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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马毅

第27章 行政案件的执行(2)

  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就是所谓执行终结。它与中止不同,中止是暂时中断,待后还要继续执行,而终结则是执行被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或继续,程序终结了。当然,终结的结束程序并不是由于义务的实现,而是由于:

  1.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撤销。

  3.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抚恤金是一种特定人享有的权利,如果该特定权利人已死亡,其权利是不可以转让或代替的,所以必须终结。

  5.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之理由、法律根据,并送达当事人生效,当事人对于终结执行裁定不得上诉。

  (六)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内容的执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不是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而且,和解之对象不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只能是所涉及的赔偿部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部分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因为这部分内容说到底也是民事权利义务。这也就决定了在执行中对赔偿部分内容适用和解的可能性。和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七)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是执行案件在内容和程序上的终结,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案件结束,应结清执行交付的各种手续、费用等。从而告知程序完毕。如果执行确有错误,只有通过执行回转予以补救。

  (八)执行补救

  执行补救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需对已执行事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救。分为执行回转和再执行。

  1.执行回转。

  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而将已被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状态,即回转。这实际上是在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因此执行回转的事由必须是:

  (1)已经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被有权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2)第一审法院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后,该第一审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从而第一审的先行给付裁定失去合法的基础与效力。

  (3)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执行回转也适用于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形,只要属于上述事由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完成执行回转,以恢复合法状态。

  2.再执行。

  再执行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对未执行的内容再次执行。在再执行情况下,原执行的内容尚未完成,但程序上被终结了,由于新的事由出现,原来终结的执行须再予执行。再执行的事由必须是:

  (1)发现新的情况,如原认定被执行人死亡,又无遗产可供执行,从而终结执行。后来发现有遗产存在,这是原认定有误所致。

  (2)因被执行人以违法手段威胁,使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事后申请人提出,如确属理由正当,应予执行。

  (3)其他应当再执行的情形。

  项目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案件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征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具体行政案件所确定的义务。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九个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属于前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已经生效,并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如给付或作为义务。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是行政裁决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6.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内已经届满。

  7.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8.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9.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是指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法律、法规仅授予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强制执行权,对于未授权的部分,行政机关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执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1.申请与受理。

  非诉案件的执行自行政机关的申请开始,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启动的唯一方式。

  2.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3.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决定。

  对于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房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处罚决定不合法,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谁为被申请人?为什么?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3.经查,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上确实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题思路

  1.市防洪指挥部,其虽然是政府工作部门,但有法律、法规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市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指挥部,《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3.复议机关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房屋已被炸,处罚执行完毕,撤销无意义。若当事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郭某因销售黄色书刊,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的罚款。郭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郭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郭某所销售的黄色书刊是由张某批发给他的,且对张某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A.直接给予处罚B.责令有权行政机关给予处罚C.不能直接给予处罚D.向有权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

  A.6个月B.2个月C.1年D.3个月

  3.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90天B.180天C.1年D.1年零1天

  二、多项选择题

  1.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人民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是()。

  A.直接给予行政处罚B.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和处罚C.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D.判决变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A.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B.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C.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D.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三、案例分析题

  2003年9月8日,某市卫生局在一次卫生大检查中查处殷某经营的肉食店卫生不洁,并且出售变质食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殷某作出处罚决定:停业改进,并罚款5000元。但是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说明起诉权和履行期限。因此,殷某既未起诉也未履行,2003年12月15日,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执行。

  1.如果卫生局于2004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市卫生局的申请,法院应否受理?

  2.如果法院受理了市卫生局的申请,应该对其进行何种审查?

  3.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市卫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执行?

  解题思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如果卫生局于2004年3月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学习目标】

  理解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掌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范围,明确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掌握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运用有关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现实中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导入案例】

  胡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因黄某系国家干部身份,按政策,黄某死亡后,民政局应当发放其亲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000元。2010年3月,黄某的邻居乙假冒受胡某的委托去民政部门领取了黄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9000元,并将取得的抚恤金独吞。同年4月,黄某在料理完黄某的丧事后,去民政局领取黄某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被告知抚恤金已被领走,因此拒绝胡某的支付要求。同年9月,胡某以民政局为被告,要求民政局支付其全部抚恤金,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并且因为生活困难,提请法院先予执行。而民政局认为,该抚恤金是依法发放,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尽管属于发放错误,但是责任不在民政局。

  【启发提问】

  民政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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