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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一点历史常识》 作者:张雷,宋烨

第16章 典制与文化(1)

  中国古代的民主选举——禅让制

  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禅让制,学界争论颇多,甚至有人说禅让制是人们虚构的理想泡沫。事实并非如此,禅让制是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

  公元前三四千年左右,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生产资料与产品都归集体公有,当时还没有出现阶级与剥削现象,大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尽着共同的义务。氏族和部落的首领是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这种早期民主推举首领的制度被人们称为禅让制。

  从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的历史投影。它反映了那个时代部落联盟推举首领的方式。部落联盟是当时的政治组织,人们通过民主方式推选出自己的领袖,在其带领下,各联盟成员共同生产与生活。因为部落首领由推举选出,所以权位不能由私人相授受。相比较中国后来的世袭制,禅让制显得相对民主。在禅让制中,个人的德与能是推举部落首领的重要参考指标,只有贤德者才有可能胜任。这无疑有利于推选出较为合适的领导人,这种优点是世袭制所不具备的。

  后来,生产力有所发展,物质财富也随之增加,最终导致“私”的观念渐趋形成。在“私”的观念日益膨胀的社会背景下,部落联盟首领的民主意识也随之减弱。其实早在尧舜禹时,他们大都有传位给自己儿子的打算,但考虑到自己的孩子不肖,才最终打消了这个念头。后来,禹之子启破坏了以禅让方式推举部落首领的方法,他杀害了被民主推举为首领的伯益,以强权手段夺得部落首领职位。这表明以“天下为公”的禅让制被以“天下为私”的世袭制所取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后人对启的这种做法多有批评,均说这是对“民主”制度的严重践踏,开武力夺权之恶例,并开启了以“天下为私”为特征的世袭制度,是社会的一大退步等。

  从“公天下”的禅让制到“家天下”的世袭制的过渡,标志着奴隶制国家的诞生,这种变化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金属工具的利用,人们战胜自然的能力和生产力水平也大大提升,这直接导致畜牧业、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剩余产品也开始出现。而剩余产品的出现又促进了社会的进一步分工、私有制的产生以及阶级分化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原来的氏族制度再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种更为高级的社会形态必将出现,即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已是大势所趋。如此看来,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从低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认为,周礼是指我国周朝后期的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礼仪制度等的总称,而《周礼》一书则是用来记载周礼的重要典籍,《周礼》是周礼的集中反映。也有学者认为“周礼”一词中的“周”不是指周朝,而是指“周边”、“周围”之意,因此“周礼”也就是指春秋时期各周边国家礼制的总和,只不过这种说法还没有引起普遍关注。

  周朝前期,周王朝采用“分封制”,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后期,周公在分封制的基础上,参照商王朝的礼乐制度并结合周统治者的氏族传统,制定了一套区别君臣、父子、亲疏、尊卑的礼乐制度,以规范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和行为道德。

  周公制礼作乐,内容丰富。所谓“礼”,指的是阶级社会划分等级名春秋时期的治国蓝图——周礼分的典章制度。这些制度中,有不少是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习惯。西周贵族有五种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与“嘉礼”。每种礼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合与相应规定。

  一般来说,“吉礼”用于祭祀场合,要小心敬奉鬼神;“凶礼”用于丧葬、凶荒的场合,要表现哀痛、忧思;“宾礼”用于朝聘场合,要有礼貌;“军礼”用于征伐场合,誓师动员要求果断坚毅;“嘉礼”用于吉庆场合、饮宴婚冠配以相当的仪式。所谓“乐”,就是音乐。这些繁文缛节再配上相宜的音乐,就形成了一套礼乐制度。在宗庙里使用的青铜祭器和乐器,成为礼乐制度的象征。从内容来看,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政治的、军事的、司法的、教育的、宗教的等各种活动,都被纳入周礼的范畴内。

  可以说,周礼就是周朝社会制度的总和。

  “尊尊”和“亲亲”是周公制礼的指导思想。“尊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尤其强调尊君思想,以便保证“国无二君”。“亲亲”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能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相互团结,从而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

  由于礼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的力量,因而在统治者加以利用下,逐渐成为周朝实行其统治的精神力量,也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周礼的制定与实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阶级之间以及同一阶级内部各成员之间关系的作用。因此也被后世统治者视为有效治理国家的“百代不易”的灵丹妙药,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封建帝王加强集权的开始——三公九卿制

  三公九卿制是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政府施政机构的政治制度,它以中央官吏三级制为特征。战国时期,形成了三公九卿的辅政制度,秦灭六国实现统一后,正式确立了三公九卿制。

  “三公”与“九卿”之名古已有之,并非秦朝独创,它们所指的内容也有非常大的变化。

  三公在秦及西汉时,是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东汉改称司马、司徒和司空。

  丞相(后也称宰相)是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的大臣,后发展为以其为核心的宰辅制度。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丞相(或宰相)长期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是中国皇权制度的重要辅政大臣,历史上一些重要的人物如管仲、苏秦、曹操、诸葛亮等都曾官居此位,直到明朝时才被取消;太尉是辅助皇帝执掌军权的大臣;御史大夫是负责监察和协助丞相管理政务的大臣。

