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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15章 法律责任(1)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分类,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的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导入案例】

  某日张某在一栋楼下行走,忽然从三楼掉下一个花盆砸在他的头上,顿时鲜血直流,张某立即用衣袖捂住伤口到医院包扎,后张某找到跌落花盆的那家人,要向其讨个说法。

  问题:

  将花盆放置窗外的这家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词,要诠释法律责任的概念,就必须搞清楚“责任”的含义。

  在古代汉语中,“责”同“责任”,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释义,“责”有六种含义:

  ①求,索取;②要求,督促;③谴责,责问,责备;④处罚,责罚,加刑;⑤责任,负责;⑥责,所欠的钱财,同“债”。

  在现代汉语里,“责任”一词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语义:

  ①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人在社会中所承担职务或是某种地位而要履行的义务;②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地辅助义务,如“担保责任”;③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或没有履行辅助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没有按照约定事宜进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前两种责任是积极行为导致的,我们称之为“积极责任”,后者是消极行为导致的,我们称之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有违反道德的道德责任,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有违反纪律的违纪责任,当然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是法律责任呢?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并自觉维护法的尊严,此含义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如果行为人主动地履行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则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不同国家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认识是不同的。以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为例,法国主要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方面;德国除这三方面还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比如在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认定,但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通常只注重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这里我们只从法的一般原理来分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或违约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考察责任主体的意义在于:

  第一,在法律上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尽管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将他人打伤,虽然从情理上来说打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法律上有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没有责任能力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即责任从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主体身上,原责任主体的行为为另一主体所继受。例如:交通肇事中的司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车辆所有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可以解释一些特殊的情况。一是关于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法人不是自然人,它的行为是由自然人控制的,它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不存在犯罪,那为什么存在法人违法、犯罪之说,原因在于责任主体不同于违法犯罪主体。二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是否承担责任?答案是要承担责任,但不是本人,而是他的监护人父母承担。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种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中最多也是最普遍的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种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例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作为无因管理者,管理他人财产不是因为违法占有了他人财产,因此,其管理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具有侵害性和确定性。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①。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项目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责任有不同的分类,现就实践中常见的分类予以介绍。

  依据行为人承担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的性质进行分类(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有:

  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3.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限制、剥夺责任人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刑事责任给行为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后果远比其他法律责任更加严重,行为人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就会失去某些职业或是某种职务的资格,而其他责任的承担者不受这种限制。

  4.刑事责任基本是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5.刑事责任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即罪刑法定。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赔偿和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责任认定时因就行为人的过错,或是行为人无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事责任中我国采用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去告诉,国家不会强制干预民事纠纷。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或行政法本身的规定而承担的责任,在行政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追究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上的规定。在追究行政主体责任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行政相对人如果能依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就推定行政机关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母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任何法律在制定时都要遵循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目前,对于违宪责任的认定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分类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过错是基于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是由于事先约定或者是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无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我国对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和经济法的一些规定中。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危险责任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在本单元“导入案例”中,放置花盆的这家人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放置花盆的人家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但是其放置花盆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伤,应当承担一种无过错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花盆的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进行分类

  (一)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例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二)非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不以责任为责任承担内容,而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例如: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为责任承担内容的,修理、重做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项目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理论上涉及归责原则和免责等问题。

  归责的原则

  归责的原则是在实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归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应该有法律预先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当然,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排除无法律根据的责任和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究。

  (二)因果联系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时要确认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思想是否与外部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它们之间的这种联系是必然还是偶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是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要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罚当其罪”、“赔偿不超额”等。

  (四)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的行为,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人要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即做到不枉不纵,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免责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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