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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与配送》 作者:欧阳泉,刘智慧

第46章 跨国配送(4)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除海关特准的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对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除了进出境环节的监管以外,还要进行后续管理。特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未经海关核准并补交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3)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税。《海关法》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海关法》另有规定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

  4)报关单证和报关期限。经海关审查批准予以注册、可直接或接受委托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的单位叫“报关单位”。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需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报关员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需在规定的报关时间内,备有必需的报关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5)报关单证。海关规定,对一般的进出口货物需交验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是海关验货、征税和结关放行的法定单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汇兑统计的原始资料。为了及时提取货物和加速货物的运送,报关单位应按海关规定的要求和准确填写,封面加盖经海关备案的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的印章签字。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凡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都必须交验外贸管理部门(包括经贸部、经贸部属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及各地经贸委、厅、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还应交验有关的批准文件。

  (1)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这是海关加盖放行章后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2)发票。它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报关时应递交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

  (3)装箱单。单一品种且包装一致的件装货物和散装货物可以免交(4)减免税或免检证明。

  (5)商品检验证明。

  (6)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

  6)报关期限。《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罚款,征收滞报金。

  如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货物可由海关提取变卖。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有关证明,海关可视情况酌情处理。

  7)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监管程序是:申请报送、交验货物、缴纳税费、凭单取货。

  海关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审核单证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报关单内容与所附各项单证的内容是否相符,然后查验进出口货物与单证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海关将开箱检验或者提取样品。货物经查验通过后,如属应纳税货物,由海关计算税费,填发税款缴纳证,等报关单位交清税款或担保付税后,海关在报关单、提单、装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后结关放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上述所指报关单位),在报关前应备妥交审的单证。正确填写报关单,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海关申请报关,协助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负责缴纳需缴纳货物的税费,然后凭海关盖有放行章的报关单、提单、装货单或运单提取货物。

  11.3.1.5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成交的货物,从卖方交至买方手中,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在此过程中,货物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从而使货物遭受损失。货主为了转嫁货物在途中的风险,通常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如货物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即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术语——财产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卖方或买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海上货物运输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保险业的专门用语,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意外事故,而是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2)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活动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按照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按其损失情况的不同,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指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保险人。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并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部分损失中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租船在海上遇到灾难、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是船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能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给予赔偿,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求助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求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3)外来风险。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范围,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和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很多,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

  (1)基本险别。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average)和一切险(all risks)3种。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第一,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第二,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第四,在装卸搬运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第五,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出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基金额为限。

  第六,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途中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舱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上述3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2)附加险别。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被偷窃、提不着货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简称F.W.R.D.);短量险(riskofshortage);混杂险、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on);渗漏险(riskofleakage);碰撞、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串味险(riskofodor);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钩损险(hook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锈损险(riskofrust)。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能在投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

  特别附加险包括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等。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压歪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或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偷窃、渗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范围与海运水渍险大体相同。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4)邮政包裹保险。邮政包裹保险是承保邮包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邮政保险包括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5)保险的做法:

  (1)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填写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2)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保险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即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当作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6)保险单证。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e),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同保险单一样的法律效力。

  11.3.2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贸易中的跨国货物运输和配送可以由进出口双方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跨国性的第三方物流(3PL)企业组织完成。其中,国际货运代理是方便、快捷、节约地执行跨国配送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11.3.2.1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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