  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其职责分别如下:奉常(汉时改为太常)负责掌管宗庙礼仪,下设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医等;郎中令(汉初改为光禄卿)负责掌管皇帝旨意的传达与周围皇宫安全的事宜;卫尉(汉时改为中大夫令)负责掌管宫门守卫;太仆负责掌管宫廷的车马仪仗,是皇帝的仆从长官;廷尉(汉时曾改名为大理,后复称廷尉)负责掌管刑罚司法,为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汉初改名为大行令,后改称大鸿胪)掌管秦王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交往及礼宾接待;宗正(西汉改为宗伯,东汉复称宗正)负责掌管皇帝宗室事务;治粟内史(汉时改为大农令、大司农)负责掌管各物税收与国家财政;少府负责掌管山海、池泽的税收和皇室财产、宫廷用物及涉及皇帝生活的宫禁事务等。

  三公九卿制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虽然三公分管着行政、监察与军事大权,其中丞相的权力非常大,但在皇帝面前,三公也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任何事情的最终裁决权还要归属于皇帝,他们不过是皇帝在不同领域的代言人罢了。三公之间相互掣肘、限制,一定程度上更凸显了皇权,使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总而言之,三公九卿制是秦始皇为了限制相权而设的制度,是君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秦始皇“家天下”思想的产物,他希望通过削弱臣下对自己权威的威胁,使自己的统治地位一劳永逸地传承给子孙万代。事实表明,秦始皇的美梦并未实现。尽管如此,三公九卿制对秦汉时期乃至中国后世社会的推动作用还是毋庸置疑的。

  封建士人的“独木桥”

  ——科举制

  科举制度是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选拔人才的制度。它是封建社会知识分子实现理想抱负的平台,也是统治者用来选拔人才的途径。科举制度创建于我国隋朝时期,完备于唐朝,经过了宋、元、明、清时期的发展,至清末完成其使命,被新的选拔制度所替代,从而退出了中国历史的舞台。

  魏晋南北朝时期,貌似公正的九品中正制逐渐被一些地方官吏所操纵,成为他们满足私欲的工具。表面上是按照人的品级高低来选拔人才,但下层民众以及出身卑微者的品级被肆意压低,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一些重要的官职被出身高贵者所垄断,下层民众很难进入上流社会。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被废除,一种新的选拔人才制度应运而生,隋朝政府于是采取了科举制。科举制是用考试的方式来选拔人才,这一制度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历史上长期采用的人才选拔制度。

  科举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这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诟病科举制度的主要原因。人们总说科举制度钳制了中国的思想,摧残了中国的文化,极大地制约了社会发展。这种说法至今仍被大多数人所认同。

  科举制的确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作为封建统治者选拔官吏的一条主要途径,科举制度有助于统治阶级笼络知识分子;科举制度考试内容不利于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在自然科学领域与世界拉开了距离;科举制度束缚、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科举制度的实施,在当时也具有积极意义。国家通过科举制度,把选拔与任用官吏的权力都收归中央,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央控制人才,加强中央集权,维护自己的统治。当然,科举制也使大批出身卑微的读书人有机会出人头地,只要努力奋斗,他们都有通过科举实现远大抱负的机会。科举制促进了古代教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使封建统治者得以系统培养自己所需要的官吏和知识分子。另外,用考试的方法选拔人才,能够录取有真才实学的人进入统治阶层,对当时社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尤其重要的是,科举制度的考试制度和公开竞争原则给我们带来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些直到今天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古印度特权阶层的护身符——种姓制度

  公元前两千年左右,在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流行一种等级制度,即种姓制度。“种姓”在印度语中叫“瓦尔那”,本意是颜色与品质的意思,故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那制度。

  按照种姓制度规定,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它们之间界限分明,婆罗门是指神权阶层,他们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刹帝利是指军事贵族,他们掌握着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吠舍是指普通劳动者,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是指奴隶阶层。为了严格控制种族的界限,当时还规定种姓之间不能通婚,否则,凡不同种姓之间通婚所生子女都被视为贱人,贱人的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的不可违抗性,他们用神创论来解释种姓制度的来源,宣扬种姓制度是按照神的意志决定的。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自己身体上的不同部位分别创造了不同的种姓,他用嘴创造了婆罗门,用手创造了刹帝利,用腿创造了吠舍,用脚创造了首陀罗。这种人类起源的解释,让当时下层民众接受了这样的宿命。他们甘于忍受上层种姓的欺压与剥削,因为任何反抗都是违背上天意志的,是对上天的亵渎。

  对于那些敢于不听教导、冒犯种姓制度的人,他们还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用《摩奴法典》进行严厉惩罚。该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制度起源的神话,强调婆罗门种姓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用来维护印度种姓制度。法典规定,即便一个婆罗门犯了罪,也不判处死刑,一旦下层种姓杀害了婆罗门,凶手则要在地狱中被监禁达一千年之久;如果一个低等种姓首陀罗诱奸了婆罗门的妻子,他的所有财产要被没收,生殖器要被割掉。此外,《摩奴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种姓所要承担的义务,和日常生活等要遵守的规则。为了让下层民众自愿遵守这种严酷而不平等的法律,他们说《摩奴法典》是天神梵天的儿子摩奴为规范人类秩序而定。

  种姓制度除了维护阶级特权、为上层阶级剥削下层阶级提供保障外,还严格限制了各阶层的职业范围,把生产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之内,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对印度历史造成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在印度还保留着种姓制度的痕迹,它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并非医治百病——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制,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根据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这种制度发轫于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后经孟德斯鸠完善。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联盟权三种。立法权属于资产阶级,行政权与联盟权属于国王。由此可见,洛克的分权学说实质是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后来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司法与行政三个部分,上述三权应该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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