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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商人的智慧》 作者:顾骏

第15章 经济秩序中犹太商人的作业 (3)

  犹太教同其他一切宗教的区别,不仅在于一神还是多神、是否严格一神、这一神是否具有形象,从我们这里看,更重要的还在于人与神之间是怎么样的一种关系。与其他宗教都不同,犹太教中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关系不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的、天然的支配与被支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而是一种“约定”的关系。犹太人是因为其族祖亚伯拉罕同上帝签了约,所以才信奉耶和华并世世代代守上帝的律法。古代犹太人长久珍藏的两块法版,相传是上帝亲手写下律法后交由摩西保存的,这两块法版其实也就是上帝与犹太人的合同书。

  这份合同书从现代的角度来看,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应该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立约双方都为完整的权利主体:“亚伯拉罕九十九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创世纪》)

  显然,上帝自己是把亚伯拉罕看作完全人的,没有因为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就把亚伯拉罕看作一个依附者。

  其次,合同书上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十分明确:“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申命纪》)

  还有,不履行合约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诅咒都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申命纪》)

  最后签名盖章留下信物:上帝以授予摩西的法版为信物,以色列人则以男子接受割礼为信物。

  从此,几千年中,犹太人就世世代代守着这张合约,履行着合约上规定的一切,即使在因他们履行这张合约而成为宗教异端并受到迫害时,他们也没有毁约。

  犹太人对契约的这种根本态度,从两方面影响了商业世界中契约观念、契约形式和履约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一是通过《圣经》(旧约全书)向所有以《圣经》为“圣经”的人,包括商人,灌输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和义务性。二是通过犹太人,包括犹太商人的实际活动方式,尤其通过犹太商人的巨大成功,使许多人接受了约的观念和形式,这一点在商业世界中尤为明显。

  日本有个商人写过一本旨在推销自己的《犹太人生意经》,在书中,作者一边宣传自己如何因守信而得以取得犹太商人的信任,并被后者称为“银座的犹太人”,一边多次告诫没有守约习惯和观念的同胞,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

  那么犹太商人在实际经营中信守合约达到了什么程度了呢?我们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古代的事例。

  有一个老板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老板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工人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来结清账目领取现款。

  过了一周,工人气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了一会儿,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贵处的工人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付钱吧。”

  老板一听,给弄糊涂了,反复进行调查,但双方各执一词,又谁也不能证明对方说了谎。结果,只好由老板发两份开销,一份给雇工,一份给商店老板。因为唯有他同时向双方作了许诺,而商店老板与雇工之间本来没有契约关系。

  犹太商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犹太商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这一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务。

  我们也可以从侧面看出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及其积极效果。

  现代商业世界极为讲究信誉,信誉就是市场,就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所以,以信誉招徕顾客也成为许多企业共同使用的招数。但在商业世界中第一个奉行最高商业信誉“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大型企业,是美国犹太商人朱利斯·罗森沃尔德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这项规定是该公司在20世纪初推出的,在当时被称为“闻所未闻”。确实,这已经大大超出一般合约所能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把允许对方“毁约”都列为己方无条件的义务!

  极高的商业信誉给犹太商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守信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

  犹太商人早在“宫廷犹太人”时期,就开始经营奢侈品,至今全世界最主要的几项奢侈品几乎都为犹太商人的垄断行业。钻石是名副其实的奢侈品,而钻石行业从开采到贸易到磨制到零售、几乎都掌握在犹太商人手里。妇女服装,尤其是时装,更是一项“易损”——易过时——高档消费品,而在美国,女装一度达到95%皆为犹太人所生产。其他诸如裘皮、箱包之类的小行业(利润不薄)也不一一列举了。所有这一切奢侈品的经营,内在地都具有钻石行业一样的要求,这一要求借用犹太钻石商海曼·马索巴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要经营钻石,至少要制定百年大计,一代人是完成不了的。而且,经营钻石的人须是受人尊敬的人,钻石生意的基础是取得人们的信赖。”

  然而,所有这些经营商品上的好处,要是同重信守约所带来的经营活动中的好处相比,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对犹太商人来说,最大的好处莫过于有像日本商人那样以“银座犹太人”自诩的人,以及听从他们告诫而规规矩矩地同犹太商人做交易的人。这样的商人越来越多地出现,不仅可以给商业世界带来更加可靠的秩序和稳定,也使犹太商人可以有一个越来越适合的经营天地。这才同犹太商人作为商业世界经济秩序之台柱的身份相称。

  .化两难为两全

  犹太商人素以守约守法著称,很为人称道。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犹太商人同样也会遇到种种法律规则与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形成两难的情境,但同一些喜好偏执于一端的他族商人不同,犹太商人的基本策略是化两难为两全。

  犹太人自己有这么一个笑话,也许可以作为犹太商人这一策略的幽默解说,虽则其中并没有出现商人。

  以色列的住房问题很严重,一些德裔犹太人只好将一个报废的火车车厢做临时住舍。

  有一个晚上,几个德裔犹太人穿着睡衣,在寒风中颤抖不已地来回推着车厢。

  一个本地犹太人不解地问:“你们到底在干嘛?”

