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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王国全

第21章 附论(1)

  【知识要点】

  1.民族婚姻

  2.涉外婚姻家庭法律

  3.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法律项目一民族婚姻

  【学习目标】

  1.民族婚姻的立法。

  2.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变通、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导入案例】

  马某,宁夏人,回族,出生于1985年。马某20岁的时候和自己16岁的表妹杨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五年时间,杨某连续生下三女,其中两个孩子有轻度智力障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马某对杨某十分不满,加之孩子不健康,心烦意乱的马某便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马某与20岁的未婚女青年张某同居,后张某怀孕并生下一男孩,马某和张某登记结婚,杨某知道此事后,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马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1.马某与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马某22岁时与已满18岁的表妹杨某是否可以登记结婚?

  2.马某与杨某生育三个孩子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3.马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本案知识点】

  民族婚姻的变通规定【主要内容】

  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在民族婚姻中,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少数民族。

  民族婚姻的立法

  《婚姻法》是适用于全国各民族的基本法,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少数民族长期以来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各民族婚姻习俗往往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宪法》和法律允许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规定,从而适应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

  不过制定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立法程序上,民族自治地方需对婚姻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立法状况看,1980年《婚姻法》第一次修订以来,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以及四川、云南、青海、河南、贵州、甘肃等省(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民族地方,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1月1日施行),《西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1982年1月1日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6月15日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9月21日施行)等。这些规定对当地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变通、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不同民族间通婚的一般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我国法律也不限制不同民族之间通婚。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要坚持自愿,但也要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如果当地民族习惯或宗教教规不允许与外族通婚,则应尽量说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尊重民族习惯,不要结婚,以免引起群众的反感和民族纠纷。

  (二)对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适当降低了法定婚龄。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有早恋早婚的习俗,青年男女一般在16周岁至18周岁结婚。《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在少数民族地区难以执行。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各少数民族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把《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周岁,即将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少数民族男女自愿晚婚晚育的,应予鼓励。

  (三)禁止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

  有些少数民族长期以来盛行只在本民族内通婚的习俗,通婚的范围比较狭窄。近亲结婚较为普遍,表兄弟姐妹结婚更是许多少数民族的习惯。《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可能做到一刀切,但是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一般不允许变通。

  (四)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根据国家民族委员会和公安部等部委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子女,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确定,年满18周岁则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依法更改民族成分得由户籍部门进行登记。

  (五)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民族地区原来对少数民族不提倡计划生育,但后来由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过快,已不适应人口与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协调的要求,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国家允许民族地区实行计划生育,并在计划生育方面作了一些灵活的规定。一般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比汉族要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有特殊情况可生育三个孩子。个别民族可不作生育数量要求,不过该民族地区须宣传生命科学知识,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六)坚持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由于传统婚俗和宗教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离婚一般都只按传统习惯举行一定世俗仪式或宗教仪式,不一定履行法律手续。为加强对婚姻成立的指导和监督,以保护合法婚姻,防止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发生,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明确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但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予以尊重。

  【课后练习】

  简答题

  1.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2.民族地区制定婚姻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项目二涉外婚姻家庭法律

  【学习目标】

  1.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

  2.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导入案例】

  某市的李女士认识了美国小伙戴维斯,两人相爱,很快就要走进婚姻的殿堂。

  李女士在市政府外事办工作,当李女士将喜帖发给单位领导时,单位领导告诉她,按有关规定,她不能和外国人结婚。如果她和外国人结婚,就要被单位辞退。

  试分析:

  1.李女士单位领导的说法是否有依据?

  2.李女士能和外国人结婚吗?

  3.假如李女士和美国人戴维斯结婚,在哪里领取结婚证?美国人戴维斯应该出具哪些证件或证明?

  【本案知识点】

  涉外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主要内容】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缔结或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外国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和无国籍人士。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依据。其适用原则如下:

  1.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我国参加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有关规定,都必须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问题时得到严格遵守,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具体而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均应符合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的法律。认定婚姻其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

  4.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依照国内法和外国法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是为了满足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

  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界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时应注意,一般来讲,被扶养人与其本国、住所地所在国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国之间的联系都很密切。

  5.家庭和亲属监护适用监护人本国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无论其国籍如何,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6.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婚姻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使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涉外结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使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据此,如果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则当然适用我国法律。

  (一)涉外结婚的条件

  1.结婚主体的限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主体做了必要限制。根据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禁止下列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现役军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原、专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效以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不在禁止之列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除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外,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使该婚姻为其本国法所承认。

  (二)涉外结婚的程序

  1.结婚的当事人应该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国公民应该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要求结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

  涉外离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的,应按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一)登记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华侨在我国境内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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