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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与配送》 作者:欧阳泉,刘智慧

第45章 跨国配送(3)

  (4)美国的小陆桥运输和微型陆桥运输。所谓小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大陆桥的海—陆—海运输缩短一段海上运输,成为陆—海或者是海—陆联运方式的运输。美国小陆桥是在1972年由美国的船公司和铁路公司联合创办的,它是将日本或者远东至美国东部大西洋口岸或美国南部墨西哥湾口岸的货运,由原来的全程海运改为由日本或者远东装船至美国西部太平洋口岸或南部墨西哥湾口岸,以陆上铁路或公路作为桥梁把美国东海岸与西海岸和墨西哥湾连接起来。小陆桥运输避免绕道巴拿马运河,可以享受铁路集装箱专用优惠价,降低了运输成本,缩短了运输时间。

  在小陆桥运输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微型陆桥运输。所谓微型陆桥运输,就是没有通过整条陆桥,而只利用了部分陆桥区段,是比小陆桥更短的海陆运输方式,又称为半陆桥运输。美国微型陆桥运输是指从日本或远东至美国中西部地区的货运,由日本或远东运到太平洋港口后,再换装铁路或公路继续运到美国中西部地区。微型陆桥运输由于在时间费用等方面优越性更大,因而近几年来发展迅速。

  我国出口美国的集装箱货物,在进口商邮寄来的信用证中经常出现“PI”一词,其英文全称为“nteriorpointintermodal”,意即“内陆地点多式联运”货物的交货地点为美国的内陆主要城市。

  11.2.3.3跨国公路配送

  跨国公路配送,是指货物借助于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跨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移动过程。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一般以汽车作为运输工具,所以它实际上也就是国际汽车货物运输和配送。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运输体系,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物资的重要手段。

  公路配送的特点:运量少,机动灵活;直达性好,可以很好地实现“门到门”的服务;适应性较强,受地理、气候条件影响而且运行范围广,可以穿街巷、进山区、到工厂、下田间、直接把货物运到仓库、商店、工矿企业和乡村田头;可以广泛地参与到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中,是港口、机场、铁路、车站、物资集散的必要手段。

  世界现有公路总长约2000万km,其中有高级路面约为450万km,高速公路路面15万m2。世界公路分布很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北美、西欧、南亚和东亚地区。以公路网密度论,其中英法两国每百平方千米土地上的公路长度分别为100km和62km。美国国土广大,但是由于公路里程在全球最长,达到630万km,其公路网密度也很高,印度达到65km\/百m2。故北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的南部)、西欧、南亚构成了全球三大公路系统。其他公路较密集的地区有:俄罗斯(欧洲部分)和东欧、东亚(其中日本公路网密度高达300km\/百m2)、澳大利亚东南部、巴西东南沿海和阿根廷潘帕斯平原。

  11.2.3.4“浮动公路”配送

  利用一端水运衔接两端陆运,衔接方式采用将车辆开上船舶,以整车货载完成这一段水运,到达另一港口后,车辆开下继续利用陆运的联合运输方式,称为“浮动公路”运输,又称为车辆渡船方式。这种联合配送的特点是在陆运水运之间,不需要将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转换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而仍然利用原来的车辆作为货物的载体。其优点是两种运输之间有效衔接,配送方式转换速度快,而且在转换时,不触碰货物,因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货损,也是一种现代配送方式。

  受地理环境结构的影响,公路配送在跨国配送中的地位不及航运、海运,也不及铁路运,但在边境贸易中,公路配送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公路干线网络密集的欧洲国家之间,公路配送在国际贸易货物配送中的地位尤为突出。

  11.3跨国配送流程

  11.3.1进出口业务环节

  11.3.1.1进出口业务流程

  1)交易磋商。所谓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具体过程。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以书面磋商为主。交易磋商的整个过程又分为4个环节,即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2)签订合同。交易双方经过磋商,一方发盘,另一方对该项发盘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通常还需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或成立确认书。

  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号数、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名称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装运、保险、支付以及特殊条款如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和数量以及缔约双方的签字。

