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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19章 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4)

  因为政府有时会做出不当的决策,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发生冲突时,往往会因经济目标而放弃环境目标。而且政府十分依赖传统的法律调整机制———单一性的命令强制手段,这将使企业处于被动的状态,导致企业缺乏应有的热情。所以有必要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建立政府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一方面确保公民能够参与并影响政府环境保护的决策,另一方面使政府环境保护决策的实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是对全社会以及每个公民都有利的公益事业,但是目前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普遍不浓,对环境问题缺乏关心了解。而环境意识是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的动力之一,为此,必须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危机感,吸引全社会都来关心环境,参与环境管理,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人谴责的社会风气。

  (二)保证公民环境知情权

  一方面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了解,公众便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看,环境知情权也是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它要求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者,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

  (三)召开多种形式的听证会、论证会

  对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标准和规划,在立项或制定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广泛接受公众的质询,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是公众参与的最直接方式。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四)大力发展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

  公民个人的能力和学识都十分有限,因此应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实践证明,各种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不仅是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重要形式,而且有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各国法律都给予了这些团体和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它们一般可以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就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进行环境诉讼等活动。

  (五)保障公众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应保障公众环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的正当行使。公民有权控告环境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当环境或公众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人人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使环境得到保护,使受损的环境权益得到赔偿或补偿。

  (第六节)奖励综合利用原则

  一、奖励综合利用原则概述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奖励综合利用原则,是指采用奖励的方法,对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废弃物,鼓励进行回收、利用和处理,达到化废为宝、化害为利、造福人类的目的。

  我国一向具有综合利用各种废弃物的优良传统。1977年的《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和1979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对奖励综合利用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的产品,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综合利用产品单独核算成本,计算盈亏,所得利润5年内不上交,企业留用治理“三废”和改善环境;排污单位自己不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加工利用单位。1985年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也对资源综合利用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1989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该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奖励综合利用原则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大城市的形成,使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急剧增加。尤其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高生产、高消费惊人,废物堆积成山,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也认识到废物、废弃物是相对而言的,不存在绝对的废物,废物也可以被回收再利用。

  所以不少国家制定了有关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理的法律。有的国家提出了“向废物要资源、要能源”的口号,大力发展综合利用技术。有的国家积极发展物料循环利用的“生态工艺”,像建立食物链那样,建立排废、利废的生产链。

  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在我国提出也有其独特原因。首先,我国的工业企业现有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相对落后,一般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率都比较低,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资源大量排入环境中,成为污染物,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其次,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国家无力投入更多的资金治理企业污染,只有通过奖励综合利用的办法,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再次,通过综合利用,可以变废为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资源紧张的状况。

  三、奖励综合利用原则的贯彻

  (一)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的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采取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对新建高耗水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

  (三)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公安机关要对经营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

  (四)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统计制度,企业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统计资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管理,落实国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技术经济政策,不定期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向目录。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产业化;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组织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

  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

  1.许多学者认为环境与资源法基本原则除具有本章所提出的两个方面的功能

  以外,还具有克服环境与资源立法局限性的功能。

  按照徐国栋教授的观点,当法律出现滞后性、不合逻辑性等漏洞时,人们的做法要么是无法司法,要么是把法律规则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加以综合利用。然而,无法司法绝对地否定了法律规则的作用,无法防范人性的弱点,这种做法不能取。把法律规则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加以综合利用的做法则是最好的选择,法的基本原则即属于第二种做法。

  同样,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上功能,因而也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2.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环境与资源法中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还是环境与资源法的价值目标,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大部分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环境与资源法中体现为“可持续利用”等原则;有些学者却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与资源法的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属于凭借国际和国内环境法基本原则来实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法目的价值的范畴,它本身不是基本原则。”

  推荐阅读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刘青松主编:《环境保护法概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版。

  4.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陈汉光、朴光洙主编:《环境法基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思考题

  1.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它们有何特征和作用?

  2.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原则是如何形成的?

  3.在我国环境与资源法中为什么要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原则?

  5.环境民主原则提出的思想渊源有哪些?

  6.在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奖励综合利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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