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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王国全

第16章 离婚制度(2)

  虽然婚姻法作出的例示性规定便于法律操作,但对于以一方有过错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经调解双方能够达成谅解的也可判决不予离婚。

  至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缺席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诉讼外的调解

  有关部门予以调解被称为诉讼外的调解,又称诉讼前的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司法所、婚姻登记机关等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就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其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达成协议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采用诉讼外调解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即当事人可以经过诉讼外调解使婚姻纠纷得以解决,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诉讼中的调解。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离婚案件,除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无法调解的以外,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作出判决。

  双方当事人同意和好的,由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离婚的,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法院判决。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对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所作的裁判。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则启动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1)对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维护军队稳定。

  现役军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的干部、战士和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干部、战士。现役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民兵和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以及其他不属于军队编制的武装人员。

  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一定是女方。

  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是指非军人一方与军人一方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对离婚纠纷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未经过军人一方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判决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配偶一方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主动提出与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应适用离婚的一般法律规定,不适用特别规定。

  (2)对妇女的特别保护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规定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同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一定的限制。

  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以上条件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所指的两种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他方或婴儿有危及生命的可能等;二是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的()。

  A.应按诉讼程序处理B.应按照行政程序处理C.由男女所在单位处理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2.《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A.须由有关部门进行B.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C.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D.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下列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是()。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4.下列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是()。

  A.退役军人B.复员军人C.现役军人D.转业军人

  5.我国的离婚讼诉适用于()。

  A.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B.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C.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D.虽然符合登记离婚条件,但是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现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6.女方在(),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怀孕期间B.分娩后一年内C.子女未满2周岁D.子女未满14周岁

  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内不得重新起诉。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A.6个月B.1年C.2年D.3年

  9.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

  A.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B.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现役军人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D.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10.我国的诉讼离婚适用于下列离婚纠纷中的()。

  A.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B.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C.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D.虽然符合登记离婚条件,但是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

  二、简答题

  1.简述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2.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诉讼离婚的各种具体的、例示性的规定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

  1.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1)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2)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2.2005年曲某(男)与苗某(女)相识,曲某欣赏苗某的美丽与温柔,苗某心仪曲某的文采和优雅,二人在接触不久后就同居。2007年年初,曲某与苗某结婚,2012年,苗某怀孕,但两人因感情破裂想要离婚。

  问:

  (1)苗某怀孕期间曲某能起诉要求离婚吗?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2)苗某怀孕期间自己能起诉要求离婚吗?为什么?

  (3)假如曲某得知苗某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能否起诉离婚?

  (4)苗某怀孕期间二人可以协议离婚吗?

  项目三离婚的效力

  【学习目标】

  1.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教育。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

  【导入案例】

  2009年5月,徐某(女)和黄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徐某随丈夫到丈夫工作地银川工作、生活。黄某在一家民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收入不菲。但是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黄某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这事给新婚的家庭罩上了一层阴影。2011年8月,儿子出生,看似美满幸福的家庭出现了裂缝,夫妻俩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家庭暴力。2012年3月,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徐某称,她在婚前支付3万元和丈夫一起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房子,婚后和丈夫黄某一起按揭还款。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黄某的名字,但是房子是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财产,丈夫应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但是法院的判决让她难以接受: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3万元的首付,房子归丈夫,丈夫补偿她10万元。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本案知识点】

  离婚房产分割;分割办法

  【主要内容】

  离婚的效力,指离婚这一法律事实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后果。离婚涉及当事人相关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或变更,以及子女监护、教育、抚养等问题的处理。离婚使得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教育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既是双方的权利,又是双方的义务。从权利的角度讲,父母双方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限制或干涉。从义务的角度讲,父母双方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必须抚养教育子女,不能因离婚而放弃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人工技术生殖的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旦形成,则不能随意解除。

  (二)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子女抚养的归属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包括双方协议变更和一方要求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当许可。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和给付方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可定期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还可以物折抵,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原则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给付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由于生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子女抚养费变更包括抚养费的增加、抚养费的减少和抚养费的免除三种情况。

  (四)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人有探望子女或不探望子女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干涉,但探望权人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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