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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哲学》 作者:周国平

第37章 人文精神与中国社会转型(2)

  中国有许多世界第一,比如矿难死亡人数,车祸死亡人数,等等。自杀人数也是世界第一,卫生部2003年的统计,每年至少有25万人,这个数字肯定是保守的,其中15到34岁的人群居首位。现在大学生自杀的特别多,北京的大学,今年5月8日到17日的10天里,就有5个大学生自杀,有3天是连续的。我看《新京报》,头一天看到的是清华大学一个研究生自杀,第二天人民大学,第三天北京师范大学,三个都是女生。我看到报道,北师大的那个学生自杀以后,《新京报》的记者打电话采访这个学生所读的艺术和传播学院的院长。院长的回答是什么呢?他说听说有这么一回事,具体情况不了解。另一个学生自杀以后,记者也打电话,要采访她的导师,导师说没有空,我在开会。我心里难受啊,你的学生啊,你就这么样无所谓。大学里的一些现象,我看了真是寒心。用罗素的话来说,老师应该以学生为目的,绝不允许把学生当作手段。现在大学里的许多老师忙于所谓科研,就是报课题拿经费,然后让学生给自己打工,真正把学生放在心上的人有几个?学生自杀率这么高,绝对和我们现在的教育体制有关,也和我们现在教师的素质有关,他们推托不了这个责任。

  在今天的中国,对生命冷漠乃至冷酷的现象比比皆是,恶性事件经常发生,包括野蛮执法、医疗事故、见死不救、假药、伪劣食品、矿难、交通事故、凶杀等等,使人感到在中国生活没有安全感,中国人的命是不值钱的,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剥夺了。面对种种现象,我真的感到心痛,感到不可思议。我们这个民族怎么啦?这还是人待的地方吗?在一个社会里,绝大多数人是善良的,有同情心的,人们才会有安全感,那才是一个人待的地方。其实从天性来说,人没有那么恶,我相信孟子的说法,孟子是性善论者,人都有善的萌芽,同情心应该是人性里普遍的东西。但是,为什么我们社会上能看到的同情心这么少?为什么本来人人都应该有的东西没有表现出来?原因在什么地方?有的人说是因为市场经济,导致了人人追逐利益,因而漠视生命。我说不对,这个账不能算在市场经济头上。同样搞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很少出残害生命的事,当然也会出,往往是个案,一个疯子搞出校园枪杀案之类,一旦出了,那就是特大新闻,全社会震惊。他们没有那种对生命的普遍冷漠,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是有安全感的。

  真正追究起来,原因恰恰是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法治还没有建立起来,合理的利己得不到保护,损人的行为得不到惩罚,在这样一种环境里,善良的人可能倒霉,谁还敢善良啊?自顾尚且不暇,久而久之,对他人的同情就会越来越弱。一个社会如果许多天性善良的人都不敢善良了,这个社会就一定是出问题了。要让人们敢于善良,乐于把同情心表现出来,施之于人,要让尊重生命成为社会上的一个常态,不是只在发生重大灾难时表现一下,过了又一切照旧,那就必须改变这个社会环境,根本的出路在于建立法治社会。

  现在种种不尊重生命的现象,从制度层面上看,原因在于法治的缺失,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要追溯根源,我认为有历史的原因,就是在我们的文化传统里,个体生命的价值是始终没有受到尊重的。每个人都只有一条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这样的一个观念,我们一直是缺乏的。按理来说,中国文化的主体是儒家伦理,儒家伦理最强调的是仁义道德,强调人和人之间要有同情心、要有仁爱,可是结果在政治实践中,这个仁爱根本没有体现出来,在专制体制下,个体生命完全没有价值,这里面就有一个矛盾。毛病出在哪里?我认为出在儒家伦理本身。

  人有两种本性,第一本性是利己,是爱自己的生命,第二本性才是推己及人,对他人的生命发生同情。所以,同情心是由利己心派生出来的,它有一个前提,你只有爱自己的生命,你才可能推己及人,将心比心,从而同情别人的生命。如果你对自己的生命都不爱,怎么可能对别人生命产生同情呢?不可能的。你首先对自己的生命要有一种敏感,才可能对别人的生命也有一种敏感。一个对自己的生命麻木的人,他对别人的生命一定是冷漠的。儒家伦理的问题在哪里?它对第一本性也就是人的利己本能是否定的,你不能追求自己的利益,如果追求,你就是小人。在我们的文化传统里,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但得不到鼓励,而且受到压制。利己原是本能,压制的结果,人们都羞言个人利益,造成了普遍的虚伪。一个社会如果把生命本能当作万恶之源予以杜绝,就会使人们的生命感觉普遍趋于麻痹,同情心怎么可能发达呢。儒家这个否定利己的传统根深蒂固,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批判得最多最厉害的仍然是个人主义,把利己和损人捆在一起予以否定。

