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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4章 法律的识别(2)

  既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它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法的统一性意味着一个国家除了在极特殊情况下,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是一致的。法的权威性在于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权威的蔑视,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从法律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即法律对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应受到法律制裁。而其他社会规范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的普遍性均不及法,例如道德规范,在不同的区域或不同的人群中其要求或许有所不同。当然,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不排斥不同的法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对不同的人的适用效力可以有所不同。法律源于不同国家机关,效力等级不一样,适用范围也不一样。如地方性法规适用于一定地区,教师法适用于教师等,但就其整体来说,法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人的行为是靠各种社会规范来调整的,任何社会规范都规定人们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以此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来实现的,即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把一定行为规范具体化,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从内容上说,法实际上就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及分配,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法的核心内容。一般说来,凡是法律允许人们可以行为的,就赋予其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凡是法律要求人们应该做的或禁止做的行为,就让其承担法律上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法以权利、义务双向为内容,这也是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道德规范则不采用这样的双向机制,而只以义务为其调整机制,没有权利的规定。如在车上,老太太没有让你让座的权利,你也没有给人让座要钱的权利,只有为他人服务、为他人奉献的义务。有的社会规范如宗教规范、政党规章、社团的规则等,虽然也有权利义务的规定,但在内容、范围、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然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监狱、警察、军队、法庭等国家暴力为后盾,迫使人们遵守法律,而不考虑人们的主观愿望,否则国家强制力将加以干涉,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法的突出特征。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都无法直接依靠国家的力量,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如道德规范是由社会舆论、人的良心以及习惯和传统的力量作为强制力加以维护的;宗教规范也主要靠教徒的内心信念来维护。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无法真正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意义。

  所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与国家强制力具有一定的联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的实施、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而进行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①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这种强制力是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具有程序性。这说明它的运用是受到程序的严格控制的,通过法定程序,将暴力运用的每一步都纳入特定的轨道。②国家强制力具有潜在性、间接性。法在运行过程中并不需要时时借助国家暴力,只有当违法行为发生时,才由潜在的国家强制力变为显现的国家强制力;而且,法在发挥作用时往往是作为一种潜在力量,使人们感受着这种威慑力的存在,自觉地遵守法律。这时,国家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③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和手段,它只是法律发挥威力的最终力量和最后一道防线。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来保证。

  通过学习以上四个法律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本单元的“导入案例”所涉及的是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等都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意志性,适用于全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任何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各地依据国家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应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只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如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执业管理的规定》就属此类。

  该案涉及相应的医疗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同样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保护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利,也同时明确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背后都是对利益分配的体现,遵守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其从业机构或人员会得到法律、法规的肯定,获取相应的利益,否则其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从该案可以看出,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并且具有强制遵守性,这种强制性也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医疗卫生行业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是潜在的,体现不出来。一旦出现了不遵守的情况,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由专门医疗卫生管理机关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进行。

  项目三法律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是指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若干不同种类。通过对法律的分类,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法律,了解和掌握不同法律的特性、效力和功能等,并对法律实践有所帮助。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故又称制定法。如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法律条文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和判例法。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大量的法律不是由议会制定的,而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形成的。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形成判例,其判决理由可以成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称之为判例法。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问题,通常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问题,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也没有根本法那样严格和复杂。

  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际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为保障人们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一般的事和一般时间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对特定类别的公民、特定种类事件有效的法。比如,就人而言,刑法是适用于一般人的法,而公务员法只适用于有特定身份的人(公务员)

  的法;就事而言,民法适用于一般民事领域的事项,而合同法只适用于有关合同的事项;就地区而言,宪法、民法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内都发生效力,而特别行政区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就时间而言,民法、刑法在其生效后废止前一直都有效,而戒严法只在特定的时期内即戒严期间有效。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如果有特别法,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当然也应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法规,属于一般法,而相对于《宪法》则属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国内法是由本国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不同主权国家所达成的协议,用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实务训练】

  分析判断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受法律的调整,从而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法律的调整范畴。

  【实训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5月24日下午5时许,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上东街的刘维碧8岁的儿子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时不慎落入江中。危急关头,一李姓男子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为表谢意,刘维碧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收下刘从邻居借来的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但李某称自己救人是要跟经济利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她哪有那么多钱去报恩。在是否应该索取救人感谢费问题上,人们见仁见智。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见义勇为完全变了味”,在受益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索取千元感谢费实属不该。但也有人认为,“有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值得钦佩,索取感谢费之举,无可非议”。

  问题

  分析说明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是否适宜用法律调整?

  解决思路

  1.以组为单位让学生自行分配角色,模拟事件发生的场景。

  2.各组学生按角色任务拟订方案。

  3.根据法律的特征展开讨论。

  4.学生自我评价实训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实训活动情况。

  【练习题】

  一、判断题

  1.“法”的古体字“灋”是出自东汉许慎所着的《说文解字》。()

  2.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4.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所以一切行为规范都可以称为法。()

  5.法是调整一般的人和事的,具有概括性。()

  6.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7.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8.王某因犯罪被判刑3年,这是法的强制功能的体现。()

  9.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10.国际法就是国际条约。()

  二、单项选择题

  1.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下列哪个选项中的“法律”是狭义的?()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D.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这体现的是法律的()。

  A.概括性特征B.程序性特征C.规范性特征D.普遍性特征

  3.法律是由()保障实施的。

  A.社会舆论B.人的觉悟C.内心的自我强制D.国家强制力

  4.关于法的强制性,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与一切社会规范一样都具有强制性B.在各种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具有强制性C.社会舆论也是保证法实施的强制力量之一D.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按照法的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根本法与普通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一般法与特别法

  6.特别法是指()。

  A.宪法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法律”指广义的法律?()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D.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是()。

  A.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B.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D.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3.依据法律的分类,我国的刑法属于()。

  A.成文法B.实体法C.普通法D.判例法

  4.下列哪些内容不属于制定法?()

  A.家法族规B.宪法C.法院判例D.习惯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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