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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王国全

第10章 家庭关系(2)

  A.只能对婚前一方个人财产B.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C.对婚前个人财产不得各自所有D.既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3.复员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B.夫妻生活时间较长的,按共同财产处理C.复员军人个人财产D.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

  A.法定制B.约定制C.联合制D.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5.复员、转业军人的()应归本人所有。

  A.转业费B.复员费C.医疗费D.退伍费

  6.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

  A.姓名权B.人身自由权C.住所决定权D.计划生育义务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有()。

  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B.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C.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D.夫妻有代理对方从事日常家务活动的权利

  8.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9.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D.复员军人的伤残补助金

  10.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为()。

  A.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B.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C.残疾人生活补助费D.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1.下列情况下,男女双方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的有()。

  A.只有婚约的男女双方B.姘居的以及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C.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D.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

  12.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法律的规定有()。

  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死亡,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C.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D.依法被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的一方,如对死亡的另一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二、名词解释

  1.夫妻财产制

  2.夫妻共同财产

  3.所得共同制

  三、简答题

  1.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2.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

  3.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

  4.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特有财产制的原则性规定。

  四、案例分析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自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问:

  (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

  (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2.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时,岳某在外地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的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问:

  (1)房屋是夏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夏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项目二父母子女关系

  【学习目标】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入案例】

  海某与罗某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他们的爱情结晶就诞生了。儿子海涛的诞生为他们的小家庭带来了快乐和幸福,但是夫妻二人却因为照料孩子等家庭琐事逐渐起了矛盾,经常吵架。后来二人夫妻关系越来越僵化,矛盾不断升级,海某认为再这样过下去没有任何意义,提出离婚。经协商一致,罗某同意离婚,儿子海涛归罗某抚养,海某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2008年,罗某再婚,因对方不能生育,罗某主动将儿子的姓改为现在丈夫的姓。海某在探望儿子时无意中得知儿子改了姓,停止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而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的姓氏,否则不再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

  试分析:儿子改姓氏,父亲是否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姓氏决定;父母的抚养义务【主要内容】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有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之分。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又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一般情况下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只能因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父母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及相互扶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又称亲权。

  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有抚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顾。抚养费包括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在任何条件下均不能免除,即使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也不能免除。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恶意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实施自力救济,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父母对非法侵犯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父母也应承担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而带来的民事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客观条件的。这里所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对《民法通则》监护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即使是父母离异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要与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法定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包括:精神上的关心,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对于患病的父母,有义务协助他们治病就医。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发生赡养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裁判的方式确定给付赡养费的金额、期限以及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父母而拒绝赡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情节恶劣的依法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父母子女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

  1.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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