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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22章 法律历史(3)

  这是社会主义法区别与剥削阶级法最本质的特征。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阶级的地位,因此,当代中国法律制度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农民阶级及其他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同样是国家的主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也必然要体现他们的意志,并且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而日趋一致。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它反映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即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3.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公平、最公正的法律制度,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最终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以往历史类型的法律公开确认和维护等级特权,人民在法律上不能享有与少数统治阶级平等的权利。即便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平等仍然存在。社会主义法律则废除了这种不平等,规定全体社会成员从国家元首到普通百姓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享有的权利越多,承担的义务也越多,确实体现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真正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4.国家强制实施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任何国家的法律若要得以实现,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和人民的自觉遵守。但是,在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国家强制力主要表现为赤裸裸的暴力威胁,尤其是对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劳动人民而言,往往是被迫遵守法律。

  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因此,我国法律的实现主要是靠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只是针对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国家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

  除了上述基本特征之外,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征。例如,一国与两制的统一,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体现的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等等。

  项目二法治

  法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文化现象,不同的民族,在不同时代和文化条件下赋予了法治不同的含义。

  (一)法治的含义

  1.中国古代的“法治”。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提出了“法治”一词,他在《韩非子·心度》中提到: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子·明法》中: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壹言》中:垂法而治,等等这些均与“法治”意义相同或相近。中国古代汉语中的法治,主要是指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所倡导的一种治国的方略,即“圣人之治国……应不务德而务法”。

  2.西方的“法治”。

  “法治”一词在西方语言中有多种表达方式,在英文里,通常表示为“ruleoflaw”(法的统治),“rulebylaw”(依法统治),“governmentbylaw”(依法治理)

  等,这些不同的表述主要是由于文化习惯差异所致,但他们关于法治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依法治国。

  在西方,最早的法治思想源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人治”和“法治”的优劣性进行了对比思考后,提出了法治的定义,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后人称为“良法之治”并得到发扬,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3.现代的“法治”。

  现代意义的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法及运行机制;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而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制度及运行予以实现,两者缺一不可。

  综上可知,法治就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控制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模式,标志着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良好状态。②为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方式或原则。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等相对立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方式、治理社会的模式,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一般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相对于人治、德治而言,法治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提倡法治并不排斥其他的治理方式,只是强调法治在治国方式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其次,法治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系主体活动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甚至国家元首都要依法办事。人人依法办事也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再次,法治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人民主权是法治的制度基础,确立法治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的主权,要使权力服从于权利,使权力保护权利。因而在法治的制度构建中,首要注重的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并且在权力滥用时,必须赋予人民控诉、抗议甚至建立新的政府的权利。

  最后,法治以控制权力为核心。为了防止权力的集结所可能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施以严密的控制,正如洛克所讲:“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严格的法治,首先应该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②法治的立足之地在于控制权力,这也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对权力没有约束的法治也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二)法治与法制的比较

  1.什么是法制。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出现了,而中国古代的法制一词的含义通常指法律制度。如古籍《礼记·月令》中载:“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

  在现代法学中,“法制”一词大致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指静态的法制,即法律制度,主要指有关的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等,有时也指惯例。当代中国政治家、思想家董必武曾经说过:“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③在西方这种静态意义的法制被引申为法律体系。

  第二,指动态意义的法制,即法的运行,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制度。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法制原则。相当于我们国家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2.法治和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者仅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却是有区别的。

  首先,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礼治等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式、理论;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与治国方法无关。

  其次,法治是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的国家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的国家直接相联系,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再次,法治的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可以遵循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法治”与“法制”虽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的,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又称法治国,是与“专制国家”或“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正因如此,法治国家有时又被称为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是国家发展的文明和进步的现代形态。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区分不是简单的依据国家类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具备法治国家的标志。法治国家的标志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良法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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