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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的分值,由5分调整为10分。

  一档:扣0分。

  二档:扣1分、2分。

  三档: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仍为5分,各档分值不变。

  [例7]命题说话请在下列话题中任选一个,共40分,限时3分钟。

  (1)童年的记忆。

  (2)谈谈卫生与健康。

  [例8]命题说话

  请在下列话题中任选一个,共40分,限时3分钟。

  (1)我的朋友。

  (2)难忘的旅行。

  1.5.3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及行业标准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为适应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需要,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设想。根据会议精神,国家语委于1988年成立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资助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课题组,该课题组历时三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若干省市对学校师生和“窗口”行业职工进行试测,在此基础上拟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于1991年通过专家论证。1992年由国家语委原普通话推广司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该《标准》,把普通话水平划为三个级别(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1994年,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课题组对该《标准》

  做了文字修订。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将修订后的《标准》作为附件印发给各省市继续试行。实践说明,该《标准》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各地测试实施机构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该《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为使该《标准》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该《标准》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再次审订,作为部级标准于1997年12月予以正式颁布。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1.一级

  (1)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2)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2.二级

  (1)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语、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2)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犳狌狌、、送气不送气、和不分、保留浊塞音和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3.三级

  (1)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语、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2)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

  词语、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2.普通话水平测试行业标准

  根据各行业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如下:

  (1)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高等学校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2)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3)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4)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5)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执行。

  (6)话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表演、配音演员,播音、主持专业和影视表演专业的教师、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

  (7)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8)普通话水平应达标人员的年龄上限以有关行业的文件为准。

  1.5.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评定及等级证书的发放

  1.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的认定

  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必须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等级测试必须有2~3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综合评议)方可有效。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人员不足时,可用加强上级复审的办法过渡。如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的评定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

  任何测试员均需在测试实施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工作,非测试机构组织的测试结果一概无效。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确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确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其中:

  (1)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2)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3)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4)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5)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6)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测试评定的一级甲等,需分批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1\/3,11名~50名以内复审1\/5,51名以上复审1\/10。复审后,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证书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

  测试评定的一级乙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必要时得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证书。

  测试评定的二级甲、乙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并发证书。

  测试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和学习需要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或二级的人员。普通话三级水平测试由各地按照测试标准和大纲的要求,根据各地的情况和工作的需要组织进行。

  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3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发放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全国统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证书内将记录应试者的测试成绩和相应的等级。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经测试后取得新的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1.5.5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1.相关规定

  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布了一系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包括《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等,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订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3)国家测试机构(国家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委员会和国家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订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5)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6)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

  (7)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8)省级测试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市(县)及所属高校内设立测试站(点),负责各市(县)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9)省级测试机构应对下级测试机构测试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测试质量;主要采取抽查复听测试录音的方式,抽查比例由省级测试机构确定,测试的一级甲等成绩由国家测试机构复审,一级乙等成绩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培训测试中心成立前,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测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和广播电视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相关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考场、测试员、试卷及应试人档案的要求如下。

  1)考场

  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考场一般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应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张贴应试须知事项。每间测试室安排1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2~3人,每组日测试量约30人次左右。

  2)测试员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申请人员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国家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5岁,省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4岁。

  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员应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测试员的再培训;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严格遵守本地测试实施机构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测试工作纪律,保证测试的质量和权威性;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公室同意,国家级测试员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聘,参与省级测试员培训和测试工作检查;任何测试员均需在测试实施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工作,非组织的测试结果一概无效。

  测试员不能正确掌握测试标准或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测试工作,错误性质严重的应撤销其测试员资格,对国家级测试员的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3)试卷试卷为一次性使用,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试卷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4)应试人档案

  应试人档案包括:测试申请表、试题、测试录音、测试员评分记录、复审记录、成绩单等。应试人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1.5.6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与应试指导1.报名

  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测试人员对测试机构的选择可咨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通常情况下,报名要求如下:

  (1)报名时须出示身份证或社保卡(十八岁以下出示学生证)。

  (2)报名时须携带1寸报名照2张。报名照将贴在《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要求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不能有污损或有印章痕迹。

  (3)报名时应阅读《普通话水平测试个人报名须知》,并按要求填写报名单上的各项内容,不得有遗漏。因内容填写不正确而造成的后果由报名者负责。

  (4)报名时,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测试费、证书工本费,同时可自愿选购测试相关资料。

  (5)应试者领取准考证后,应重点核对以下内容:姓名(与身份证保持一致)、身份证编号、测试日期、应试报到时间。若有差错,应试人须及时与发证单位联系,申请更正,否则,因准考证信息有误而引起的后果,由应试者本人承担。

  (6)报名一经确认(开具发票),不得更改应试时间。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未参加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测试费不予退还。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接受测试的,需凭医院或单位证明提前与报名点联系。

  (7)应试者不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测试中心指定的市(区、县)、高校等测试站(点)重复报名。发现重复报名的,则取消一处报名份额,测试费不予退还。

  (8)再次要求接受测试的,必须与前一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满3个月以上。否则,一经查出,取消本次测试资格,并不予退还测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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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普通话学习与水平测试教程(第2版)