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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新编》 作者:王学俭,张新平

第28章 政府体制(3)

  但议会一般都共同行使如下监督权力:监督政府权。即议会对政府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在总统共和制下,政府按宪法规定不对议会负责,而对选民负责,议会的监督作用就要小得多。议会监督政府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质询。即议会议员对政府首脑、政府成员管辖的事务,向政府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并要求对方给以答复;二是弹劾。即议会对政府及其成员的违宪行为提出控诉,要求加以审判或裁判;三是“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是专指议会内阁制国家,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如果内阁得不到议会多数的信任,或议会通过对内阁的“谴责决议案”,内阁必须总辞职。议会用投不信任票方式对内阁所能控制的程度,因各国政府体制的不同而差别很大。监督财政权。对财政的监督原是议会的一个传统特权,在议会的早期发展阶段,它的确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的议会和法国的“三级会议”,最初就是因为财政问题而召开的。议会对财政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另一个方面是筹款。

  批准条约权。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议会批准条约的权限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对外缔结一切条约都必须经过议会同意;第二种,对外缔结一切条约都不需要经过议会同意;第三种,只有重要的条约须经议会同意。但是,实际上,对外缔结条约的实权,一般都掌握在政府手中。

  批准对官吏的任命和决定对外宣战等。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拥有对总统任命高级官吏的批准权,在某些条件下,总统解除高级官吏的职务也需要经过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四、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通常称之为政府。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权和管理的范围,分为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部分。最高行政机关是负责领导全国和各个地方行政工作的机关,称为中央政府。地方行政机关是设置在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地方行政工作的机关,称为地方政府。最高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和职权的划分主要由国家结构形式决定。在单一制国家一般实行中央集权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实行地方分权制。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主要部分。

  在当代各资本主义国家中,关于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行政首脑的产生方法和任职期限也各有差别,一般都由各国的宪法加以具体规定。从历史上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首脑的产生方法,有以下几种:(1)世袭的方法。如当代某些掌握行政实权或部分掌握行政实权的君主,西班牙的国王卡洛斯即是一例。至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和日本天皇,那只是礼仪上或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而不是真正的行政首脑,因为他们并不掌握行政实权。(2)议会产生的方法。例如1958年以前(第四共和国)的法国、印度尼西亚、瑞士等。(3)间接选举的方法。如美国、阿根廷、芬兰等国。(4)直接选举的方法。如1958年以后的法国、智利、墨西哥等国。(5)由国会议员与各州代表共同选举的方法。如意大利和联邦德国。

  资本主义国家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

  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职能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其行政机关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其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执行国家法律。就是立法机关的一切法律和决议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公诸于众,号令人们共同遵守执行。

  (2)参与国家立法。在内阁制国家,指最高行政机关内阁享有立法提案权,在总统制国家,总统虽无立法提案权,但总统往往以国情咨文、预算和经济咨文以及附加法案等形式,影响立法,行使所谓立法倡议权和立法否决权。此外,最高行政机关还有权力以政府的名义制定或颁布具体的命令、决定等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还享有“委任立法权”,或“补充立法权”。

  (3)决定并实施国家内外政策和任免高级官员。国家的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和贯彻实施都通过最高行政机关的活动来实现。此外,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内阁部长、大使、高级法官和军队的高级指挥官都是由总统或总理(首相)任免的,但这些任免须征得到议会同意。

  (4)掌握国家军队、警察、管理司法行政。在资本主义国家、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实际掌握在最高行政机关手中。在总统制的美国和半总统制的法国,总统是三军总司令和全国所有武装部队的统帅。在内阁制的英国,英王是名义上的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实际上军队是由首相兼任主席的国防委员会和内阁所掌握。任命法官的权力也大都属于行政机关。

  五、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在现代政府机构中,是一个重要和独立的部门。从资本主义国家诞生以来,随着三权分立学说的确立和发展,司法机关便逐渐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脱离,成为行使国家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政府机关。

  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而产生,它们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侦察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解释普通法律的权力,解释宪法的权力归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有。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各不相同,法官和检察官的产生方式也有很大区别。它们的权力主要有独立审判权、违宪审查权以及在英美法系中的政策制定权。法院的组成和法官的产生在各国也不相同。

  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的,如瑞士、委内瑞拉等国;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如印度和美国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按考试或某种选举原则任命的,如意大利;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如美国各州的法官。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原则和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权。在近代和现代国家中,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以及惩治违法与犯罪行为,都离不开司法机关。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把司法权同行政权的分立,作为自由存在的前提,把司法权同立法权的分立,作为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保障。现今世界各国对司法权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也充分说明它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司法机关的职权,在某些国家除宪法规定的管理纯粹司法事件的权力外,还可以涉及到某些立法和行政性质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英、美各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传统,承认法院判例享有与普通法律同样的效力,法院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中,遇到没有正式法律条文可以援引时,又往往根据法理和统治阶级的政策及法院判例等行事,这是司法权力含有立法性质的地方。

