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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全传》 作者:阎崇年

第51章 八王议政

  后金的国体,是军事农奴主阶级的专政。后金的政体,即其政权构成的形式,是君主集权制。但是,后金汗努尔哈赤,为使其汗权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解决择立汗位继任者的难题,试图改革君主集权制政体,实行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体制。

  努尔哈赤的八大贝勒共治国政制,是同八旗制度密切关联的。

  在经济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庞大的经济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财富拥有者。当时的习俗是,“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地土必八家分据之”(《胡贡明五进狂瞽奏》,《天聪朝臣工奏议》上卷)。努尔哈赤告诫子孙们:“预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清太祖武皇帝实录》第4卷)每次兵马出征所获,按照八旗依军功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旗的旗主贝勒,在该旗中是金帛、牲畜、房田和人口的最大占有者。如大贝勒代善为正红旗的旗主贝勒,他早在万历四十一年(1613),就占有诸申五千户,牲畜八百群,白银一万两,敕书八十道。八旗军进入辽沈地区之后,旗主贝勒占有的财富更急剧膨胀。八旗的旗主贝勒既为该旗最大的财富拥有者,他必然要求政权机关中,有与其财富相应的政治权力。

  在政治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封建主。各旗的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和牛录额真,各置官属,领有部众,分辖属民,等级严格,名分有定。旗主贝勒即是该旗的最高行政长官。从后来盛京大政殿与十王亭的建筑形式,可以反映出在后金汗之下,八旗的旗主贝勒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位。旗主贝勒既为该旗大小封建主的总代表,他必然要求在后金政权机关中,分享相应的决策权力,参与国事。

  在军事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强大的军事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的军事统帅。努尔哈赤以“十三副遗甲”起兵,连年征战,南北驰突,占领辽沈,建立后金,主要是靠军事胜利发展起来的。后金对外掠夺,对内镇压都需要有一支精锐的军队。后金汗努尔哈赤依恃铁骑劲旅,吞并诸部,攻城略地,掳掠金帛,俘获人畜,因而八旗军队成为后金统治的八根支柱。所以,旗主贝勒在后统治机构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旗主贝勒既为该旗的主帅,他必然要求在后金政权机关中,握有与本旗军事实力相应的执政权力。

  在宗族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血缘的宗亲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的宗亲族长。努尔哈赤起兵以来,各归降部众,由其酋长统领,编丁入籍,披甲入旗。旗下之甲喇,甲喇下之牛录,往往是同一血缘的宗亲家族。若干宗族家族,组成宗亲集团。有的牛录额真,兼任族长。各级额真除管其所属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外,还兼理宗族内部事务。所以,旗主贝勒既为该旗的总族长(或委他人为族长),他就必然要在后金政权机关中握有与本旗宗族利益攸关、实力相当的执政权力。

  由上,旗主贝勒在后金政权机构中的权力,是按其经济、军事、社会和宗族的实力来分配的。努尔哈赤有鉴于此,又以嗣子褚英、代善为戒,决定实行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

  天启二年即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后金汗努尔哈赤发布实行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汗谕》:

  众贝勒问上曰:“基业,天所予也,何以宁辑休命?休命,天所锡也,何以凝承?”上曰:“继朕而嗣大位者,毋令强梁有力者为也。以若人为君,惧其尚力自恣,获罪恶于天也。且一人纵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今命尔八子,为八和硕贝勒,同心谋国,庶几无失。尔八和硕贝勒内,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若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更择善者立焉。择立之时,若不乐从众议,艴然变色,岂遂使不贤之人,任其所为耶!至于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或一人心有所得,言之有益于国,七人宜共赞成之。如已〔己〕既无才,又不能赞成人善,而缄默坐视者,即当易此贝勒,更于子弟中,择贤者为之。易置之时,若不乐从众议,艴然变色,岂遂使不贤之人,任其所为耶!若八和硕贝勒中,或以事他出,告于众,勿私往。若入而见君,勿一二人见,其众人毕集,同谋议以治国政。务期斥奸佞,举忠直可也。”(《清太祖高皇帝实录》第8卷)

  同日,努尔哈赤关于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汗谕》,除《清太祖高皇帝实录》上述载引外,《满文老档》中还载有如下内容:

  其一,八王共议,设女真大臣八人,汉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在八大臣之下,设女真理事官八人,汉理事官八人,蒙古理事官八人。众理事官审理后,报告诸大臣;诸大臣审拟后,上报八王;八王定断拟定之罪。

  其二,国主在一月之内,于初五日、二十日,两次升殿。正月初一日,向堂子叩首,向神祇叩首。随后,国主向诸叔诸兄叩首。然后,汗坐在御座上。汗及接受汗叩首之诸叔诸兄,均坐在一处,接受国人的叩贺。

