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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新论》 作者:周敏凯

第2章 国际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发展简况(2)

  要实证地而非抽象假定地,要客观科学地而非主观随意地对国际政治现象和事件的演进过程加以观察和描述,人们通常对现象的性质特点与产生原因等加以类比与综合,以揭示某些规律。这一方法是国际政治学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之一。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学者昆西·赖特(QuincyWright)在其代表作《国际关系研究》中,提出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四种主要方法,其中首推历史描述法,他认为该方法更多地应用于外交史、地缘政治学、世界人口统计学及其他研究领域。传统现实主义流派鼻祖、美国学者汉斯·摩根索的权力政治说,就是以对欧美诸强的外交史的历史分析为基础的,他从以往欧美外交的大量历史事件中,提炼出六项政治原则,强调“利益与国家之间现存的联系都是历史的产物”。

  人们在研究当代现存国际政治现象时,会遇到难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惑,“观察者处于当代现象的包围之中,这些现象的重点不断转移,呈现的事物不断变化”。人们如果“不钻研基本的东西,就无法找到立足的基础或进行评价的客观标准。要发现这些基本的东西,就必须把最近的国际事件同较远的过去联系起来……揭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K·J·霍尔斯蒂在研究“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Systems)时就运用此方法,他从中国的周朝开始分析,到希腊城邦国家、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18世纪欧洲政治体系、19世纪国际政治体系到当代国际政治体系,从人类历史三千多年的演进过程中,揭示国际政治体制的稳定与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与主要类型。当代著名政治家、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顾问亨利·基辛格的外交理论与思想享有相当声誉,然而他的理论,主要以近现代欧洲列强之间的权力斗争与均势变化的历史研究为基础。他认为,在动荡不稳定的世界中,只有凭借世界主要力量之间的均势,建立“和平结构”,才能确保各大国的利益。

  2.哲学伦理推理法(PhilosophicalEthicalRationalMethod)

  即对某些国际现象,例如战争与和平,在探究其本质特征与产生根源时,往往从抽象的哲学伦理准则与概念出发,通过分析推理,逐步演绎出某些符合抽象哲学原则的结论。19世纪的理想主义学派热衷这种方法。他们认为,人的本性自私贪婪,会导致战争,但这种本性经过后天的教育与人的知识与修养的提高,能够改变,他们会逐步认识到战争、杀戮与国际无秩序现象不会给人类带来利益,并设法去制止战争,改变无序为有序,以维持世界和平。20世纪的权力政治学与现实主义学派,尽管也运用这一方法,但坚持人性本恶的观点。其中,美国基督教神学的现实主义代表人物莱因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Niebuhr,1892—1917)就以宗教原罪说与人性本贪婪的抽象概念为出发点,推演出国家间对权力的争夺与扩张的必然性、战争的不可避免等结论。汉斯·摩根索同样从人性本恶的抽象概念出发,将人比作“政治动物”,争夺权力是他们天生的欲望,国家则是这些“政治动物”的集合体与集中利益代表,因此,国家权力与利益便成了一切国家行为的根本出发点。美国总统尼克松在《真正的和平》一书中承认,冲突是世界上一种必然势态,它的起因在于人类天生的野心、侵略性与自私性,要实现世界的“真正的和平”,除非能改变人性中的自私、贪婪、侵略等恶的方面的弱点,否则难以如愿。

  哲学伦理推理法以抽象的人性与个人伦理行为准则为出发点,去推论国际政治现象,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它仍被不少西方学者所运用。人性论将人的行为归之于人的天生的无法改变的某种性格,归之于某种动物的本能,显然,这种理论混淆了人的本性与动物的本能的区别。人的言行主要受人的理智与意识所支配,受人的社会性所制约;动物的行为,只能服从其本能。由个人聚合而成的国家,它的行为,并非简单地受某些个人的理智与意识的支配,而是主要受到代表社会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一些人的制约,受到占主导地位的某种或某些社会思想学说的左右。个人行为无法完全一致,国家行为也难以服从全社会所有人的一致意志或普遍的人性(普遍人性是否存在,尚可讨论)。由普遍的抽象的人性为出发点去探究国家行为,实难自圆其说。

