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TXT小说天堂 收藏本站(或按Ctrl+D键)
手机看小说:m.xstt5.com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康德谈人性与道德》在线阅读 > 正文 第48章 理性与感性的一致
背景:                     字号: 加大    默认

《康德谈人性与道德》 作者:康德

第48章 理性与感性的一致

  “一致”是一个哲学家的最高义务“一致的例证”,就比在我们的混合主义的时代所见到的还要多。在我们的混和主义的时代里,一种肤浅而不诚实的调和系统,即关于矛盾的原则的调和系统,被设计出来,因为这种调和系统较容易把它自己推荐给大众,“以便使每一方面都喜悦”。

  私人幸福的原则,不管其中有如何多的知性与理性被使用,它总不能含有那些“属于较低级欲望机能”的决定原则以外的任何其他决定原则;那么,或者总没有(较高级的)欲望机能可言,或者纯粹理性必须单只以其自身就是实践的:这就是说,纯粹理性必须只通过实践规律的纯然的形式而没有预设任何情感,因而结果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愉快或不愉快的观念,能够去决定意志。因此,只当理性以其自己即决定意志时,理性才是较高级的欲望机能,而且理性才真实地,甚至特异地是不同于那感性地被决定的欲望机能的,这样,即使掺杂了一点点感性地被决定的欲望机能的动力,这一点点掺杂也足以损害了理性的强力以及其优越性;此恰如在数学的证明中,较少的经验条件也必减损或毁坏了数学证明的力量与价值。理性以其实践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它不是凭借一种插入的苦乐之情而决定意志,甚至也不是通过法则本身中的快乐而决定意志,而“理性成为立法的”可能也只因为“它作为纯粹理性技能是实践的”。

  “成为有幸福”必然地是每一有限理性存有的愿望,因而也不可避免地是理性存有的欲望机能之决定原则。因为我们并不是“原即有或生而即有‘满足于我们的全部存在’的满足”,此“生而即有‘满足于我们的全部存在’的满足”是一种天福,此天福必应函蕴着“我们自己的独立自足”的意识。“满足于我们的全部存在”是一个问题,即“通过我们自己的有限本性而被安置于我们身上”的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有需求,而这些需求是和我们的欲望机能的材料(对象)有关的,就是说,是和某种“关联于一种主观的苦乐之情”的东西有关的,欲望机能决定我们所需要的,决定可满足于我们的情况。但是恰恰因为这个材质的决定原则只能经验地为主体所知,所以去视这个问题为一法则,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法则,由于它是客观的,它必须在一切情形中以及对一切理性存有都含有这同一的“意志的决定原则”。因为,虽然幸福的观念在每一情形中是“对象对于欲望机能的实践关系”的基础,可是它只是“主观的决定原则”的通名,它不能特殊地决定什么;可是这“特殊地决定什么”的特殊性的决定,却是那惟一我们在此实践问题中所要关心的东西,如果没有这样的特殊性的决定,这个实践问题毕竟不能被解决。因为裁决一个人要把他的幸福放在什么地方,是每个人的特殊的苦乐之情,而且甚至即在同一主体中,“一个人要把他的幸福放在什么地方”。这也将随着他的需求的差异而有更变,这样,一个主观地必然的法则客观地说是一个十分偶然的实践原则,这种实践原则在不同的主体中能够而且必须是十分不同的,因此,它也决不能供给一(实践的)法则;因为在“希望幸福”的欲望中,那有决定作用者并不是形式,只是材料才是有决定作用的,就是说,只是“我是否要遵循法则以去期望快乐,并期望有多少快乐”这才是有决定作用的。各种自私的原则可以含有普遍的“技艺规则”;比如一个人他若想吃面包,必须设法制造一个磨粉机;但是基于这些知解原则上的实践规则决不能是普遍的,因为欲望机能的决定原则是基于苦乐之情的,这种苦乐之情决不能被认定为可以晋遍地导向于一些同样的对象上去的。

  但是,即使设想一切有限的理性存有,在关于“什么是他们的苦乐之情的对象”方面,以及在关于“他们所必须达到这一个对象而去避免另一个对象的工具”方面,都完全相契合,即使是如此,他们仍无法以自私原则作为实践的法则,因为这种无异议本身必只是偶然的。这决定的原则仍然只是主观地有效的,而且只是经验的,也必无那种“在每一法则中而被思议”的必然性,即是说,必无“从先验根据而生起”的一种客观的必然性,除非我们主张这种必然性总不会是实践的必然性,只是物理的必然性,就是说,主张我们的行动为不可免地通过我们的爱好而被决定就像当我们看到别人打哈欠时而也打哈欠,这打哈欠为不可免地被决定那样。去主张毕竟没有实践法则可言,但只有“服务于我们的欲望”的劝告这自此“去把纯然地主观的原则提升为实践法则”为较好。即使是“互相对应的现象”各种规律,也只当我们或者实是先验地知之,或者设想它们必能依一客观的根据而先验地被知,如果我们的见识更深入时,它们才可叫做自然的法则(例如机械的法则)。但是,在纯然地主观的实践原则的情形中,那显然的格言,决不会被表象为实践的法则。

  此第二注说初看似乎只是辞句上的精致,但是它定义了那些“有最重要的区别”的词语,这种重要的区别即是在实践的研究中可引起考虑的。

  一个理性的存有不能视他的诸格言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除非他认为它们是这样的一些原则,即这些原则决定意志不是凭借它们的材料而决定,只通过它们的形式而决定的。

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上一章 下一章 (可以用方向键翻页,回车键返回目录) 加入收藏康德作品集
纯粹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康德谈人性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