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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正蒙注》 作者:王夫之

卷七 有司篇

  有司,政之纲纪也。

  素习其事,则大纲具悉。

  始为政者,未暇论其贤否,必先正之,

  正其职掌。

  求得贤才而后举之。

  为政者迫于有为,急取有司而更易之以快一时之人心,而新进浮薄之士骤用而不习于纲纪,废事滋甚。惟任有司而徐察之,知其贤不肖而后有所取舍,则事之利病,我既习知,人之贤否,无所混匿,此远大之规存乎慎缓也。

  为政不以德,人不附且劳。

  劳,为民扰也。不本诸心得之理,非其至当,虽善而拂人之性。

  “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欲。”生于不足则民盗,能使无欲则民不为盗。假设以子不欲之物赏子,使窃其所不欲,子必不窃。故为政者在乎足民,使无所不足,不见可欲,而盗必息矣。

  田畴易,税敛薄,则所可欲者已足;食以时,用以礼,已足而无妄欲,即养以寓教,民不知而自化矣。

  为政必身倡之,且不爱其劳,又益之以不倦。

  以乾乾夕惕之心临民,则民化;以无为清静自逸,则民偷。

  天子讨而不伐,诸侯伐而不讨;

  自合六师曰讨,奉词合众曰伐。

  故虽汤、武之举,不谓之讨而谓之伐。

  “伐夏救民”,“变伐大商”,皆曰“伐”是也。虽无可奉之命,必正告诸侯,众允而后连师以伐。

  陈恒弑君,孔子请讨之,

  圣人于名必正,不轻言讨,必有所据。

  此必因周制邻有弑逆,诸侯当不请而讨。

  胡氏曰:先发后闻可也。

  孟子又谓“征者上伐下,敌国不相征”,然汤十一征,非赐鈇钺,则征讨之名,至周始定乎!

  疑汤之已赐鈇钺,又疑夏、商未定征伐之名,皆正名必谨乎微之意。

  “野九一而助”,郊之外助也;“国中什一使自赋”,郊门之内通谓之国中,田不井授,故使什而自赋其一也。

  助九一、赋十一者,助则公田之耕其种馌,皆上给也。郊,近郊。滕地方五十里,三十里外之远郊,非其境矣。

  “道千乘之国”,不及礼乐刑政,而云“节用爱人,使民以时”,言能如是则法行,不能如是则法不徒行,礼乐刑政亦制数而己尔。

  节用,礼之本;爱人,乐之本;使民以时,则政简而刑不滥;制数皆藉此以行慈俭,存心于万物之原也。

  富而不治,不若贫而治;

  事得其理曰治。国不治,虽富而国必危。

  大而不察,不若小而察。

  尽民之情曰察。地大民众而不得民之情,民必不附。

  报者,天下之利,率德而致。

  自有德于人,不求报而自致。

  善有劝,不善有沮,皆天下之利也。小人私己,故利于不治;

  治,明辨也。德怨不报,苟利目前而已。

  君子公物,利于治。

  使天下乐于德而惮于怨,与人为善之公也。此明以德报怨为小人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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