰卧(珞巴族为屈肢葬)。凶死者则行火葬或作特殊处理,如佤族弃尸寨外;独龙族采取火葬或土葬;基诺族为火葬、风葬或随便掩埋等。见于独龙、景颇、哈尼、傈僳、基诺、珞巴、布朗、德昂、佤、仡佬等民族。

有氏族公共墓地,可供正常死亡者使用,凶死者不得葬入。见于哈尼、傈僳、拉祜、怒、基诺、布朗、德昂、佤等民族。

公共墓地的使用安排,老死者埋在墓地上部,其余的则按死者年龄依次往下排,儿童在底部(德昂族儿童行火化,不葬入公共墓地)。禁止妇女送葬。墓地是祖先鬼魂所在地,神圣不容侵犯,不准随便入内,更不准随地便溺、砍伐树木或攀摘花枝树叶、乱拿供品。见于布朗、德昂等民族。

葬完应绕道而行,忌原路返回。基诺族人在返回时要拔一把草掩盖自己脚印,到了家门前,还得绕着住房走一圈,然后才能进屋。见于基诺、毛南、仡佬等民族。

在葬毕返家途中,珞巴族人要下河洗澡除秽;纳西族也要在途中洗手、洗脸、拍打身上以驱邪净身,无水处则燃松叶、柏枝熏除晦气。

死者抬出门后,须立即清扫房间除秽,有的民族在下葬三天后还要再次打扫。见于珞巴等民族。

肃慎系民族丧葬风习大致如下:

人死后要用白布或白绸盖脸,忌阳光直射。有的忌穿带毛衣服(傈僳、阿昌等民族也有此习)。

忌猫(有的还包括狗)接近尸体,尤忌猫从尸体上跳过,因为这会造成“起尸”(山东一带农村直至新中国成立前仍有这种信仰)。

祖宗牌位等要遮住。布依族也有类似风习。

丧事忌双,寿衣多为7或9件;埋葬也要择单日;祭祀要在头七、三七、五七、七七(即人死后7天、2l天、35天、49天)举行。

家属戴孝49天或百日。在这期间内,不得理发、不穿新衣、不饮酒、不作乐、不打架、不骂人、不进祠堂、不去病人家,遇宾客不寒暄,以示志哀。

出殡时,禁止或限制走正门,故有的将死者从窗口等处运走。蒙古族则在门槛上用刀砍三道口子或在门槛上放三根小木棍,待棺材通过时让抬棺者踩断。棺材抬起后,中途不得停留或落地。有的要赶在日出前下葬,如完不成,则要用布或兽皮等遮住棺材,不使阳光直射(珞巴族也有下葬必须在日落后或日出前进行的习俗)。

多为土葬,有的古时曾兴火葬或风葬。有氏族公共墓地,一般依辈分或年龄,自上而下排列(与濮系民族相似),夫妻为合葬墓。婴儿行天葬或风葬;未婚或未生育女性、凶死者不准葬入公共墓地(有的允许凶死者火化后葬入墓地)。

葬毕返家时,不得回头看坟墓,中途不可停留。

孝期满,除孝要请别人(长辈或氏族外的一男一女)代劳,自己不能脱。不过只要别人为他脱掉一只衣袖或一条裤脚,其余的就可以自己脱了。

以上习俗各族略有差别。

日本人丧葬习俗与上述颇多相似之处,现择其相似者分述于下:

死了人,丧家门上要张贴写有“忌”字的白纸斗方,表示家有丧事。家中的神龛等都要用白纸蒙上(与满族、布依族做法相似)。

家属为死者汲水沐尸时,要用左手拿勺舀水。水烧热后先往盆里倒凉水,然后再掺热水(以上做法均与平时做法相反)。洗尸水要倒在阳光晒不到的背阴处。

服丧期间,要在灵堂旁另起炉灶,专门为死者及其家属烹制食物,禁忌与别人炉灶相混。

兵库县北部至鸟取县东部一带,死者配偶或儿子要陪着死者盖同一条被子过夜。此俗与我国布依族孝子要在灵柩旁铺上稻草陪死人过夜的习俗相似,它很可能是陪夜守灵习俗的原始做法。

据《后汉书·东夷列传》等史料记载,古代日本死了人,家属不梳洗、不说笑、不吃肉、不饮酒,成天哭泣志哀,他人则饮酒歌舞。日本古籍也有死了人,连续八昼夜通宵奏乐,歌舞不断的记述。看来这些都是歌哀曲跳丧舞,是祭祀与悼念死者的习俗,颇似氐羌系、越系等民族的做法。

抬棺出家忌走正门。一般从(用纸糊门隔着的)套廊抬到院坝(这是日本人不从自家套廊进屋的原因);有的地方还特地在院子围墙上打个缺口(似佤族做法),待棺木通过后立即把缺口堵住;或临时用竹、茅等搭一道“门”,待棺材通过后立刻将“门”毁掉。

死者遗体抬走后,要马上清扫房间(与珞巴族习俗相同),扳倒大眼竹笼,打破死者生前所用的饭碗(我国汉族也有打破死者饭碗的习俗)。

出殡途中或到了墓地,有的还要让棺材按原始宗教做法自右往左绕行三圈。葬毕返家,忌回头顾盼,要选择与来时不同的路径回去,也不能顺道去别人家。到了家门口,要先在身上撒盐(可能是代替海水浴净身除秽),或洗净手脚,然后才能进屋。

儿童特别是7岁以下幼儿夭折,其葬法比较简单,一般都埋在儿童专用墓地,也有特意葬在离家不远处,甚至埋在室内地板下面。入殓时,有的把鱼放进棺中,据说这样可以逃脱佛祖手心,让孩子早日转世。我国古时也有过将幼儿埋在住房旁边或室内地下(多见于中原以及云南等地,应是氐羌系民族先民遗风)和以鱼随葬等习俗。以鱼随葬最为典型的当首推大溪遗址(约公元前4400—前3300年)墓葬。该墓葬放鱼部位有的将鱼放在死者头部,或臂部、手部、脚下,有的则含在死者口中,或将鱼尾放在死者嘴角边,左右各一条……做法颇为离奇。

通过上述各民族间的民俗比较,可明显看出无论是肃慎系民族还是氐羌系、濮系民族,甚至是日本大和民族,其风俗习惯都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之处,有的连具体做法也毫无二致很少变动(肃慎系民族的某些习俗又与阿尔泰语系的其他民族相似)。若非同源、同族或交往密切相互影响较深的民族,怎能如此相似!然而早在数千年前的史前时期,被阻隔于万水千山之外,自然条件迥然不同的东部和西部,是根本谈不上交往密切相互影响的。因此只有同族或同源民族,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下面让我们从考古发现与体质人类学所提供的资料上去寻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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