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TXT小说天堂 收藏本站(或按Ctrl+D键)
手机看小说:m.xstt5.com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理学》在线阅读 > 正文 第2章 绪论
背景:                     字号: 加大    默认

《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2章 绪论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能够理解的学科性质,了解法学有哪些主要学科,初步识别主要法学学科哪些属于理论法学,哪些属于应用法学。

  【导入案例】

  世界上许多国家领导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领导人都曾毕业于法学院,这也是西方法治文明传统之一。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律师。因他在任总统时,使美国与新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而为中国人所熟知。

  1972年,毛泽东主席与首次访华的美国总统尼克松握手尼克松在回忆自己上大学时说到一门课:“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还必须知道它是怎么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

  问题:

  尼克松所说的这门课是什么课呢?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认识

  的概念

  一般认为,是研究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普遍性、共同性、一般性问题的理论学科。属于社会科学中的法学学科之一,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是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

  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有着丰富的法学思想、观点,但因缺乏归纳整理,零散存在于各类文献中,法学还不是一门独立学科。中国第一部法理专论是清末梁启超撰写的《中国发达史》,直到民国时期,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

  的研究对象

  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古今中外的各国法律。第二,各种法律现象,如法的创制及守法、违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与法有关的社会现象。第三,法的规律,如法的产生、发展历史等。

  的研究方法

  学习要掌握正确的方法论。当代中国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坚持实事求是的路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志的观点、社会现象普遍联系的观点、历史发展的观点等。

  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有:价值分析法(即“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规范分析法(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社会实证法(即“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

  学习的意义

  掌握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对于完整把握社会中的具体法律现象,从总体上认识部门法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理解应用法学、部门法学的学科精神、基本原理,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通过的学习,能够培养法律人的法律信仰,训练特有的法律思维模式,形成法律实践者的职业素质。法律人应具备正义感、坚韧的意志、协调与妥协的心态、选择与判断的能力,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职业品格。

  学习,有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志和法治观念,对于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宽容态度具有积极作用,对理解现代社会的控制机制和治理模式也非常必要。

  美国的尼克松总统专门提到学习的意义,在他看来,法治国家、政府必须守法。作为总统,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推行执政方略,并带头遵守法律。

  然而,守法的前提是理解、认同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将守法作为一种习惯,这就要求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还必须知道它是怎么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政府权力为什么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理解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理解法治政府权力行使的目的。

  而这些,正是《》这门课程要告诉大家的。

  项目二认识法学

  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它是以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法学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又有“律学”之称。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此后,出现了神学法学思想、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不同研究角度的法学流派。

  法学的产生

  一般而言,当人类社会开始出现法律现象时,就有了法律思想的萌芽。但这并不是说法学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学的产生具有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关于法的知识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

  法学的分科

  法学各学科的分类,不同的学者往往有不同的分类法。本教材按照研究对象分为:

  ……

  因此,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不是研究法的个别问题,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原理,而部门法学研究该法的具体问题。

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上一章 下一章 (可以用方向键翻页,回车键返回目录) 加入收藏史伟丽作品集
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