  其三,在父汗所规定八分所得之外,若另自贪隐一物,贪隐一次,革一次应得之一分;贪隐二次,革二次应得之一分;贪隐三次,则永革其应得之分。

  其四,如不牢记父汗的训言,不听取兄弟的规劝,仍悖理行事,初则定罪;若不改,即没收其诸申;若再不改,即加以监禁,等等。

  上述八王即八大贝勒,又称八和硕贝勒,和硕贝勒也称旗主贝勒。努尔哈赤颁布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谕,改革政体,旨在提高八和硕贝勒的地位,限制继嗣新汗的权力,以维护后金长治久安的统治。通过这次政体改革,努尔哈赤使后金政权掌握在八和硕贝勒手中。八和硕贝勒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如:

  第一,推举新汗。努尔哈赤身后新汗的继立,在“八和硕贝勒内,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八和硕贝勒握有拥立新汗的大权。新汗既不由先汗指定,也不是自封,而是为八和硕贝勒议后共同推举。新汗既被八和硕贝勒共同推举,继位之后便不能独揽后金大权,其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第二,“并肩共坐”。新汗与八和硕贝勒并肩共坐一处,同受国人朝拜。新汗在正旦,一拜堂子,再拜神祇,三拜叔兄。随后升御座,与八和硕贝勒并肩一处共坐,共受诸臣叩贺。这项朝仪规定将八和硕贝勒位列堂子、神祇之次,而居于新汗之上;在接受群臣朝拜时,新汗与八和硕贝勒居于平等地位。从而在礼仪上给予新汗以严格的限制。

  第三,共议国事。“一人纵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因命八和硕贝勒“同心谋国,庶几无失”。努尔哈赤规定在会议军国大政时,新汗要与八和硕贝勒共同议商,集体裁决。这就使八和硕贝勒操持后金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权,从而限制新汗恣肆纵为,独断专行。

  第四,“八分”分配。就是后金军掠获的金帛、牲畜等,归八和硕贝勒共有,按“八分”即八旗进行分配。这既为着防止“八家”因财富分配不均而祸起萧墙,更为着防止新汗一人垄断财货。这项规定使诸和硕贝勒与新汗在经济上享有同等的权力,从而对新汗的经济权加以限制。

  第五,任贤退奸。努尔哈赤规定八和硕贝勒要“斥奸佞,举忠直”。凡牛录额真以上官员,其任用、奖惩、升迁、贬斥,都由八和硕贝勒会议决定,而不由新汗一人专决。八和硕贝勒要撤换“己既无才,又不能赞成人善,而缄默坐视”的庸臣,并从八旗贵族子弟中选择贤能者加以补充。这样新汗丧失了任免官吏的权力,而人事大权掌握在八和硕贝勒手中。

  第六,断理诉讼。努尔哈赤规定后金审理诉讼的程序分为三级:理事官初审,诸大臣复审,最后由八和硕贝勒定谳(yàn)。新汗操生杀予夺之权受到限制,八和硕贝勒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七,禁止私议。努尔哈赤规定,八和硕贝勒如“有故而他适,当告之于众,不可私往。若面君时,当聚众公议国政,商国事,举贤良,退谗佞,不可一二人至君前”(《清太祖武皇帝实录》第4卷)。不许和硕贝勒在家中私议国政,也不许新汗同和硕贝勒单独密议,以防奸谋。军国大事需在庙堂聚集谋商,共同议决。

  第八,废黜新汗。八和硕贝勒如认为拥立的新汗,“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有权罢免,另为择立。

  后金汗努尔哈赤改革后金政体,实行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制度。他将原来的君主集权,改革为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使其拥有国君立废、军政议决、司法诉讼、官吏任免等重大权力。由八和硕贝勒组成的贵族会议,成为后金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努尔哈赤试图通过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在新汗嗣位之后,改革君主专制,实行贵族共治。这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是一项重大的创举,也是一次可贵的尝试。

  但是,上述努尔哈赤改革后金政体的措施有其局限性。首先,这次改革仅局限在调整后金统治集团内部新汗与八和硕贝勒之间的关系。八和硕贝勒是后金汗下最大的女真贵族,后金的统治权实际上掌握在几个大贵族,主要是四大贝勒手中,同诸申毫不相干。其次,这次改革将异姓贵族排除在后金最高统治集团之外。如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由五大臣执政。其后,“诸子皆长且才,故五大臣没而四大贝勒执政”(《清史稿·列传十二》第225卷)。这时,费英东、额亦都虽死,何和里、安费扬古、扈尔汉尚在,但并不预政。这表明最高统治权局限在爱新觉罗氏大贵族之中,完全排除了异姓军功贵族。再次,这次改革是以努尔哈赤《汗谕》形式进行的,意在平衡四大贝勒之间的关系,但这种权力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天聪六年(1632)正月,皇太极始“南面独坐”,四大贝勒的平衡关系被打破,重新建立君主独裁,努尔哈赤的改革失败。

  努尔哈赤颁布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汗谕》时已届晚年。他逐渐将权力移交给八和硕贝勒,特别是四大贝勒,进行权力过渡,以准备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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