  3.法律分析法(JurisprudentialAnalysis)

  这一方法的特点是,首先确立一套被人们普遍承认并且在实践中已被遵循与实施的国际法的准则、章程与法律规范,以此来规范国家的行为,维系国际关系的正常运转,确立正常的国际秩序。美国学者威廉·D·柯柏林指出,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与国际法则密切相关。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体,其行为及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的分析评判,必然会涉及是非标准。要确立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是非标准,就必须以国际社会的某些共识、国际舆论为基础。

  法律分析法的主要特点是构筑、阐发国际法的原理与准则,演绎与应用这些法律准则。尤其在探讨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行为规范、行为评判等问题时,这一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国际社会中的战争与冲突,国际组织的某些决定或决议的合法性问题等。在杂乱无序的国际社会中,力图建立一种有普遍意义的国际行为规范准则,以制止无序,实现有序,这是人们始终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人类社会在由无序向有序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取得了不少进步。但是理想主义的目标,在任何具体的时代,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法律分析法的缺陷,主要是以带有时代局限性的法律规范准则,去分析判断国际社会的普遍性现象,去裁定国际行为的是非,往往难有较一致的结论,或者会陷入某种困境。例如,《联合国宪章》

  的基本原则,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行为准则,但是《宪章》本身又在“二战”结束前夕所制定,在联合国组织筹建过程中,美、英、苏三大国的意志在《宪章》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例如《宪章》第二条款的七条原则中,第六条原则是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的原则,要求非成员国也同样遵守宪章原则,否则联合国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干涉。要那些不享受联合国组织的权利的非成员国,也要尽成员国的义务,在法理上不尽完善,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相悖。又例如联合国对战争、干涉、侵略等名词的定义,也欠完善明确,缺乏涉及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在国际政治学研究中,美国学者昆西·赖特(QuincyWright)与巴恩斯(H.E.Barnes)比较注重从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视角来分析问题,较多运用法律分析法,并取得相当成绩。

  二、当代新科学研究方法及其代表人物

  二战后新科技革命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进程,它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均产生深刻影响。社会科学在战后出现多学科综合研究趋势,不少社会科学工作者运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社会现象,给社会科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加速了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变革。在战后的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方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系统分析法、结构功能分析法、心理分析法与计量分析法等,与此同时涌现了一大批运用新方法的代表人物。

  1.系统分析法(SystemsAnalysis)

  本世纪的自然科学发展取得了不少理论成就,其中有三项自然科学理论对人类社会生活与思想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这三项理论是: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在战后的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系统论被人们广泛地运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研究手段。

  在自然科学中的系统分析论,主要是对一系列的自变项与因变项之间关系的分析,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变化的研究。在国际政治研究中,系统分析论者将国际社会看作一个系统,其中又可进一步分为若干子系统,例如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这些子系统,可能是稳定的(例如国家系统);也可能是不稳定的(例如一般国际组织)。

  无论母系统(整个国际社会)还是子系统,任何一个系统都力图确立或维持某种力量的平衡,即使在平衡被打破以后,也力图恢复平衡。母系统与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它们的互动导致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在国际政治研究中,系统分析法的运用是方法论上的一次较大的飞跃。它拓展了研究的范畴与领域,国际行为体研究不再局限于主权国家,而扩大到多种行为体包括各种子系统。国际组织,甚至个人也可作为研究对象。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研究,不仅注意到它的相互间对抗,而且也认识到它的相互间协调。以往的冲突与战争的研究,发展到冲突与合作、战争与和平的全面研究。

  在运用系统分析法研究国际政治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美国的卡尔·多伊奇(KarlDeutsch,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莫顿·卡普兰(MortonKoplan,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与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N.Waltz,加州伯克利分校政治学教授)等人。

  卡尔·多伊奇是前美国艺术科学院院士及全美政治学会理事,他的代表作《国际关系分析》(1968),运用系统分析法,将国际关系当作由众多独立的单元组成的整体,每一单元又可看作一个系统。各系统之间相互依存,构成国际关系的母系统。由于不同的系统有不同的需求,要实现不同的目标,各系统所作有效反应的能力大小也不同。因此,国际社会中的政治系统,可分为四种类型:自我毁灭系统,这种系统即使在比较有利的环境下也可能崩溃。例如国际社会中的侵略集团、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组织。自我加强系统,这种系统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增强自身生存的能力。例如战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与经济合作组织。