  3)合同的履行。

  (1)出口合同的履行。

  (1)备货。备货活动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的货物,以便及时装运。

  (2)报验。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申请检验,只有经检验得到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

  (3)催证。催促买卖双方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或付款手续。

  (4)审证。信用证开立后,应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必须与合同内容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以保证及时转船,安全结汇。

  (5)租船、订舱装运。按照CIF或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租船订舱工作应由卖方负责。出口货物在装船前,还要办理报关和投保手续。

  (6)制单结汇。在出口货物装船后,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制备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结汇。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一方面向国外银行收款,另一方面按照约定的结汇办法,与进出口公司结汇。

  (2)进口合同的履行。

  (1)开立信用证。进口合同签订后,需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

  (2)派船接运货物与投保。在FOB交货条件下,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

  (3)审单和付汇。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人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

  (4)报关。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5)验收货物。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检验货物是否有短缺或残损。发现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

  (6)办理拨交手续。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运交订货单位。

  (7)进口索赔。进口商品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时交货或拒不交货。

  第二,向轮船公司索赔。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填写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损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

  第三,向保险公司索赔。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在承保期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类别范围内的。

  11.3.1.2集货与备货

  集货与备货活动就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的货物,以便及时装运。这是跨国配送业务活动的准备工作,是国际贸易中物流活动的起点,也可以说是跨国配送活动的起点。

  11.3.1.3商检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是对卖方交付商品的品质和数量进行鉴定,以确定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跨国配送商品的商检工作视同于国际贸易中的商检,相信随着跨国物流配送业务的增加,跨国配送的商品检验环节会逐渐引起重视。

  1)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为了鉴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商品检验对保护买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出口贸易中应当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重合同,守信用”及“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精神,根据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地订立检验条款,并由国家的商检部门监督实施。

  在进口工作中,订好检验条款,做好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是有重要意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对一般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和鉴定。

  2)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等实施检验,对某些商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病虫害检疫,对进出口商品的残损状况和装运某些商品的运输工具等亦需进行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所规定的商品,《种类表》是由国家商品检验局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定期地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规定的商品。

  (3)船舶和集装箱。

  (4)海运和出口危险品的包装。

  (5)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6)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除以上所列之外,根据《商检法》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或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检验项目。

  3)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对外贸易合同中,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3种不同的规定:

  (1)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即出口国装运港的商品检验机构在货物装运前对货物品质、数量及包装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为交货的最后依据。换句话说,货物到目的港后,买方无权复验,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显然对卖方单方面有利。

  (2)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即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包装由到达目的港后,目的港的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为货物的交接依据。这种规定对买方单方面有利。

  (3)两次检验、两个证明、两份依据。即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交付货款的依据;在货物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公证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货物交接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上采用较多。

  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不仅与贸易术语、商品有包装性质、检验手段的具备与否有关,而且还与国家的立法、规章制度等有密切关系。为使检疫顺利进行,预防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将检验时间与地点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具体订明。

  4)检验机构。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他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证鉴定人(authenticsurveyor),有的称宣誓衡量人(swornmeasurer)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有时由买卖双方自己检验商品。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和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在实际交易中选用哪类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检验机构的选定一般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在出口国工厂或装运港检验室,一般由出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在目的港或买方营业处、所检验时,一般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规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5)检验证书。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明书,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种证件为商检证书。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certificate);品质证明书(qualitycertificate);重量证明书(weightcertificate);卫生证明书(sanitarycertificate);兽医证明书(veterinary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明书(plantquarantinecertificate);价值证明书(valuecertificate);产地证明书(origincertificate)。

  除上述各种检验证书之外,还有证明其他检验、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证书、货载衡量等证书。

  在国际商品买卖业务中,卖方究竟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有关法律和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涉外经济政策而定。

  6)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检验工作中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同一商品,如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进行,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注意确定适当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11.3.1.4报关

  所谓报关是指货物在进出境时,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海关规定应交验的单证,请示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1)海关。海关是国家设在进出境口岸的监督机关,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国际交往中,海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通过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国家进出口政策、法律、法令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的权利。

  2)海关职责。中国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实际监管。《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开、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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