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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程》 作者:哈新文

第17章 司法文书(3)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后的七天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书共四联,第一联是存根,用来保存备查,是批准逮捕后相关部门备案;第二联是副本,即附卷联,是检察机关用来备案供留存;第三联是正本,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据此填写《逮捕证》;第四联是回执,送达公安机关盖章后退回人民检察院附卷。

  【格式】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检批捕[]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送达机关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检批捕[]号:

  你于年月日以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

  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联附卷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批捕[]号

  :

  你于年月日以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

  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回执)

  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你院年月日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通知如下:(犯罪嫌疑人已于年月日由执行逮捕,或者因未执行逮捕)。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公章)

  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实训3《起诉书》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或由本院自行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起诉书就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文书。由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是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通常称为公诉书。

  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有四种不同的格式:普通程序适用的、单位犯罪适用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及简易程序适用的。我们这里主要是对普通程序起诉书的制作进行说明。

  制作内容

  (一)首部

  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组成,如“××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书编号由检察机关的简称,案件性质,年度及案件序号组成。

  如“×检刑诉[20××]××号”,年度必须用4位数字表示,不可省略。涉外案件的起诉书,应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二)正文

  起诉书的正文包括: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曾用名、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2.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应这样写“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3.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其次,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最后,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3)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4.证据。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5.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检察机关应阐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衡量犯罪情节及法律依据;认定犯罪情节,提出量刑意见;引出相关法律依据,报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

  1.受文机关(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2.公诉人的署名及日期。

  3.附项。

  【格式】

  普通程序(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某某……(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和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1.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2.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3.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4.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

  本院认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范文】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年龄34岁,汉族,××省××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县××乡××村,农民。张某某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03年2月到××市化肥厂干临时工,同年10月初被辞退回家劳动,11月1日因盗窃被××分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经××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年10月26日凌晨,张某某翻墙进入朝阳小区后又翻窗进入熟睡的廖某某家,盗窃现金3万元,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行为恶劣,未退赃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页。

  【训练】

  阅读下列材料,拟制作一份起诉书。

  案情女青年王小花于××××年8月到同门市丽友区食品一条街的最北端的一家小饭店求职,饭店老板崔亮见王小花身材匀称、眉目清秀,收她为本店的服务员。言明工作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11点,月工资1000元,管吃管住,试工1个月。9月10日晚上10点多,来了一位男顾客,由王小花领入里屋餐厅。这位顾客要了许多酒菜,喝了两瓶啤酒,见店内老板刚出去,且店内无其他顾客,便凶相毕露,趁王小花不备,猛然用事先系好活扣的尼龙提包背带套住王小花的脖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威逼王小花交出抽屉里的钱款。王小花不从并大喊救命,这个顾客就猛勒套在王小花脖子上的尼龙提包背带,造成王小花窒息死亡。后这个顾客撬开抽屉,拿走现金1642元,又搜去被害人王小花衣兜里的现金36元后逃走。次日凌晨4点被抓获归案。

  经公安局的调查取证,查明这个顾客叫武松,系同门市江丽区的无业游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开始时他对罪行百般抵赖,后在人证物证面前,才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同门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5日经同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武松逮捕。此案经同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同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该案的主要证据有:

  1.武松供认,从王小花颈部提取的提包背带是他的提包背带,并且是他用这个背带勒死被害人的。

  2.经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武松裤子上的血迹和提取背包背带上的血迹与王小花的血型相同。

  3.饭店老板证明武松确曾在出事当晚在该饭店吃过饭而且是王小花招待了他。

  武松,男,17岁,同门市人,无业。武松被逮捕后,聘请了同门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东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实训4《不起诉决定书》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制作的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制作内容

  (一)首部

  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组成。

  (二)正文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同起诉书格式)2.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的姓名和单位)。

  3.案件来源及案由。案件来源包括公安机关移送、本院自侦案件或移送过来的案件。案由是写审查起诉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还要注明移送本院的时间。

  4.案件事实(写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

  5.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这部分根据不同案情,有不同的写法。

  (1)绝对不起诉。写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写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触犯××(罪名)一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由此决定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写明:“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6.告知事项。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

  (三)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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