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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 作者:傅夏仙

第44章 离休、退休制度(2)

  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要抓住纪念活动的机会走访慰问离休同志,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请离休同志与党政主要领导、群众一起参加活动。<\/p>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建设,把活动中心建成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各单位要针对离休同志的不同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根据离休同志的爱好和要求,有计划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增添一些活动设施,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p>

  公职人员的退休制度<\/p>

  一、公职人员退休及退休制度的涵义与特点<\/p>

  (一)涵义<\/p>

  公职人员的退休是指公职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这是公职人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持公职人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p>

  公职人员的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行的关于公职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总称。我国公职人员的退休制度继承和发扬党和国家干部退休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干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国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p>

  (二)特点<\/p>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公职人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公职人员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规定“应当退休”,并在具备退休条件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每个公职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依法退休。同时,还规定不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本人提出,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p>

  2.公职人员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突出公职人员的特点,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退休金计发办法根据公职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资结构的特点确定,与企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可减少互相攀比,有利于公职人员保障体系的建立。<\/p>

  3.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公职人员的退休制度要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结合,明确公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建立适合公职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基础。<\/p>

  4.重视对退休公职人员的管理。坚持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管理与人员管理统筹考虑,有利于减轻原单位的负担,为向社区化管理过渡创造条件。<\/p>

  (三)公职人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则<\/p>

  1.退休待遇国家保障性原则。公职人员退休待遇的国家保障性原则是围绕以下特点考虑的:<\/p>

  (1)公职人员承担着管理国家事业的重要职责,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岗位神圣,任务重要。<\/p>

  (2)公职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和公道、正派的形象,不能在执行国家公务以外经营私人产业,不得谋取规定之外的报酬,完全靠国家工资待遇生活。<\/p>

  (3)公职人员的待遇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效益相联系,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p>

  这些特点,集中体现公职人员与国家的密切关系。公职人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应以国家保障为主要来源。因此,公职人员退休制度突出公职人员的退休费用主要由国家保障的原则。这有助于保障公职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也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地位。<\/p>

  2.基本制度的统一性原则。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与西方公务员退休制度有所不同。在西方,有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制度之分,我国则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退休制度的主要内容,必须由国家作出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变动。因此,要加强退休制度方面的法律约束,以提高政府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些具体问题应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但对退休条件、基本待遇等涉及退休制度全局性的政策问题,必须坚持全国统一,不得各行其是。<\/p>

  3.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公职人员退休待遇的保障上,必须贯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作为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必须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协调,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起正常的、科学的退休待遇调节机制。<\/p>

  4.法律保障原则。公职人员退休后,其享有的各种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公职人员依法退休、退休后享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各项待遇,都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损害退休公务员的利益,否则,退休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法律保障原则,有利于保证退休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有利于公职人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p>

  二、建立公职人员退休制度的意义<\/p>

  公职人员的退休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p>

  1.退休是公共部门人员循环更新的主要方法,是保证公职人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循环更新就是指年老体衰的公职人员退出公共部门,空出职位以招聘、甄选新的年轻人员,这是新陈代谢自然规律在公共部门管理方面的体现。<\/p>

  2.严格的退休制度是职务终身制的控制阀。<\/p>

  退休制度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公职人员达到一定的年龄必须退休,这既不以公职人员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是公职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退休制度面前应人人平等,不能以“顾问”、“返聘”等形式变相违反退休规定,形成变相的领导职务终身制。<\/p>

  3.完善的退休制度能调动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p>

  具体表现为:一是退休制度的严格执行,使年轻的公职人员看到自己的晋升希望,激励他们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完善的退休制度是与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相配套的,这不仅使退休者安度晚年,而且对年轻的在职公职人员也是一种激励和鼓励,使他们不必为退休后的生活而忧虑,更加努力工作。<\/p>

  三、公职人员退休的条件<\/p>

  公职人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公职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龄条件是由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公职人员只有为国家提供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公职人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p>

  公职人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p>

  (一)我国公职人员应当退休的条件(强制退休的条件)<\/p>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或必须退休:<\/p>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p>

  2.丧失工作能力的。<\/p>

  (二)我国公职人员可以退休的条件(自愿退休的条件)<\/p>

  国家规定,公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p>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p>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p>

  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公职人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职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p>

  公职人员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公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公职人员具备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p>ww w.xIaoshuotxT.。NetTxt。小_说_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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