  另外,在推己及人的时候也有问题,按照孔子的说法,叫作“能近取譬”,就是能够从自己身边开始贯彻道理。可是,这个身边太局限于、太强调家庭和宗族了,结果儒家伦理的仁爱就归结为两条。一个是孝,父子关系,儿子要忠于老子,另一个是忠,父子关系在社会上的一个放大,臣民要忠于君主,忠于皇帝,于是形成了全中国的一个宗法等级秩序。在这个宗法等级秩序中,父命子死,子不得不死,君命臣死,臣不得不死,个体生命毫无价值,毫无权利。皇帝是天子,天的独生子,是寡人,天下独此一人,权力至高无上。就像严复说的,中国哪有国啊,没有国,整个国都是皇帝的私产,在皇帝面前,人人都是奴隶,都等于零。孟德斯鸠说得好:在民主政体下,人人平等,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政体下,也人人平等,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3.中国的人治传统

  法治的出发点是尊重生命价值,保护生命权利。既然中国文化传统中缺乏尊重个体生命价值和权利的观念,法治就无从谈起。因此,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也就没有个人自由这个观念,而保护个人自由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一百多年前,严复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说:与西方比,中国最缺的就是个人自由的观念,自古至今讲治理国家的书浩如烟海,但是没有认为让老百姓自由就是最好的治理办法的。

  我们可以做一个对比。西方的政治传统发端于古罗马时期,随着希腊城邦解体,人不再是城邦的一员,获得了两个身份,一方面是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是全人类的一员,是世界公民。由此形成了两个重要观念:第一,个人自身就是价值,拥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第二,人人生而平等,有共同的人性,是人类世界的平等成员,服从于普遍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自然法的思想,法治理论实际上是从自然法思想发展来的。中国的政治传统由儒家奠定,在汉代得到确立,基本上是宗法伦理、君臣父子那一套,找不到这两个重要观念的影子。

  不过,道家是有初步的个人自由观念的。老子的政治哲学是无为而治,郭象注庄子说:“人皆自修而不治天下,则天下治。”严复认为这是最接近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可惜没有得到运用。从人生哲学看,庄子非常推崇个人的精神自由,提倡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境界。儒家重宗法关系,道家重个人独立,但是道家思想对中国政治传统影响甚微,只是成了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失意时的精神安慰。

  为了保护个人自由,法治理论强调私域和公域的划分。严复把穆勒的《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就是强调这个划分。私域是个人享有充分自由的领域,任何他人包括政府不能侵犯,不能实施强制。比如私人住宅,欧洲中世纪有一句谚语:风能进来,雨能进来,国王不能进来。公域涉及公共利益,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责任。但是,自古以来,我们没有私域与公域的划分,既没有受法律保护的私人领域,也没有人人必须负责的公共领域。梁漱溟说得好:在西方,公众的事大家都必须参与做主,个人的事大家都无权过问;中国恰好相反,公众的事大家都不必参与做主,个人的事大家有权过问。严复也说过,在中国,人人对自己私人的事情都没有权利,所以也就对公共的事情都不负责任。他形容中国人对于公共利益实行的是两个政策,一个叫无后政策,不为子孙留余地,还有一个叫短命政策,也不为自己计长远。鲁迅也说,中国人对于公共财物,内行就把它偷走,外行就把它毁掉。西方人把利己本能引到对大家有利的轨道上,倡导一种建设性的自私,我们压制利己本能,结果反而促成了一种破坏性的自私。法治是规则下的自由,我们是既没有自由,也没有规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方面都受了损害。