  “因为有人要上厕所,”推车人耐心地说明,“车厢里写着:停车时禁止使用厕所。所以,我们才不停地推动车厢。”

  凡乘过长途火车的读者,想必都有机会看到这一条规定。其意图何在,大家也都清楚。现在既然车厢已经成为固定居所,此规定作为列车运行中的规定理当自然失效,虽然在保障“住宅”周围的环境卫生中还有必要遵守,可是这几个德裔犹太人(犹太人中法律观念最强的,也许就是德裔犹太人)却不知变通,死守规定,弄得两头不讨好:人冻得要命,环境卫生仍没搞好。这是对笑话的一般理解。

  然而,要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事情就完全不是一个“迂腐”问题,倒反是“变通”的表现了。

  这几个犹太人是寄居在火车车厢之中的,就像犹太商人长期寄居在他民族的社会中一样。这条规定是铁路主管部门制订的,无论其是否有效,应由列车车厢的所有人或铁路主管部门宣布,这几个犹太人没有立法的权利,自然也没有废除某项法律的权利。说实在的,犹太商人在各自所在国中,经常也要面临这类原该自然废弃但偏偏还实际起着“作用”的法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要是他们也经常越俎代庖地宣布予以废除或犯规不已,带来的恐怕远不止“环境卫生”的问题了。

  规定既不能废除,用厕所又在情急之中,聪明的德裔犹太人就想出了让列车“动起来”的点子:只要车厢一动,规定便从其本意上不适用了,无须再由任何人来废除,既然铁路主管部门从未规定是否允许人力推车,他们当可自行决定。而就在他们几个人的瑟瑟发抖之中,规定没有违反,如厕的要求也满足了,不是两全其美吗?

  所以,这则笑话只能表明:在通常情况下,犹太人有变通法律,从形式上遵守之,同时又不真正改变自己原有活动方式的智慧和能力。

  我们把这么个抽象概括同一则看似漫不经意的笑话扯在一起,并非牵强附会。“道在屎溺”,笑话本是最有“道”之处。只要我们把笑话中的两难移进生意场上去,就会发现其中的妙处。

  行贿是生意场上几乎不可缺少的手段,但许多国家都有禁止行贿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美国国内,对行贿的制裁很严。问题在于,国内有同一个法律制度,不容易产生规范互相冲突的情形,而同外国无法无天的统治者打交道时,并不能将美国的法律搬过去。美国政府不是没有看到这个两难,所以规定了只需将付给类似人物的小费,在公布于众的公司损益计算书中交代清楚,在对外贸易中并不一般禁止行贿。犹太企业联合商标公司的以利·布莱克,在洪都拉斯总统强行索贿的情况下,被迫交纳贿赂,但即便如此,还是因为付了小费之后却拒绝公开说明,且小费数额又开创了纪录,才被政府主管部门公开点名。

  不过,布莱克的拒绝公开说明,也有他的理由。行贿大多暗中进行,能拿到桌面上来的机会极少。联合商标公司之所以把贿赂款存入瑞士银行,是因为洪都拉斯总统毕竟也有不方便之处。秘密谈判之后,再来个公开说明,不是多此一举了吗?在某种程度上,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自身仍有缺陷,虽然还没有像火车车厢中的如厕规定那么严重。

  在这样一个背景上,我们再来看另一个犹太商人利昂·赫斯的做法,就能看出他手脚做得干净多了。

  利昂·赫斯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美国犹太人中新出现的一个石油富豪,在当时美国大富豪中位列第二十一名,控制着颇具规模的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将近22%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财产据计算在2亿-3亿美元之间。

  在1981年之前,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一直使用国外进口的高价石油,同时享受政府每年2亿美元的补贴。但从1981年起,美国政府取消了国内石油价格管制,国内石油与进口石油的巨大差价不复存在,价格补贴也就同时取消。这么一来,赫斯也开始为自己进口的石油价格犯愁。解决问题的最简便办法,就是向有关国家的官员行贿,争取优惠价。

  这种做法在石油行业中司空见惯,一些大石油公司都走这条捷径,只是大都采用各种财会手法来掩盖诸如此类的付款,不让主管机构查实。

  赫斯比他们都聪明,他选择了一种远为直接的方法,他在给股东的信中告诉他们,“这一笔笔数额可观的款项只从我个人基金中支付。”而且这笔基金本身也不作为业务开支在他个人应纳税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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