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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程》 作者:哈新文

第15章 司法文书(1)

  【学习目标】

  通过本单元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现行司法文书体系的构成,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以专业的思维方式和严谨的表达方式掌握常用的司法文书写作方法,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写作基本技能。

  基础理论

  司法文书的概念

  司法文书,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制作和使用的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文。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专门包括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

  司法文书的分类

  司法文书的分类,其基本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以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分类,如文书类、报告类、笔录类等;第二种是以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和其他法律机关的职能分类;第三种是按照文书格式体制划分,比如表格类、填空类等。

  (一)以司法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

  1.文书类:主要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执行法律。例如:

  (1)《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制作的文书,送公安机关执行。

  (3)《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提出起诉的意见,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4)《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制作的文书。

  (5)《判决书》——人民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审理的结果作出的文书。

  (6)《裁定书》——人民法院就诉讼程序作出裁定时制作的文书。

  2.报告类:公安机关内部和人民法院内部在办理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例如:

  (1)《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揭发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标准而制作的内部报告。

  (2)《公安机关侦破报告》——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制作的内部报告。

  (3)《人民法院审结报告》——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审判人员制作的内部报告。

  (4)《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情况报告》——由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的执行死刑情况的报告。

  3.在诉讼活动中起证明作用的证件类。例如:

  (1)《拘留证》——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时所出示的证件。

  (2)《逮捕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出示的证件。

  (3)《刑满释放证》——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期满后,由执行机关发给的证件。

  4.其他。例如:

  (1)《通缉令》——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在逃人犯归案的命令。

  (2)《公诉词》——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发表的具有揭露被告人,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内容的有一定政治意义的文件。

  (3)《调解书》——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以法律机关的职能分类

  1.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释放证明》《刑满释放证》《控告笔录》《检举笔录》《讯问笔录》《证言笔录》《询问被害人笔录》《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拘留通知书》《立案报告》

  《破案报告》《通缉令》等。

  2.人民检察院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侦查意见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

  3.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审结报告》《评议笔录》《法庭笔录》《宣判笔录》《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执行死刑现场笔录》《通知书》《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审结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执行死刑案件情况报告》《布告》。

  4.公证机关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书”“证明书”“委托证明书”。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项目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履行其侦查和执行职权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实训1《呈请立案报告书》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

  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扭送的材料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予以立案侦查的法律文书。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写成书面报告,报请有关领导机关审查批准,然后据以进行侦查活动。这种书面报告,就叫立案报告。

  法律依据

  《呈请立案报告书》一经领导批准,就确立了该案件的成立。立案部门就要着手展开侦查工作。因此,《呈请立案报告书》是确立案件成立的依据,也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制作立案决定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过审查,当事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制作内容

  (一)批示栏

  批示栏有两项1.主管领导批示栏,主管领导为本单位侦查部门领导;2.

  侦查部门领导的审核意见,主要写是否同意立案侦查。

  (二)首部

  写明文书的名称,即“呈请对×××案立案报告书”。

  (三)正文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报告导语:指明案件来源情况,然后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引出下文。

  2.案件受理情况:指明案件是怎样发生的,案件的基本情况,写明报案、控告、举报人、自首者的基本情况。

  3.立案根据:这部分是案件成立的关键,一般包括现场勘查情况、现场调查访问情况及鉴定结论。

  4.侦查意见。

  5.尾部结束语:写“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写明单位名称、制作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公章。日期特别注意“〇”的写法,如“二〇〇×年×月×日”。不能写阿拉伯数字“0”。

  【格式】

  主管领导批示

  审核意见

  呈请立案报告书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简历,若犯罪嫌疑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应详细注明)。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呈请事项(立案,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破案、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等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第三部分):事实依据(简要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法律依据(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

  【范文】

  主管领导批示

  审核意见

  呈请对陈某被盗案立案报告书

  2010年×月×日十九时许,我分局接到×××小区业主陈某电话报称:昨晚该住户家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2010年×月×日十九时许,×××小区业主陈某推门回家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2万元现金及数件首饰被盗走。陈某立即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是业主家,共4个房间,卧室玻璃被打烂,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指纹(已提取),保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指纹1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门卫回忆,×月×日十四时,门卫见有陌生人进入小区,以为是业主的亲戚走访就没有多问。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十五时。