  不能生存系统,这种系统在大多数困难环境中不可能维持自身的生存,例如,贫困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一旦遇上天灾、战争等困境往往就会难以维持。能生存系统,这种系统能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生存,例如,冷战时期,东西方的军事集团与组织。多伊奇认为,任何系统中,部分发生变化,势必导致关联的其他部分的相应变化。

  当今国际社会可看作是由国家系统、国际组织系统构成的。维护这种国际社会系统的正常运作的基础是国际法。

  卡普兰的系统分析理论,集中反映在他的《国际政治的系统与过程》一书中。他构筑了六种国际体系的模式,以此来解剖国际社会的内在联系。

  卡普兰的六种国际体系模式是:“均势”体系。一般由五个以上国家行为者构成的体系,比较稳定,形成某种力量平衡。冷战时期的国际社会系统,就是一种东西方相对均势的体系。这一体系是范围最广的国际社会系统,没有政治子系统的分析层次。松散的两极体系。由两个超级国家行为者为中心,形成两个集团角色,华约与“北约”。此外,这一体系还包括非集团性的全球角色联合国。

  紧密的两极体系。类似松散的两极体系,但是两者有区别。松散型两极体系,除两个超级大国及其集团之外,还有一些国家游离于两个集团之外,属于中立、不结盟国家;紧密型两极体系则排除了中立国,任何一个国家角色必须与两个敌对集团中的一方结盟。

  全球角色联合国的地位十分软弱,或者成为两个集团争斗的场所,或者根本不再存在。全球体系。是由松散两极体系中全球性的角色,例如联合国、西方七国集团、七十七国集团等发挥其全球性功能的结果,这些综合性国际组织,履行其司法、政治、经济和行政职能,构筑起全球综合性机构系统。等级体系。既可是全球体系内部作用的产物,也可是由一国或一国家集团强行施加意志的产物。

  其中利益集团是决定性因素,国家角色在体系中按等级安排,受体系中心控制,要反对或退出此系统,实际上难以成功。例如,冷战时期的华沙条约组织与以苏联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阵营。

  单元否决体系。没有全球性角色,任何一个角色都能独立行使其权力,具有较大独立性。由于单一角色之间相互威慑作用而维持该体系,一旦某一角色丧失独立地位或威胁别的角色的能力,该体系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卡普兰的六种国际体系模式,是根据冷战早期,20世纪40、50年代世界形势而构想的。60年代中后期,世界局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卡普兰又构筑了四种新的国际体系模式。它们分别是:非常松散的两极系统。由于共同利益的发现、对立的国家集团和力量被削弱,一些国家不被任何国家集团所束缚。缓和系统。对立集团内部首领与其他成员之间,以及与另一集团之间,更为开放,冲突减少,缓和增加。不稳定的集团系统。与缓和系统相反,对立集团之间紧张和怀疑增加了,甚至爆发局部武装冲突;不完全的核扩散系统。国家角色的作用增强了,一些国家掌握了核武器,但仅十来个国家,还未达到高度核扩散。

  加拿大学者K·J·霍尔斯蒂(K.J.Holsti,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在其代表作《国际政治——一种分析框架》中,也阐述了他的系统理论。他的国际体系模式有四种:等级体系。由一个单位掌握权力,通过奖惩手段来维持秩序,指令由上而下贯彻,不服从中央权力的成员将受到惩罚;一般成员之间不允许横向交往。例如冷战期间的莫斯科维持的东方集团。分散型体系。权力分散,各成员之间实力大体相等,横向交流频繁,外交与军事性的同盟尽管常出现,但也很快解体。例如冷战期间的欧洲共同体,近代的欧洲各国列强。分散集团体系。不存在敌对集团,体系内各成员相互交往频繁,不结盟角色活跃。冷战后时期的国际格局与此相似。两极系统。存在两大对立集团,相互矛盾涉及领土、势力范围、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的分歧;集团首领掌握军事与外交权力,并采取安全保障与经济援助的方法,或者武力惩罚的手段对其集团成员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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