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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38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1)

  学习提示: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由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防治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组成。在学习中,要把握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体现,以及每个单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都提出了那些针对性措施。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均没有对环境污染、公害这样的专门术语做出专门的定义或者完整的解释。下面首先对“环境污染”、“公害”的概念作一简要介绍。

  1.环境污染

  所谓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危害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污染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即“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2.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所称的公害是指由于工业和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含水质以外的状态或者水底底质恶化,第9条第1款除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矿及土地挖掘者除外)以及恶臭,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的现象。受日本环境法“公害”概念影响,我国也用公害来描述环境污染。我国许多学者都将《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其他公害”定义为该法24条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有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但还没有被包括在该法所列举的污染种类中的各种污染。

  (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主要由人类活动所引起,其产生原因是环境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使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而造成危害。环境要素是人类与环境进行物质交换与能量流动的介质,同时它们又受到生态学规律的限制,呈现出最小限制性、整体性和关联性。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也相应地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着人类物质生产、日常生活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就要进行生产和生活,在不可能实现“零排放”的前提下,就必然要产生一定污染和公害,只是危害程度不同而已。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由特定物质引起的

  环境污染的实质是人类活动中将大量的污染物排入环境,从而改变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平衡,进而影响和危害人类。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发生往往具有滞后性

  这种滞后性表现为影响时间长、范围广,造成的后果一般都很严重并且治理代价高。

  二、环境污染防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调整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预防及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其立法内容是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进行规范。

  (二)环境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法的特征

  1.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

  我国环境资源法可以划分成若干个子部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就是其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若干有关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规构成,并不单单指向某一具体的单行法规。

  2.环境污染防治法是关于对环境污染和公害预防、治理的立法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保护大气、水体、土地等环境要素,防治这些环境要素被污染和破坏。如水体污染防法以水体为保护对象,包括对各种水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了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全部内容,对于各种不同种类的水体以及可能进入水体的各种污染源和污染物均作了全面的规定。

  3.环境污染防治法需要与环境资源法的其他子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

  它们从各自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环境要素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两者虽有侧重,但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其他子系统的支持,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从而也不利于环境要素的保护。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概念

  在自然地理学上,大气是由于地的引力而随地球旋转的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外层多种气体的混合物。其组成成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和不定的三个部分。

  大气的恒定组成部分主要是指氮、氧、氩以及微量的氖、氦、氪、氚等稀有气体,它们的含量在大气中是相对稳定的。大气的可变气体是指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它们的含量因地域、季节、气候条件的不同以及受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大小而变化。大气的不定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变化而引发的自然灾害或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等原因而在大气中形成的尘埃、硫及化合物、氮氧化物、盐类及恶臭气体等,其中由于人类生产生活向环境排放的各种物质是大气中不定组成部分的主要来源。

  根据大气层温度和密度等的差异,可沿地表的垂直方向将大气圈分为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暖层和散逸层五层,其中与我们人类息息相关的是对流层和平流层。对流层是大气的最低层,其高度并不恒定,对流层最显著的特点是,气温随高度的增加而减小,大约每上升100米,气温降低0.6℃。对流层是大气中密度最大的一层,我们知道,大气的密度在垂直方向上是极不均匀的,在地表向上5公里内集中了大气总质量的50%,12公里内的大气占到90%。对流层中的水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境因素。由于水汽可以凝结成云和雾,在适宜的条件下,还可以生成雨、雪和冰雹等降水现象,而且水汽在地球的热平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地球才有了丰富多彩的大气现象。因此,对流层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从对流层向上至大约50~55公里之间的大气层称为平流层。平流层最引人关注的是有一层“臭氧层”,臭氧是这一层最重要的化学物质,臭氧层的变化会对对流层及地表生物圈产生重大影响。

  (二)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进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环境污染防治法所称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

  1.工业

  工业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卤化物、碳化合物等。其中有的是烟尘,有的是气体。

  2.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

  城市中大量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需要消耗大量煤炭,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特别是在冬季采暖时,往往使污染地区烟雾弥漫,呛得人咳嗽,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3.交通运输

  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是当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它们烧煤或石油产生的废气也是重要的污染物。特别是城市中的汽车,量大而集中,排放的污染物能直接侵袭人的呼吸器官,对城市的空气污染很严重,成为大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汽车排放的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前三种物质危害性很大。

  (三)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呼吸道疾病与生理机能障碍,以及眼鼻等粘膜组织受到刺激而患病。

  2.对植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

  3.对动物的危害

  在污染物的长期作用下,小剂量的大气污染会使家禽牲畜、鸟类的呼吸道感染而患病;牧草受大气污染而发生家禽中毒,同时还会使动物发生畸变、癌变,破坏遗传基因。大剂量的大气污染,则可以使牲畜等动物中毒死亡。

  4.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

  首先,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从而使得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其次,增加大气降水量、形成酸雨。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因此,当大气中有其他一些降水条件与之配合的时候,就会出现降水天气。在大工业城市的下风地区,降水量更多。这种酸雨是大气中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经过氧化形成硫酸,随自然界的降水下落形成的。硫酸雨能使大片森林和农作物毁坏,能使纸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腐蚀破碎,能使金属的防锈涂料变质而降低保护作用,还会腐蚀、污染建筑物。再次,大气污染会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作“热岛效应”。

  (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我国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规定,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的,其中最早的是原劳动部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建国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后几十年时间里,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烟尘危害的决定》;1962年,国家计委和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试行)》;20实际70年代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以标准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定量的规定,而且在1979年的首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关于防治煤烟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行,对我国防治大气污染工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1988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一般原则、基本管理体制、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转型期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原来的41条增加到50条,扩大了大气污染物的治理范围,主要是增加了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防治燃煤对大气的污染规定、划分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控制区制度、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调整。

  此外,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修改后的法律在控制大气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状况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所规定的防治措施力度不够,加上修改后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于是在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重要修改和补充: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并要求限期达标;控制燃煤污染,推广清洁能源;对机动车制造、使用、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加强建筑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推广污染治理新技术。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与防治大气污染规划。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二,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三,决定企业的限期治理。对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最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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