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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商人的智慧》 作者:顾骏

第14章 经济秩序中犹太商人的作业 (2)

  从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塔木德》的各种“商法”条款,我们不难想见,犹太律师会在这个问题上持什么态度。犹太人本来就对买卖双方中的买方特别关注,多方加以保护,因为在消费者与商人之间,消费者通常都是易受损害的一方。中国的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至少对商品的知识方面,消费者一般就不如销售者,所以《塔木德》中才会有给消费者一天或一个星期的时间让他向别人征求意见决定是否最后买下来的规定。更何况在现代社会中,商业组织已发展为真正的庞然大物,散在的消费者个人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而这些企业只要一次小小的纯属无意的疏忽,就足以对消费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诸如因为可燃性不稳定,一件儿童睡衣溅到一点火星就燃烧了起来,造成儿童大面积灼伤;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因输入的血液有问题而染上了肝炎,或者消费者因汽车刹车系统有缺陷而出了车祸,等等,莫不如此。个别资本不负责任地增值,完全有可能造成资本总体的损失。因此,保障个体,同时也就保障了整个经济的健康运作。

  人身伤害诉讼不仅仅涉及到企业法人,常常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为社会政策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在美国一个由多栋十四层楼公寓组成的住宅社区中,一个9岁的女孩中午放学回家,途中被一个居住在此的少年诱骗到公寓楼顶,遭强奸后,被从楼顶扔下来,当场死亡。该少年自然遭到了刑法处置,但作为该女孩遗产代理人的两位犹太律师、专门经办人身伤害诉讼的罗奈尔得·戈德法布和亚瑟·格林伯格,同时还指控这项住宅开发计划,因为它未能提供适当的治安保护。他们的理由是,在大规模开发十四层楼公寓住宅群,而此类住宅中刑事案件原来就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只设立一个门卫不足以保障合理的人身安全。

  负责审理这一诉讼的犹太法官塞缪尔·利博维茨同意他们的说法,判决原告胜诉。法庭裁定由住宅主管机构为女孩赔款13.5万美元,其中3.5万美元作为非正常死亡的赔偿,10万美元作为女孩受到的折磨和摧残的赔偿。住宅主管机构不得不重新落实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所有住宅群里的治安巡查。这一判决也就此成为日后涉及社会政策的许多案例的先例。

  股东诉讼同人身伤害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它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有内在的联系。

  现代企业由于规模越来越大,资产也越来越多,从而造成股权的高度分散,同时,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的实际经营掌握在并非企业所有人的经理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在董事会中还能知道经营方面的情形,小股东则几乎完全蒙在鼓里,他的那份产权完全处于听凭高级经理摆布的境地。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的一些最大公司变成了只让高级经理人员包括身兼经理职位的大股东发财的企业。法人集团中形成了一个藏污纳垢的角落,法人间存在大量的裙带关系、内部交易、证券垄断、过度竞争、无理分红和其他非法交易。

  针对这一点,犹太律师借助少数股东诉讼,发展出一种方法,使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拥有公司部分产权、互不联系的股东说明公司的经营情况。具体的,股东诉讼分两类:派生诉讼和类别诉讼。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因为公司职员控制了公司并造成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胜诉的股东夺回了公司的权力,犯有过错的职员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直接赔偿股东的损失。

  在类别诉讼中,股东因为自己以及一个相似的股东群体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侵犯是直接的,所以起诉的对象是公司,胜诉以后,由公司向这一类别的股东赔偿损失。

  股东诉讼的产生和发展,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起了很大的作用,用美国联邦法院一个法官的话来说,“不借助类别诉讼这一手段,联邦证券法所规定的权利很少能够得到维护。”因为类别诉讼正是一种通过无足轻重的、散在的小股东来监督和规范法人行为的灵巧机制。

  犹太律师中从事股东诉讼的老前辈,亚伯拉罕·波兰梅茨,就曾多次接受委托向法人挑战。他曾接手起诉整个共同投资行业,认定这些公司把管理费用定得过高,并迫使它们把费用降低到应有水准。随后,他又向佣金转让(即指定将经纪人的部分佣金付给实际出售股票的代理人或机构)和无谓介入(即在交易中使用不必要的经纪人)等商业上常见的不合理做法发起攻击,使得这些做法大大减少。

  人身伤害诉讼和股东诉讼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保护消费者立法和证券交易立法的进展,明显净化了市场环境,使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化,而犹太律师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始终站在最前列。

  .依法抗争就不是弱者

  犹太商人天然地倾向于自由竞争,但他们的这一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在长期寄人篱下的无权者地位上,他们连基本生存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还谈什么经营自由?这种情况在犹太人获得政治解放后有所改善,但并没有根本、彻底改变。不过,20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犹太商人毕竟多了一些法律保护,当他们受到各种不合乎现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原则的压制时,可以投诉,何况犹太人对法律本身的极为尊重,向法院上诉以求得公正的竞争机会,理所当然地成了犹太商人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维护自由竞争原则的有效手段。20世纪30-50年代,一个犹太商人家族以小抗大终获成功,就是一个极好事例。