  法院还有最重要的职权,就是违宪审查权。即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和各种法规,法院具有否认或者撤消的权力。关于违宪审查权力的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已形成一种惯例;有的国家则反对法院拥有此种权力。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由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假如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法院当然有权否定。

  (2)司法独立制度。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司法审判权由法院(法官)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涉,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二是法院(法官)的审判独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只能依上诉程序或上告程序进行。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独立,关系到该国的政府组织是否完善,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否有保障。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司法机关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进行独立审判,以保障公民权利,或者由行政或别的机关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的自由就将受到伤害,政治权利就将失去保障。所以,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或“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3)法官保障制度。包括法官不可更换制、法官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等内容,以此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法官不可更换制,指法官任期届满以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法官专职制,指法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议员或营利性机构职务,也不得以政党身分从事政治活动。法官退休制和高薪制,则以优厚待遇避免其贪赃枉法,营私舞弊。

  (4)律师辩护制度。指律师受当事人(原、被告)的委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为当事人辩护的制度。另外,也包括律师可以充当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及个人的法律顾问。

  除此之外,资本主义国家还制定一系列司法民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民陪审原则以及回避原则、不能强迫犯人自供其罪、禁止残酷与异常刑罚、上诉不加刑等诉讼原则。

  六、安全机关

  安全机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重要机关之一。安全机关主要的职责是保卫一个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的安全。它的主要机构就是军队和其它的安全机构。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军队和安全机构来维持自己本国的安全。马克思主义认为,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巩固国家政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强大的军队是一个国家政权坚强的柱石。

  安全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对内对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和国家的有组织的物质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阶级统治得以维持的重要支柱;第二,它是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经济基础、社会秩序以及镇压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的暴力工具。

  第三,它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抵御外部侵略的有力保证。

  就资本主义国家而言,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法国,指出:议会民主日益成为资产阶级专政的遮羞布和装饰品,几乎被行政权力所侵蚀,官僚军事机器不断加强,拥有五十万人的官吏队伍和五十万人的军队。当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空前地加强起来,军队也随之骇人听闻地扩大起来,不仅拥有现代化的庞大的军队,而且还有公开或秘密的警察,以及宪兵等。以美国为例,目前拥有二百一十万左右的现役军人,以专门从事国内外特务间谍活动的中央情报局在国内外有雇员近两万人,还有庞大的特务机构联邦调查局。当今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宣扬所谓文官治国原则,标榜武装力量中立,鼓吹所谓军人不参政,不介入党政之争和竞选活动。应该说,倘若真正兑现,从一定意义上会使军队成为整个资产阶级的而不是其中某个集团的工具,无疑会使国内政局减少动乱,对资产阶级统治有利。但是,这丝毫不能改变资本主义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

  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国家安全机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安全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帮助政府掌握世界情势,所以,它要广泛收集各国的军备动态,各国对于本国政府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各国对本国的经贸前景的评价等。执行这些任务主要是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使本国不受外来的侵略,从而保持本国的繁荣、稳定与发展。

  安全机关在各国除了军队以外,一般还有一些其它的安全机构。

  如:中国的国家安全部、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情报局等。在各国的政府体制中,虽然体制不一样,但安全机关大都有其共性,这不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稳定与安全,使本国不受外来侵略和内部骚乱的影响,使国家的主权和政权得以保持完整。

  一、政府体制的含义和设置的科学原则

  1.国体、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在研究政府体制时,首先应该明确其基本概念。政府体制,从内涵上说,属于国家政体;从外表上看,是国家形式。要正确理解政府体制,必须搞清楚国体、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

  国家一经产生,即表现为本质和形式的内在统一。这里的本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体,它表明一个国家的阶级性质,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关系和地位。所谓国家形式,即一国统治阶级实现本阶级权力的方式,它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纵向的权力安排,它表明国家的整体与局部、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政权组织形式则表现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国内理论界,通常将政权组织形式等同于政体。但也有人认为,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尽管有着密切联系,然而它们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政体侧重于体制,而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应该说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政体是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宏观架构,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这一宏观权力架构的具体化。同一政体由于自然、地理、民族等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具体化为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与政体是一个统一体中不可分割、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国体需要相应的政体来实现,政体又由国体来决定,并为其服务。在国体和政体的关系中,国体起着主导的和决定的作用。但是国体和政体的结合也常常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国家的历史类型,而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形式,却并不一定相同。也就是说,相同性质的国家,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政体,比如,同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和古巴就表现为不同的政体;另一方面,不同的国体,也可以采用相同的政体,如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政体,而这一政体形式也出现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里。

  2.政府体制设置的科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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