  中国没有受法律保护的私人领域,这个情况在改革开放之前非常突出。完全私人的事情,包括恋爱、结婚、生孩子,谁都可以管,首先是行政当局,你的上司,有当然的权力来过问和干预,你必须向他汇报,服从他的决定。情人在结婚前发生了性关系,这本来是人家的自由,没有损害任何人,可是就会有人去检举你,然后单位就处分你。那时候的单位就是一个牢狱,个人在单位里没有任何自由权,没有任何隐私权。现在这方面的情况好多了,这要归功于市场经济,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职业了,打破了个人对于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法律保护的私人领域正在逐渐地形成。

  在西方历史上,市场经济和法治秩序之间有一种共生并长的关系。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状态,而是一种秩序,它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而这个规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在漫长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比如公平竞争、诚实无欺、守信用等等,这样才能大家都得到利益、不受损害,这些共识就成了规则。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在人人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仿佛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整理出了一种对人人都有好处的秩序。当然,在秩序形成的过程中,西方社会尊重个人权利的传统起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是生长起来的,而不是政府制造出来的,这一点很重要。因此,政府的职责是保证规则的遵守,惩罚违反规则的人,也就是为个人和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展开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就像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斯宾塞所强调的,政府的责任不是直接为人们提供幸福,而是保护人们追求幸福的自由。西方尤其英国长期的传统是政府不参与、不干涉经济活动,只管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另外就是收税并且合理地使用。

  但是,在中国,从秦朝开始就是政府管一切,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中央集权的家长式管理方式下,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当微弱,使得市场经济的规则也难以自发形成。在中国,人治是极其强大而悠久的传统,它实质上是宗法等级制度,是一种家长式的秩序,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市场经济和法治秩序本来是共生并长的,可是,在我们这里,一方面,在牢固的人治秩序下,市场经济难以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微弱的条件下,法治秩序又难以形成,这成了一个困局。这正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4.市场经济必须有法治秩序配套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我们国家重新开始搞市场经济。以前搞计划经济是靠人治,现在搞市场经济就必须靠法治。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经济领域里的法治,要保护人们以正当手段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自由,防阻强制的发生。西方的历史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是互相依存、同步发展的,这个规律在我们这里仍然成立。但是,我们面临一个巨大的困难,就是中国的人治传统,这个传统在计划经济时代变得格外强大,政府拥有支配和管理经济的全部权力。西方的政府本来就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在经济领域里尤其如此。我们的政府是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意味着要政府放权,而这个转变是由政府来领导的,权力的本性是扩张而不是收缩,最大的困难是在这里。

  法治社会当然必须有政府,立法机构把合乎法治理念的规则制定为法律,而法律的执行要靠政府。按照法治理论,政府的职责是依据法律保护个人自由,防阻侵犯的发生。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因为它是唯一合法掌握强制权力的机构,又最容易侵犯个人自由。所以,法治理论的重点是防范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在这个方面做了很多研究。它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防阻强制的发生,因此,有悖于这个目的的法律条文,即使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本质上也是非法的,应该废除。

  第二,法律是普遍性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第三,法律至上,政府必须受法律支配,在法律的范围内施政。

  第四,权力制衡,立法、司法、行政三项主要权力分立,以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司法的判决不受行政干预,同时监督政府对法律的遵守。

  这些是一般性的原则,要真正付诸实现,仍有赖于市场经济和法治秩序的共生并进,使秩序逐步形成。现在我们市场经济的秩序远远没有形成,规则还很不完善,已经有的一些规则没有得到遵守,还有很多所谓的规则不符合法治精神,对个人自由构成强制,不是真正的规则,是人治的东西。

  从市场经济来说,规则可以分两类,一类涉及私人领域,另一类涉及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规则,主要是对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公平竞争。其中,财产权是重中之重。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允许每个人凭自己的能力和运气去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个经济利益最后就体现为财产。如果财产不受到保护,可以被任意剥夺,所谓经济自由就是空话。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实行下去。所以你看,一切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都必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在他们的宪法里。现在我们在观念上也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把保护财产包括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最近《物权法》终于通过了,原来对要不要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有争论,一拖再拖,今年总算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已经确立为国家的法律。当然,这离真正付诸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现在民营企业家处境十分艰难,政府会以各种名目剥夺他们的财产,权力寻租导致侵犯私产和不公平竞争的事情经常发生。我认识一个企业家,苦心经营许多年,办了一个旅游项目,地方政府看见有利可图,就给他设置种种障碍,最后逼迫他把这个项目廉价卖给了政府下属的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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