  2.作案范围。据陈某说,现金2万多元是昨天一个朋友还的欠款,晚上银行下班了,就没有存银行。由此看来,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是男性,且熟悉受害人基本情况。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定为盗窃案侦查。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有关人员协查。

  2.先从××小区开始,查进出人员录像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查,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业主认识的人范围内,派出专案组成员明察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点。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张某李某

  二〇〇×年×月×日

  【训练】

  根据案情,讨论问题:

  案情2012年6月14日下午,太原市小店区×商场销售人员刘某报称,下午4时许,顾客周某前来购买电器,周某认为商店电器质量不合格,刘某保证质量没有问题。周某认为刘某说假话。因此双方发生口角。周某随即打了刘某一个耳光,紧接着又操起一把椅子朝刘某砸去,致刘某脾脏破裂。刘某有医院的诊断书证明。经小店区×派出所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发现刘某确系周某伤害。

  问题:1.该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能否向上级领导写《呈请立案报告书》?

  3.制作该文书的材料具备齐否?

  实训2《拘留证》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

  《拘留证》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执行拘留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制作《拘留证》。《拘留证》是侦查人员执行拘留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的根据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格式】

  拘留证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存根联、附卷联和交看守所联。正本是附卷联,副本是交看守所联,存根联是留公安局备查用。

  (附卷联正本格式)

  公安局分局

  拘留证

  公刑拘字[200]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一款的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和对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住址)执行拘留,送看守所暂行羁押。

  局长(章)

  二〇〇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

  本证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姓名)并按手印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已由我所收押

  接警人

  (看守所印)

  二〇〇年月日

  【训练】

  根据以下案例,撰写一份拘留证。(相关内容可以自行模拟)案情我辖区于200×年10月3日发生的便民××商店被盗案,于200×年10月4日立案侦查,经查证系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我辖区刑侦支队六大队于12月12日将沈某抓获到案,需采取拘留措施。

  实训3《提请批准逮捕书》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和法律依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已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填写《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制作要求

  1.对主体的要求:《提请批准逮捕书》必须由公安机关制作。

  2.具备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要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有逮捕必要的,采取监视居住不能防止犯罪发生的,确有逮捕必要的情况,可以提请制作批准逮捕书。

  制作内容

  (一)首部

  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种类、发文字号。在居中位置分两行写“×××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在标题右下角写发文字号,由年度、机关名称、部门、文种和编号组成。如“[2010]×公刑提捕字第27号”。

  (二)正文

  这是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核心部分。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简历,若犯罪嫌疑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应详细注明。

  2.案件来源部分。主要说明案件由来的时间、受案方式、破案情况,应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等。

  3.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犯罪事实是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写作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写明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七个要素。如果是一人一罪或一人多次犯同一罪,就应按此人犯罪时间顺序来叙述;如果是一人犯几种罪行,则应从重到轻分类叙述。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的犯罪为主,同时将从犯的罪责也反映出来。

  4.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法律依据。写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和应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依据部分应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援引《刑法》有关条文,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后再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提请批准。

  (三)尾部

  写明接受《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并由公安局局长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公安局公章。

  【范文】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2010]×公刑提捕字第27号

  犯罪嫌疑人明某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专文化,系××市××县××煤场职工,原住××小区24楼三单元202室。

  明某某,1970年至1976年在××市南华路小学读书,1976年8月至1984年6月在××市第三中学读书,1985年高中毕业后到××市煤场工作,1998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市看守所。

  根据本局所获证据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明某某犯有以下罪行:

  1998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明某某在和平路以问路为名,将本市打工女青年李某某骗至郊区一仓库内,欲对李某某实施奸淫。李某某不从,奋起反抗,明某某恼羞成怒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向李某某头部猛击数下,至李某某死亡。犯罪嫌疑人将李某某杀死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隐尸灭迹,将尸体扔进仓库边的一口枯井后潜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章)

  二〇〇×年×月×日

  (局印)

  附:犯罪嫌疑人预审卷2册共100页。

  【训练】

  根据下述案例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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