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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马毅

第16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2)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四)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五)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七)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特有原则

  同时,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两大诉讼制度不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人民法院的地位,《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权通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确认事实、予以证明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指控的一方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通常理解的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四种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表述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原则、原告负举证责任是例外,或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即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机关只能作出这种性质和这种程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作出其他性质、种类和程度的具体行政行为。换言之,对于这一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构成失职。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但是,司法变更权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既要考虑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行政权的独立性以及行政权运行的效率性。这是由法定的权力分立以及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解题思路

  依照起诉的条件解答。

  【实训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刘某被确定为嫌疑犯,并且有证人黄某看见刘某纵火过程,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予以拘留。经调查,黄某作了伪证,火灾并非刘某造成,于是公安机关将刘某释放。刘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要求逮捕黄某。

  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解题思路

  依照受理的条件解答。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

  A.行政处理行为B.行政决定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抽象行政行为多

  2.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D.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3.在下列几种行为中,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行政处罚B.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C.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D.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A.行政机关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C.律师D.证人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制度包括()。

  A.合议制度B.回避制度C.公开审判制度D.两审终审制度

  2.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

  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涉及国家秘密的D.法律另有规定的

  3.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公务员甲不服所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B.甲对某市政府就其与乙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C.甲不服某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嫌疑而进行刑事拘留D.甲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A.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B.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C.不适用调解原则D.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学习目标】

  1.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掌握哪些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掌握管辖制度的规定。

  【案例导入】

  某化工厂坐落在某县甲村。由于化工厂长期排放含有硫酸的废水,致使甲村的水稻枯死,鱼塘中的鱼大部分死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化工厂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水问题,赔偿甲村7万元的经济损失。化工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将罚款变更为3万,维持了其他决定。化工厂不服,向市环保局所在地的城区法院起诉,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启发提问】

  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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