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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63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6)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对文化遗迹地建设生产设施等的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二)行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画、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

  案例一:A市有一垃圾处理站原本靠近市郊,但一家公司打算在该垃圾站所在地段兴建一个游乐场,就找到该垃圾站,表示愿意出高价租用垃圾站,改作修建游乐场所用。垃圾站看到有巨大利益可图,遂将垃圾站高价租给该公司。垃圾站另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附近的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填埋。

  问:(1)垃圾站将本站出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垃圾站将垃圾填埋到附近的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二:地处蔡甸区的武汉市沉湖珍稀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同纬度地区生态保持最好的一处湿地。每年来此越冬的大雁、野鸭和天鹅等水鸟有数万只,栖息鸟类多达153种。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鸟类东方白鹳占全球数量的1\/8,国家一、二级保护鸟类黑鹳、白头鹤、卷羽鹈鹕、白琵鹭等,都是全球重点保护对象。沉湖湿地被生态专家誉为“湿地水禽遗传基因保存库”。2005年5月初,志愿者们发现沉湖湿地的核心区栽种了2万亩意杨树苗。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归蔡甸区林业局管辖,但土地所有权归水产局。沉湖渔场为水产局下属单位,原归集体所有,在2001年承包给了康欣公司,康欣公司在沉湖湿地种树前与沉湖渔场签定了土地承包(转包)合同。

  康欣公司向会议陈述了基本情况:植树前与甲方(沉湖承包者)签定了植树土地承包合同,并向蔡甸林业局长电话报告,区林业局同意实施。4月底种树完后向区林业局申报办证,经区林业局现场验收后,于6月11日正式签发了林权证。因此康欣公司认为:整个事前事后都在区林业局同意与监控下实施的,因此区林业局应承担完全责任。

  问:(1)在沉湖湿地保护区内进行的大规模植树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哪些法律规定?

  (2)蔡甸区林业局的“同意与监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案例三:某市为发展商业,扩建道路,对老路附近原有的民居强制拆迁,由于经济补偿问题,受到居民的抵制,并提起诉讼。据当地地方志记载,该市区民居是在明代洪武年间所建,由于年久失修,这些民居破旧不堪,对当地市容市貌产生了一定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对此进行整体规划,在民居所在地准备依托传统老街的优势,建立商业区以发展经济。

  问:(1)根据相关法律,请对该市区的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做出评价。

  (2)如果你是居民的代理律师,依据哪些法律规定才能够充分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思考题

  1.什么是自然保护区?简述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基本内容。

  2.什么是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3.什么是森林公园?我国对森林公园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4.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简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内容。

  5.结合本章相关法律规定,谈谈你对加强城乡环境保护的设想。

  6.对文化遗迹地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措施?

  7.结合我国关于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谈谈你对圆明园实施防渗漏工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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