  美国犹太商人在一些基础工业,如石油开采、汽车、钢铁、煤炭、橡胶、造纸、机床工业等行业中,历来很少出现。因为一则犹太商人比较倾向于新兴的,尤其是同消费者有直接联系的行业;二则,这些已经确立的行业中,大企业更有可能排斥新来者,以维持垄断地位。所以,在美国石油行业中,至今只出现过不多几个犹太人,其中一个就是布劳斯坦家族。

  雅各·布劳斯坦和他的父亲路易士一起创立了美国石油公司(阿摩科)。美国石油公司是全世界第一家开发防爆汽油的石油公司,著名航空探险家林德伯格驾机做人类第一次横越大西洋的航行,使用的就是美国石油公司研制的防爆汽油。

  到30年代,美国石油公司已经发展为汽油生产工业中一支重要力量,建立起一个颇具规模的全国性加油站网络,其加油站总数约占全国加油站的5%。但是,美国石油公司有一个较严重的不足之处,就是缺乏自己的原油开采和供应,不得不向其他石油公司购买石油,始终无法形成一个基础宽广的一体化石油公司。随着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矛盾也日益突出,美国石油公司开始积极争取拥有自己的储备。谁知在这个过程中,同洛克菲勒家族的企业发生了冲突。

  布劳斯坦家族为了加强自己的生产基础,同泛美石油和运输公司商定,将美国石油公司的一半卖给泛美石油公司,而泛美石油公司则为美国石油公司提供其自己生产的原油。

  可是,这一协议执行不久,泛美石油公司本身却落入了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控制之下,原先谈好的事情完全落空了。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强迫泛美石油公司把开采出来的石油全部卖给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而这家石油公司又正是美国石油公司汽油生产上的竞争对手。

  这样一来,美国石油公司反被自己的原先安排给束缚住了。一方面,协议中的好处一点没得到,不但用不上泛美石油公司的原油,还得向自己的竞争对手低声下气,听凭盘剥刁难;另一方面,卖掉一半公司之后,又使自己也落入了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的控制之下,后者对美国石油公司处处加以防范,为了限制其生产能力,竟不让它新建原油精炼装置。

  由于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的这种做法,已明显违反美国反垄断法,所以,该公司又提出让美国石油公司同其完全合并,然后再新建一套精炼装置。等到有关事宜谈判好了之后,因为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石油行业不景气,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便出尔反尔,自食其言,合并之事被搁置一边,不予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布劳斯坦家族上诉法院,要求取消贸易限制。以一家小小的犹太企业同美国最大富豪之一的洛克菲勒家族的美孚石油公司相对抗,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用某些观察者的话来说,这是一场注定要失败的搏斗。但布劳斯坦家族却不畏强权,据理力争。这场官司整整打了十七年之久,一直到1954年,美国石油公司和泛美石油公司都整个儿并入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诉讼方告最后结束。

  就诉讼最后取得的合并结果而论,布劳斯坦家族很难说是输是赢,而且这也不重要,因为更重要乃至最重要的是:布劳斯坦家族就此成了全美国第六家最大石油公司的最大股东,它拥有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的股份达525万股。1957年,布劳斯坦家族被列为全国第十一号富豪,财产为l亿—2亿美元,并被列为全美最富有的犹太人。20世纪80年代初,印第安纳美孚石油公司的资产几达3亿美元,一年的红利约为1400万美元。除此之外,布劳斯坦家族还拥有另一家小石油公司——皇冠中央石油公司的一半。在雅各的儿子莫顿·布劳斯坦管理下,布劳斯坦家族统辖着4亿美元的资产,从地产和油库到银行到大厦,到处都有布劳斯坦家族的投资。

  布劳斯坦家族的成功,完全可以说,也就是犹太商人自由竞争意志的成功。

  .重信守约的楷模

  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有口皆碑,各国商人在同犹太人交易时,对对方的履约有着最大的信心,而对自己的履约也往往有着最严的要求,哪怕他在其他场合素有背信弃约的习惯。犹太商人的这一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的意义和影响,真正是“无论怎么评价也不会过分”。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被称为契约社会,这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传统社会的人身依附性质,而成为一种权利主体之间自愿结成的权利义务对等(理想状态下)的关系。这种说法当然不错,但过于具体而不够深刻。事实上,作为现代资本主义根本特征的货币与资本就是最为纯粹和抽象的“契约关系”。

  货币作为“价值符号”,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东西,一种只有在各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流通使用的东西。如果说,以贵金属为形式的货币,意味着自然以其物的稀有防范着人的“约定”(信用)泛滥的话,那么不可兑现的纸币能否确立,则完全标志着人在“重信守约”上的严格程度:正因为有那么多政府不能像犹太商人一样严格履约,才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一次又一次的通货膨胀。就此而论,在西方经济史上,不兑现纸币这一观念的发展形成被归之于犹太民族,是完全正常、别无争议的一件明白之事。

  犹太民族重信守约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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