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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注释翻译》 作者:司马迁

第17章 循吏列传

  本篇导读

  列传,是将一些具有共同特点的人物列为一组记载的传记。列入此传的“循吏”,都是“奉职循理”的优秀官吏。作者指出了这些人之所以优秀,就是由于他们“奉职”(认真履行职责)、“循理”(办事讲道理),所以“可以为治”(能够治理一方)。《史记》首创的《循吏列传》,后来为历代正史沿袭,成为记述正直清白官吏的固定体例。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所谓的“循吏”就是“清官”!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1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注释

  1 文武:文德与武功。此指上文中的文字“法令”与肉体“刑罚”。

  译文

  太史公曰:法令是用来引导人民的,刑罚是用来禁止奸邪的。即便文武不完备,良民也有所畏惧而修身行善,那是因为官吏未曾胡作非为。所以,只要官吏奉守公职,按条理办事,也是可以治民的,又何必动用威严呢?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译文

  孙叔敖是楚国的隐士。楚相虞丘将他举荐于楚庄王来代替自己。孙叔敖做了三个月的楚相,对人民施教引导,使上下和睦协作,社会风尚美好,政令不重在禁止,官吏中也没有奸邪之徒,不曾发生过偷盗、杀人事件。秋冬季节鼓励人民上山采伐,春夏之时则利用涨水将竹木运出,人民各得其所,百姓安居乐业。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1不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注释

  1 次行:次序,顺序。

  译文

  庄王认为钱币太轻,于是改小币为大币,百姓使用不便,纷纷放弃了自己的营业。管理市场的市令向楚相报告说:“市场乱了,人民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不安,秩序不稳定。”楚相说:“这种情况有多久了?”市令说:“大约三个月了。”楚相说:“别说了,我现在就将其恢复。”过了五天,上朝时,楚相对楚王说:“前些时改换币制,认为原有的货币太轻。现在市令来报告说:‘市场乱了,人民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不安,秩序不稳定。’我请求尽快下令恢复旧币。”楚王准许了,下令三天之后市场恢复如旧。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捆1。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注释

  1 捆:门槛。

  译文

  楚国人民的习俗是喜好乘矮车,楚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想要下令将马车加高。楚相说:“政令多次下达的话,人民将不知所从,不可以这样做。大王如果一定要加高车子的话,我请求先下令让人们都加高道路上闾门、里门的门槛。乘车的人都是有身份的君子,他们不会为过门槛频繁地下车。”楚王同意这样做。过了半年,人们都自动地加高了他们的车子。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译文

  这表明不用指教,人民也能随之感化,他们对近处的东西可以观察而模仿,远处的事物可以四面瞭望而效法。所以,他数次得到相位而不沾沾自喜,因为他知道这是自己凭借才能获得的;屡次失去相位而不悔恨,他知道那不是自己的罪过。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1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犂畔。二年,市不豫贾2。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3,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注释

  1 列大夫:居大夫之列。

  2 豫贾:预先制定价格。豫,即预;贾,即价。

  3 尺籍:一尺长的简牍账簿。此指功劳簿。因为没有战争,所以无须功劳簿。

  译文

  子产是郑国的大夫。郑昭君的时候,任用所宠爱的徐挚做郑相,国政混乱,上下不亲近,父子不和睦。大宫子期向国君进言,任用子产为郑相。担任郑相的第一年,浪荡子们不敢再轻浮嬉戏,斑白长者不必提物负重,儿童不用下田劳作。第二年,市场不再虚设高价。第三年,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第四年,农具不必带回家中。第五年,士兵没有了功劳簿,丧期之中不必下令就会举行仪式。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而去世,青壮年号哭,老人如儿童一般悲啼,说:“子产离开我们死啦!人民将依靠谁呢?”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1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2其货乎”?注释

  1 茹:蔬菜的总称。

  2 雠:售。

  译文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以才学优异做了鲁国相。他执政依照法律,遵循道理,无所变更,而百官都自觉正直秉公,使得享受俸禄的官员不得与下层人民争夺利益,享受大利的人不得牟取小利。

  有位客人送鱼给国相,国相不接受。客人说:“听说您喜欢吃鱼,才送您鱼的,为何不接受呢?”国相说:“正因为爱吃鱼,所以不能接受。现在任职国相,能自己供给鱼吃;今天接受鱼而被罢免,谁还送给我鱼吃呢?我因此不能接受。”

  他吃菜觉得好吃,就拔掉园中的葵菜扔掉。见到自家织的布很好,就急忙驱逐了家里的织妇,烧掉了织机,说:“要让农夫、织女到哪儿出售他们的货物呢?”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1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注释

  1 私:偏袒。

  译文

  石奢是楚昭王时的国相。他刚直廉正,无所阿谀避讳。到属县巡行时,路上遇上行凶杀人事件,他追上一看,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归来囚禁了自己。派人对楚王说:“杀人的是我父亲。若以惩治父亲来确立政纪,那是不孝;若废弃法纪而纵容犯罪,则是不忠;我罪当处以死罪。”楚王说:“追捕罪犯而没有追上,不当获罪,你去治理国事吧。”石奢说:“不袒护自己的父亲,不是孝子;不奉行君主的法令,不是忠臣。大王赦免我的罪过,是主上的恩惠;我伏法而死,是为臣的职责。”最终不接受赦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1也。过听杀人,自拘当2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3剑而死。

  注释

  1 理:法官。

  2 当:判罪。

  3 伏:屈身受罚。

  译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因为听信妄言杀了人,就把自己拘禁并判罚死刑。文公说:“官职有贵贱之分,刑罚有轻重不同。这是下属官吏的过失,并非你的罪过。”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没有让位给属吏;领取很多俸禄,不与下属分利。现在听信妄言杀了人,却把罪责推给下属,此事是闻所未闻的。”推辞不接受赦令。文公说:“你若自以为有罪,那寡人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狱有法则,错判刑则要受刑,错杀人则要处死。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决断疑狱,所以让我出任狱官。现在听信妄言杀了人,罪当处死。”最终不接受赦令,伏剑自杀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译文

  太史公曰:孙叔敖一言既出,郢都的市场得以恢复。子产病死,郑国人民痛哭失声。公仪先生见到家中的好布而驱逐了家内织妇。石奢放走父亲而死,使楚昭王树立了威名。李离过失杀人而伏剑自杀,晋文公以此整治了国法。

  赏析与点评

  《史记》的笔法之一就是通过不同列传的排列组合,表达某种特殊的含义。《循吏列传》与《酷吏列传》之间的巧妙组合也是如此。这篇传记中记述的四位国相、一位法官,都是为政宽和、为官清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社稷之臣。其实汉代官吏并非没有仁厚廉正之人,但本篇仅表彰历史人物,并无一句言及当时盛世,折射着作者对现实的深深忧虑。读者若能结合《酷吏列传》阅读,肯定会更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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