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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赚钱 下班理财》 作者:刘彦斌

第7章 自己当老板(1)

  自己当老板包括两个层面的需求:第一,自己创业,为自己打工【上班赚钱】;第二,通过实业投资进行理财,让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下班理财】。无论源于哪种需求,都要通过设立自己的企业来实现当老板的目的。设立自己的企业,无非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下面,简要地说明同这三种企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创业技巧,以期帮助人们实现自己当老板的梦想。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企业的设立与解散程序简单,仅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3.无须双重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其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包括家庭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投资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和“有限责任”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由于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最低数额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由投资人亲笔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经营范围。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

  变更登记

  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比如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改变。投资人在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该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投资人应当在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这里说的财产既包括投资的出资,也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盈利】;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遗嘱】获得对企业的继承权。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的,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企业的,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分,主要根据企业设立登记时工商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决定解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企业。

  2.投资人死亡时,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处理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1.所欠的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欠缴的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是合伙契约性的体现,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人可以以有形资产出资,比如,现金、实物,也可以用无形资产出资,比如劳务、管理和商誉,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企业为谋生之本。

  3.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两人的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通常以书面方式订立,书面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出资,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是合伙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6.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他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融合了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优点。与公司相比,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促使其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尽职尽责;同时,政府对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所得税,直接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避免了公司的双重征税。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人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从而解除了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顾虑,有利于吸引投资人。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特点,它就为资本和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即拥有实力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二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投资机构,从事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在投资领域,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出资额;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获得的盈利。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但应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了依法退伙等法律有规定的事项之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获得合伙人的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要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当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告知新合伙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失去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退伙的原因包括两个: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自愿退出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经营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一,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由发生。

  第二,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两种: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

  第一,合伙人死亡。

  第二,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三,合伙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四,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被除名:

  第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

  第四,合伙企业规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合伙人退伙会造成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这种变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死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对于退伙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应该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承担亏损。

  第三,合伙人退伙后,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经营终止。合伙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第一,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第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第三,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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