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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9章 法律制定(3)

  中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十万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五十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七千多亿元,对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八十二万多个,人民调解员四百六十七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及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项目三法系

  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法系”一词也可翻译为“法族”。所谓法系的概念,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是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类别。

  依据不同的划分方法,法系呈现出多种形态。理论界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也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民法法系。它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40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种法律体系的总称。在大陆法系的影响下,除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本单元“导入案例”中提到的《法国民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法典,它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条文完善,被恩格斯誉为“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拿破仑画像典”。随着拿破仑军队在欧洲的扩张,《拿破仑法典》被推广到欧洲各国,广泛被欧洲地区及其他地区的许多国家作为民事立法的借鉴和效仿,对欧洲大陆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民法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所以说,一部好的法律不但可以历经几百年依然适用,还能对世界各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它是指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法律传统。这一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虽也有一定的制定法,但司法通常借助于判例来进行。除英国以外,美国以及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英美法系传统的成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以及法律分类和法律术语上的差别。导致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历史传统的不同,或者某些重大历史事件起了作用。不过,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越来越小,呈现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孕育,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的本质特征。

  (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三)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

  (四)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目前,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已经形成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格局。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之下,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平共处,既是当代中国制度的最具独特性的重要特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状况。这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提供了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的巨大机遇。

  【实务训练】

  熟悉体现法律的要素,立法的步骤、原则。

  【训练内容】

  根据立法的一般原理,起草一份《班规》。

  实训步骤

  1.在班级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班规》制定小组人选。

  2.制定小组开展调研,了解同学们对《班规》内容的意见。

  3.拟定《班规》草案,交全班同学审议。

  4.根据全班审议意见,完善草案,再次提交全班同学表决。

  【练习题】

  一、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活动是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

  A.法律汇编B.法典编纂C.法律统计D.法律整理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权利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C.国务院D.国家主席

  3.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草案的审议C.法律草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

  A.基本法律B.行政法规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5.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

  A.立法技术B.依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的划分C.立法措施D.立法规划

  二、问答题

  1.什么是立法?立法的特征是什么?

  2.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

  3.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特色是什么?

  4.简述中国法律体系下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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