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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 作者:成涛

第34章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与运作(1)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一般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诸方面。但综观各国对外贸易法,尤其是西方贸易大国的对外贸易法,其核心问题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外贸易经营权、国营贸易、贸易救济措施、贸易壁垒调查、自由贸易区和透明度原则。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的外贸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分散到系统的发展过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它已经成为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在我国得以实施的法律保证。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新进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定之前的对外贸易立法状况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就开始实行对外贸易的法律管制。总的来讲,1979年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效仿前苏联,实行国家统制专营的体制。这一时期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而且立法数量很少。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这一规定奠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础和框架。为实施对外贸易国家统制政策,我国从1950年起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法规。1950年2月,贸易部公布了《出口货物统购统销临时办法》。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950年12月8日,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又通过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对外贸易专门法规。该条例规定“凡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私营商号及经营出口的工厂都必须向所在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1950年12月28日,贸易部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实行统一管理,归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领导,具体管理事宜由贸易部对外贸易管理局执行。此后又公布了1951年的《暂行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1954年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以及1956年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开始进行。为适应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包括1980年的《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对外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和《对外贸易地方进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84年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等。

  1984年9月15日,国务院批转了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验拟订的《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该报告确定了外贸改革的三项原则:政企职责分开、经贸部专司管理;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更好地扩大对外贸易,1987年10月间召开的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指出,今后必须按照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外贸体制。根据这一精神,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实行新的外贸改革方案,并于1988年3月下达了《关于外贸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后,为解决上一阶段外贸体制改革产生的问题,特别是3年承包责任制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管理体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给予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轨道。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贸指令性计划自1992年改为指导性计划。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了外贸改革的方向:“改革进出口管理体制,取消指令性计划,减少行政干预;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使用。”这一时期,为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宏观管理,外经贸部于1992年12月29日和1994年7月19日分别颁布了《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放宽了进口限制,并于1993年底开始实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技术引进行为,国务院于1985年5月24日发布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1月20日,外经贸部又发布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3月22日发布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通过贸易及合作的方式,从中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获得的技术和设备,包括专利的许可或转让,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的进口,包含专利许可或转让以及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内容的商标许可或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口,关键设备进口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引进。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制定之后的对外贸易立法状况

  为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1983年开始,有关部门即开始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十多年努力,1994年5月12日我国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我国对外贸易法共8章(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以及附则)44条,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法律制度的核心,它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对外贸易法》并不像其名称一样,调整所有的对外贸易关系,而只是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对外贸易法》对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不仅为今后的对外贸易法规、条例的制定以及对外贸易经营与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且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机制,有利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以及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我国外贸法律制度内容广泛,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除对外贸易法这一基本法律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大量有关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等,这些法律规范与对外贸易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包括1996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2000年7月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海关法》。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于1994年8月2日发出了关于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

  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对外贸易立法状况

  我国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通过后的十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外贸法律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因此,适时修改外贸法律制度,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遵照我国的入世承诺,为了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我国政府作了巨大的努力。仅在入世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总共清理了2300件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外经贸部对1413份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为了履行世贸组织义务,我国入世前后,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我国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

  (一)货物贸易领域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管理的制度。为履行我国承担的WTO义务,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共有8章7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货物进口管理、货物出口管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进出口监测、临时措施、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适用于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但是,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外经贸部还发布了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例如,2001年11月8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同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及《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发布了《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办法》,上述规定均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2月21日,外经贸部发布了第28号公告,公布并施行了9个目录(名录)。其中包括:《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名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同年12月31日,外经贸部还发布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贸易领域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在技术贸易领域内,为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的义务,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0日发布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5章55条,分为总则、技术进口管理、技术出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2001年12月30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又发布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与科学技术部发布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上述法规均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过去的条例及施行细则全部废止。

  (三)服务贸易领域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通过跨境交付(自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商法人或者商人)、自然人流动等形式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提供服务的贸易。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政府根据承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贸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上述三个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外经贸法律清理工作进入了重要的攻坚阶段,而其主要目标就是全面地修订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基石的《对外贸易法》。我国原对外贸易法相对其他主要贸易大国,篇幅少、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同时又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弥补,结果是造成整个对外贸易制度庞杂,甚至出现前后重复,相互不一致、不统一的局面,因此急需在新对外贸易法中,把已经成熟的散见于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的外贸制度,统一列入对外贸易法,以维护其统一性,增强其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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