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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11章 法律关系(2)

  法律义务是指义务人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由当事人相互约定的,为配合权利的行使应当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这个概念表明,法律义务来源于法定或意定(合法);它的内容是义务人应当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它的性质为对义务人行为的强制约束手段;义务不履行或被违反的后果是国家主动或依申请强制。

  (二)法律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是指作为一种约束手段,它的内容只能来自于法律的直接明确规定或合乎法律原则的约定。

  2.强制性。义务的履行具有必为性,也就是说,义务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旦违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处分性。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或放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约定义务经权利人同意可以处分,如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还债义务,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该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关系

  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

  对应,是指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二)权利义务关系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体现立法目的。

  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都是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实现利益的必要行为。功能的互补性是指法律权利的享有有赖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每个人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享有权利。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任何主体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绝不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谁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是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决。

  (二)义务的履行要自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全面、主动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法义务。

  项目四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必须在法律关系中围绕着特定的对象设定权利、承认义务,特定对象所承载的利益,就是通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与义务客体都是重合的,具有一致性,正因如此,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这个中介,无法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之一。

  (二)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必须是经法律规定许可的,具有合法性。第二,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价值。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第四,必须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其具体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但其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如许多原来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资源变为客体,如清洁的空气、试管婴儿、人体器官等。

  (一)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的物。无论是哪一类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应具备法律关系客体的四个构成条件。在我国,大部分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但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或贵金属、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淫秽书籍)等物作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

  (二)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是指从事一定的行为。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对一定行为的抑制。如聘请律师的委托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之一就是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

  (三)智力成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四)精神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名誉权的客体就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利益。

  项目五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的结果,因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相互制约的,随着社会生活本身的不断变化,经常有某些法律关系在发生、变更或消灭。

  所谓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主体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形成以后主体、内容或客体的改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

  其一,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前提和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只是概括地、抽象地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规定是假设性的,是假设当一定事件或行为出现后,法律关系应处于某种状态。没有法律规定,就不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确认夫妻关系的依据,就是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而男女同居,则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

  其二,是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情况出现,就会发挥作用,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因此,法律事实的出现是法律规范中可能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成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说,法律规定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提供了可能性条件,那么,法律事实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提供现实性条件。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依据法律事实是否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前者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如战争、生老病死;后者如违法犯罪行为、合同行为等,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的活动。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这里主要介绍一种最基本的分类,即事件和行为。

  1.事件。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不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主体的意志无关,不是由权利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事件,另一类是自然事件,前者发生的原因来自于社会,后者发生的原因来自于自然。例如,战争或社会革命,有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这属于社会事件;洪水或地震,也有可能引起某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这属于自然事件。

  2.行为。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作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的行为,必须是人们在一定意识或意志支配下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并且能够产生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那些无意识能力人的行为或在暴力胁迫下所进行的行为,或不表达于外部的个人内心思想、心理状态,或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如朋友间的约会、个人书写的日记等都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结婚等;另一类是不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公民抢救国家财产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等,公民在从事该行为时虽有目的,但不在于与国家或其他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正因如此,法律对两类行为的主体要求不同。不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表现为人们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做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不合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行为,但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实务训练】

  分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实训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甲物资供销公司与乙物资贸易中心签订了800立方米木材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供方乙交货期为2010年3至4月,合同成立后3日内由需方甲预付50%货款。另外50%货款由需方甲于收货后3日内付给供方。

  问题

  1.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本案中,法律关系三要素具体是指什么?

  解决思路

  根据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含义,指出案例中的具体对象。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

  A.合法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强制性

  2.法律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B.财产关系C.人与人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这在法学上被称为()。

  A.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C.权利主体D.权利客体

  4.患者甲到某医院看病,甲与某医院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

  A.物B.精神财富C.人身D.行为

  5.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事实,另一个是()。

  A.法律规定B.法律行为C.法律事件D.法律适用

  6.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7.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A.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必须首先具有行为能力B.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分离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权利能力的丧失

  8.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被称为()。

  A.法律关系内容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载体D.法律关系的目的

  9.王某夫妇因有事外出,便雇用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钱。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孩子B.保姆C.孩子的安全、健康D.照看孩子的500元劳务费

  10.事件和行为的划分标准是()。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关系的定义,下列()不属于法律关系。

  A.党组织对党员的惩戒关系B.爱情关系C.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D.政治关系

  2.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B.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没有什么实质区别D.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国家和当事人双重意志的社会关系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B.某市第一中学C.某大学聘任的外籍教授D.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某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12月18日正式营业,2012年3月1日被撤销。关于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的行为能力始于1999年12月18日B.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1999年10月8日C.该公司被撤销后行为能力消灭,但权利能力仍在一段时间内存在D.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5.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不能成为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的有()。

  A.毒品B.村民王某在自家院下挖掘出的一件战国青铜器C.盗版光盘D.军用枪支

  6.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有()。

  A.法律实施B.法律规定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客体

  三、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3.法律关系客体

  4.法律权利

  5.法律义务

  6.法律事实

  四、问答题

  1.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各指什么?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4.简述法律关系的过程及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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