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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王国全

第11章 家庭关系(3)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子女、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养父母,父母在继承其死亡子女的遗产时权利是平等的。

  2.父母再婚的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但由于种种原因,如世俗偏见的禁锢、老年人自身观念的束缚、子女的干涉等,导致老年人再婚困难重重,不能安享晚年。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父母子女,包括()。

  A.父母与婚生子女B.父母与非婚生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D.继父母与继子女

  3.我国《继承法》把子女、父母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些子女、父母包括()。

  A.非婚生子女B.养子女C.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D.义父母

  4.赡养父母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

  A.与父母共同生活B.为其提供生活费C.为其提供劳务D.侍奉和照料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面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一类是()。

  A.父母与非婚生子女B.义父母与义子女C.继父母与继子女D.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6.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一切责任

  7.下列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一类是()。

  A.未婚男女所生子女B.已婚男女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C.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D.已订婚的男女所生子女

  二、名词解释

  1.亲子关系

  2.非婚生子女

  3.赡养

  4.扶助

  三、简答题

  1.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四、案例分析

  1.1999年3月李某刚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踏入社会后,因其没有生存技能,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萌生重新入校读书的想法。经过努力,2001年9月李某考取了某职业高中,学习烹饪。但父母对其已失去信心,以其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李某在向父母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承担其在职业高中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共计15000元。

  问:(1)李某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能否认定为独立生活?

  (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

  2.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做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问:(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2)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项目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学习目标】

  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入案例】

  刚工作不久的王伟(化名)接到一纸诉状,起诉人竟为王伟的奶奶。很快公司的人知道了,他们很诧异,王伟平常待人有礼,怎会被自己的奶奶告呢?

  王伟见状不得不解释:上大学时,爷爷资助过自己读书,现在奶奶生病,见自己工作了,希望自己能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听罢,同事都责备王伟,钱挤一挤就出来了,干吗吵到法院?王伟满腹委屈:“我不是不想赡养,5年前我父亲因病过世,我和母亲一起生活,爷爷很喜欢我们,可奶奶和姑姑却不是。不久,爷爷也因病走了,在我最难过的时候,姑姑却称这都是我母亲克的。”

  话传到姑姑那儿,她指着王伟:“当初你考上大学,爷爷一次性给你10万,其间还不断资助你,如今你竟将赡养奶奶的责任全推掉!”王伟忍无可忍:“姑姑,爷爷是给了我一笔钱,可当初爷爷也给了你一笔钱,并协议写明:钱给你后,二老的生活费、医药费由你们承担。现奶奶生病了,不是应由姑姑您赡养吗?”

  争论归争论,作为孙辈的王伟需要承担奶奶的赡养义务吗?

  【本案知识点】

  祖孙关系;抚养;赡养

  【主要内容】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概述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条件地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有条件地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血亲,而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血缘关系,各方之间有条件地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有其伦理和法理基础。

  在实际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继承是常见的现象,因此调整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有其社会现实基础。将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增强家庭成员的团结,有利于形成与倡导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

  祖孙关系

  (一)祖孙关系的概念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此处不再赘述。

  (二)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一般而言,祖孙之间不发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由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祖孙之间形成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1)被抚养人的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无能力抚养,或双方均无能力抚养,且被抚养人需要抚养。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且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但有精神病等。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且本人需要赡养。

  若被赡养人有经济来源,而且生活上基本可以自理,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不负担此义务。

  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抚养、赡养事宜,如果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当然达成的协议也可以随情况而变化,通过协商或人民法院重新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

  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弟姐妹关系的概念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1.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而言,兄弟姐妹均由其父母抚养,他们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也无扶养的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替补性质,故而作为第一顺序抚养人的父母若没有死亡且有抚养能力,则不会产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3)兄、姐已成年且有负担能力。

  3.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

  (2)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

  (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符合法定条件的扶养人,必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被扶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在我国,兄、姐扶养弟、妹的法定条件有()。

  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C.弟、妹尚未成年D.弟、妹尚未结婚或生活困难

  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是()。

  A.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C.兄、姐没有退休金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3.下列情况,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B.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困难,需要赡养C.祖父母、外祖父母无人赡养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能力赡养

  二、简答题

  1.简述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

  2.简述兄弟姐妹之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

  1.2004年8月,小明(8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明的爷爷、哥哥(20岁)和姐姐(18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明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明在学校打伤小光。

  问:(1)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

  (2)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

  (3)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2000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

  2.马某(男)与朱某(女)婚后生有一子,其子一直和马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后来马某和朱某离婚,由于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判决孩子归朱某抚养,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马某的父母十分疼爱孙子,责怪儿子没有争到孙子的抚养权,老两口经常去朱某的住处看望孙子,朱某也没有反对。后来朱某再婚,为了不让丈夫对此事有想法,维护新家庭的和睦,便不再允许马某的父母探望孙子。

  问:(1)马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探望孙子,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朱某认为马某父母的行为扰乱了自己的生活,请求法院要求马某父母停止看望孩子,能否得到支持?

  (3)假如马某死亡,朱某不愿意抚养孩子,马某的父母是否可以要求抚养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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