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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25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2)

  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无特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①通过立法,使人权得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②通过执法和司法,使人权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显示出人权保障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005年9月11日,太石村村民合法罢免时任村委会主任,他们的要求在已获得番禺政府同意之后,9月12日,政府突然又派出近千名警察进入太石村“维持秩序”。《番禺日报》9月15日发表评论员文章《依法办事,从我做起》,援引《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为此举提供理由,强调上访人数不应超过五人,而“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

  诚然,法律只有被遵循才能发挥其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但是,法律若忽视了其对人权的保障,不仅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反而会阻碍和谐社会的形成。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用法律语言表述,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及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及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地去学习、工作和创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社会弱者的权利保护。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社会弱者以及由他们构成的弱势群体。例如,国企下岗职工、城镇农民工、失业或待业者、残疾人以及其他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状态的人。如何对待和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当我们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时,就会倍加关注和重视他们的处境,增强改善他们处境的法律意识和宪法责任。在宪法面前,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不仅是我们应有的道德关怀和福利救济,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肩负的宪法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我们现在还不重视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问题,到头来就要承担巨大的社会风险,甚至要用更大的代价去平息动乱和反社会的暴乱。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党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项目三法律与道德

  道德的内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以及与此相关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来维持和调节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按照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道德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其中,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基本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婚姻家庭道德是婚姻道德和家庭道德的合称,是调节婚姻和家庭中人们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甚为密切。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共同的目的。二者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和相互渗透的。

  (一)法律与道德具有阶级性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的一般概念中,包括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只有统治阶级的道德的阶级性与法律的阶级性才是相一致的。对于统治阶级,法律和道德互为左右手,是维护阶级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工具。他们常常两手并用,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秩序的目的。一方面,利用法律作为传播道德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道德作为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有益补充。

  在私有制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阶级性尤为突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之后,作为剥削阶级已被消灭了,但剥削阶级的思想残余还存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不同的群体在利益上还存在着矛盾。因此,社会主义法制所体现的是工人阶级及所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既具有社会主义法的鲜明阶级性,又具有社会主义法与人民的相结合,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①(二)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

  道德现象具有丰富的法律意义。法律即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总体上说,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例如,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则曾经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19世纪末期,正值自由资本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重了经济危机。为了协调社会冲突,西方国家开始注重利用道德规范调整经济关系,遂将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引入法典,成为近代民商法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并且通过制裁各种欺帝王条款”。

  在本单元的“导入案例”中,李世奎将12岁的女儿卖给他人为妻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同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案就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一)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

  在规范调整范围上,道德显然比法律要宽广,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而法律调整的范围通常限于那些要求并且由国家评价和保障的比较重大的社会关系,一般性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

  例如,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规则,其蕴涵的道德价值是法律认同的并需要吸收的。但是,将拾金不昧直接作为法律原则规定下来,显然是脱离实际的,在现实不会产生法律效用。可见,法律所确立并保障的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将法律调整的范围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混为一谈。

  (二)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不同

  法律与道德是强制程度不同的两种规范方式。在规范方式上,法律具有他律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规范;道德具有自律性,是社会形成的,主要依靠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或者相互监督来遵守的规范。在强制程度上,法律显然强于道德。道德强制是“软”性的,是主体在良心或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下唤起羞耻感和罪恶感,起间接作用;法律的强制是“硬”性的,它通常使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等受到约束。例如,诚实和欺骗是对立的,诚实作为伦理规范,不仅要求人们不能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而且要求不能产生欺骗他人的恶念。如果一个人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他既要受到来自他人的谴责,又要受到来自内心的自责,这种谴责与自责就是道德对行为和意识的规范方式和强制特点。而欺诈是民法的规则,如果一个人实施了民事欺诈行为,将会受到受害人的指控,这是国家支持和认可的,由法定程序控制和强制执行的。

  所以,总的说来,法律对行为的调节,以强制性为特点,目的在于保障规则的有效性。道德对行为的调节,以价值性为要点,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由美德主观能动地完成。

  (三)内容要求不同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例如,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取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要报酬可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却往往被视为不道德。换言之,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一)道德指引立法的方向

  法律规定的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为法律的制定指明了方向。在立法过程中,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要求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引。

  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例如,道德要求拾金不昧,捡到东西应当归还失主,上升到法律上就是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再如本单元的“导入案例”中,李世奎的行为受到了道德的谴责,这种拐卖其女儿的行为被上升为法律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道德观念引导人们更好地守法

  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多数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他们的道德习惯而守法。健康的守法心态,是社会道德要求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和积淀,其实质内容主要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感和对违反法律的羞耻心。例如,拾金不昧,诚实守信这些道德观念约束着人们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

  法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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