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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王国全

第15章 离婚制度(1)

  【知识要点】

  1.离婚的概念、条件

  2.离婚的法律程序

  3.离婚的法律后果

  项目一离婚制度概述

  【学习目标】

  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

  【导入案例】

  胡先生和刘小姐均是博士,系某高校教师。2004年,该高校迁移到新校区,由于新校区地理位置相对偏僻,不利于教师工作生活,因此学校决定筹资盖房,分给本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照学校规定,只要具有博士学位就可分得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夫妻二人均是本校教师的,只能分得一套。面对学校附近开发日益完善、房价上涨的情况,胡先生和刘小姐决定“假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分得房子之后再复婚。

  二人如愿以偿,学校给胡先生和刘小姐每人分得一套房子。随后刘小姐催促胡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胡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脱。两个月之后,胡先生和他人领取结婚证举行了婚礼,刘小姐此时慌了,认为他们是“假离婚”,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撤销。因此刘小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她和胡先生的离婚证,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并惩罚胡先生的重婚行为。

  试分析:

  1.刘小姐请求撤销她和胡先生的离婚证,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2.胡先生和他人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吗?

  【本案知识点】

  婚姻关系终止;离婚及其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

  婚姻终止和离婚概述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是指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只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才会有婚姻终止的后果发生。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二是因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婚姻的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身份关系消灭、夫妻共同财产终止、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变化等。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配偶的死亡分为两种: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消灭,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效力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对家庭及亲属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离婚的特征

  (1)离婚的主体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

  (2)离婚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3)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私下达成离婚协议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离婚导致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终止,同时影响到子女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3.离婚的种类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程序,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行政离婚或登记离婚)和判决离婚(诉讼离婚)。

  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撤销不同。离婚是解除有效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被确认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处理的法律后果。

  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总体上实行的是专权离婚制度①。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与宗法家族制度相适应,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其特点是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我国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有四种:

  1.男子休妻(七出)。

  2.国家强制离婚(义绝)。

  3.和离。

  4.呈诉离婚。

  (二)我国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根据1930年12月26日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的规定,离婚制度分为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

  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离婚立法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在程序上将离婚区分为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时,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婚姻法》,对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设立了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完善了离婚的程序。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基本上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的这两条规定,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了例示性的规定,更便于操作。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A.配偶失踪B.配偶与他人结婚C.离婚D.配偶死亡

  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国家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义绝B.和离C.七出D.呈诉离婚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婚姻终止?什么是离婚?

  2.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3.离婚的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做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问:温某想与张某离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张某拒做亲子鉴定,温某想要确定亲子关系该怎么办?

  2.阮某与汪某(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汪某带一与前夫所生女儿林琳(时年5岁)与阮某共同生活,阮某主动承担了对林琳的抚养教育,家庭关系较为融洽。2001年5月开始,阮某与汪某开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日,汪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阮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阮某每月支付林琳抚养费300元。阮某对汪某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同意,但拒绝继续抚养林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阮某与林琳形成抚养关系,但在阮某与汪某离婚时,因阮某不同意继续抚养,应免除阮某对林琳继续抚养的义务。遂判决:(1)解除汪某与阮某的婚姻关系;(2)林琳由其生父母抚养。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项目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学习目标】

  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

  【导入案例】

  一对夫妻分居18年后,才于近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让人大感意外。法官提醒,法律上并无自动离婚的规定,双方必须依照程序办理离婚手续。①2011年11月上旬,西陵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离婚纠纷案:崔某(女方)称,与王某(男方)婚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王某动辄实施暴力,不堪忍受,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法官经审理了解到:双方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登记结婚,1983年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打闹,于1993年开始分居。随后矛盾仍不断升级,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啥现在才要求离婚?当法官问及这个问题时,崔某称听别人说只要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后就算自动离婚了。

  审理法官表示,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后就算自动离婚的说法于法无据,从1950年我国《婚姻法》颁布至今,从未有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就算自动离婚的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崔某与王某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知识点】

  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

  【主要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判决离婚)两种。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按照行政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的,按照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的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的,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登记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自愿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自愿离婚的行为审核、检查、监督,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视为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未经登记程序,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4.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所谓合理的安排,是指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随何方生活,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方面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安排。

  5.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适当处理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等问题的处理符合男女平等原则和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6.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当事人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携带的证件和证明是否齐备,如果不齐备,则应通知当事人补齐。还要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等是否做出适当处理。虽然自愿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探望、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离婚证已经颁发,则可确认其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离婚证遗失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在实践中不好把握,为了使法官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我国婚姻法对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了例示性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即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配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对方确实不可能谅解的,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对家庭成员伤害极大,如果调解无效,应当认定感情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实践中出现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者一方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另一方坚持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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