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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王国全

第18章 离婚制度(4)

  夫妻一方借款对另一方进行智力投资,另一方可得的仅是某项普通的技术或者技艺,人力资本的含金量不高,所借债务不多,且另一方获得某项普通的技术、技艺后,将利用所学之长挣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部分,由双方分摊。

  4.为逃债而离婚的债务的清偿。夫妻财产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还涉及财产交换关系,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从审判实践来看,有人为了逃避债务,难免会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则视为没有约定,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债务因而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所欠债务时,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离婚时,为逃避债务将全部或大部分共同财产协议归一方所有,致使债务无法清偿的,应认定该协议无效;为逃避债务夫妻一方将其婚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该约定无效,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的夫妻个人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经济帮助与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是无条件的;而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1.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具体而言有三个条件:

  (1)必要条件: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如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难以维持。

  (2)前提条件: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对他方予以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

  (3)时间条件: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不困难,而离婚后发生困难,则不予以帮助。

  2.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所提供的住房及其他财物,应从提供经济帮助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中支付。帮助不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生活用品及其他。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再行结婚的,提供帮助的一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仍然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经济补偿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经济补偿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

  (2)必要条件: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3)时间条件:经济补偿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出该请求;离婚后再起诉要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数额和给付的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给付的数额和方式时,应当根据配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配偶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配偶双方离异时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婚姻双方的谋生手段;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三)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办法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多少财产损失,就应赔偿多少。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反常的状况。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又可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协议离婚时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否则,视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夫妻离婚后,对已经成年但尚在校就读高中的子女()。

  A.有继续抚养的义务B.没有抚养义务C.成年子女提出要求的才抚养D.父母与成年子女协商一致的才抚养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

  A.由男方负责清偿B.由男女各清偿一半C.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D.由双方协议清偿

  3.某甲在离婚诉讼中,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不久,某甲与妻子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些遗产()。

  A.属于甲的个人财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C.由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权的归属D.属于甲妻个人财产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A.临时B.长期C.适当D.定期

  5.离婚时,下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是()。

  A.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债务B.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D.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该财物所欠债务

  6.关于离婚时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请求方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则丧失财产补偿请求权B.夫妻只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有权主张该权利C.补偿金额的多少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无关D.补偿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7.关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同时或者离婚后两年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权利B.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本人若有过错,亦无权就对方过错主张赔偿C.因配偶嫖娼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损害赔偿D.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有过错方无权提出离婚

  8.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B.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者养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在特殊情况下,经养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未成年的养子女,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一方收养C.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D.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9.下列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的是()。

  A.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重大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B.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继续共同生活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C.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D.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抚养费应由男女双方等额负担B.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C.如义务人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D.抚养费只能以金钱形式给付

  11.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中止其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是()。

  A.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可能危害子女的精神疾病、严重传染性疾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C.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探望子女时对子女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或者唆使、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D.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

  二、简答题

  1.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原则?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哪些方法?

  三、案例分析

  1.宁某,某工厂工人,2002年认识牛某并很快与牛某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7岁。从1998年夏天起,宁某与同事叶某通奸,被牛某发现,牛某最初也规劝宁某,并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夫妻关系,但宁某不为所动,反而变本加厉,与叶某搞得火热。牛某努力未果,两人关系恶化。同年12月,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牛某离婚,牛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宁某擅自变卖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宁某在2002年年底购置),为此双方关系更趋恶化。

  1999年1月起,宁某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补贴家用。牛某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家中尚有家具一套,为婚前宁某所买。

  2012年2月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牛某则提出,夫妻纠纷系第三人介入导致,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分居期间宁某向他人借债1800元,牛某借债4000元。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双方离婚,所生之女由谁抚养为宜?抚养费、教育费应如何负担?

  (3)家具应如何分割?宁某所变卖之物应如何处理?

  (4)宁、牛各方所借债务应如何处理?

  (5)除上述问题外,你认为还有什么问题要解决?

  2.杨某(男)和董某(女)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董某育有一子。当上爸爸的杨某格外高兴,为了让妻儿过上舒适的生活,杨某努力工作,凭自己的技术和别人合伙开办了手机电池制造厂,在短短三年时间内,积累了大量资产。从2008年开始,有房有车、资产颇丰的杨某开始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两人为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虽说不如以前,但是还过得去。后来董某从别人口中得知杨某外面有人,便留意杨某的行踪,最后确定杨某和一女子同居近一年,夫妻为此大吵一场。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董某希望丈夫回心转意,但是丈夫杨某变本加厉,公开和情人住在一起。二人协议离婚,董某分得房子一套及人民币10万元。离婚半年后董某得知杨某共有房产15套,存款近千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问:

  (1)董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假如杨某声称自己对外欠债900万,法院查证属实,该债务如何处理?

  (3)董某此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4)假如此时董某生活困难,能否要求杨某给予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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