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TXT小说天堂 收藏本站(或按Ctrl+D键)
手机看小说:m.xstt5.com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环境与资源法学》在线阅读 > 正文 第62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5)
背景:                     字号: 加大    默认

《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62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5)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1)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即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第七节)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文化遗迹地的含义

  文化遗迹地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是指由于自然过程形成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艺术、观赏价值的自然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如奇峰异石、洞穴、瀑布、火山口、陨石坠落地、冰川遗迹、典型的地质剖面、生物化石产地、古树木等。人文遗迹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科学、历史、文化、教育或观赏价值的人工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或代表性建筑等。

  涉及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本节主要以《文物保护法》所涉及的关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例进行介绍。

  二、文化遗迹地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四)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文化遗迹地建设的规定

  (一)文化遗迹地的分级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自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二)文化遗迹地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三)文化遗迹地的所有权

  1.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指由国务院核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文化遗迹地管理规定(一)文物修缮的规定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重新修建;但是,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二)对文化遗迹地内从事考古发掘活动的限制

wWw。xiaoshuo txt.Net\T=xt**小/说天^堂%
上一章 下一章 (可以用方向键翻页,回车键返回目录) 加入收藏史玉成作品集
环境与资源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